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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電影片製作業在我國製作電影片補助 要點

  • 發佈日期:2014-06-06

國外電影片製作業在我國製作電影片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新影二字第0940521362Z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新影二字第0950521033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新影四字第0960520536Z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新影四字第0990520108Z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新影一字第1000521834Z號令修正第八點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新影四字第1010520636Z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局影(輔)字第1022003480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局影(輔)字第1022004381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局影(輔)字第1032000987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局影(業)字第10430043221號令修正第三點
 
 
一、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導引國外電影片製作業在我國製作電影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之電影片,以具國際知名之國外電影片製作業及國際導演,或具國際知名導演及國外電影片製作業在我國製作者為限。
前項所稱之國外電影片製作業,指在臺灣地區、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以外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且為非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資之事業。所稱國際知名之國外電影片製作業,指其過去製作之電影片,須曾於法國坎城影展 (Cannes International Film Festival)、義大利威尼斯影展(Venice International Film Festival)、德國柏林影展(Berlin International Film Festival)或美國影藝學院影展(Academy Awards)獲競賽類最佳影片者; 所稱之國際導演,指非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導演;所稱國際知名導演,指前者過去執導之電影片,曾於前開影展獲競賽類最佳導演獎者。
本要點所稱電影片製作,指前製作、拍攝、動畫電腦繪圖及後製作。
前項所稱前製作,指電影片之策劃、研發、集資、預售及經本局認可之其他前製作;所稱後製作,指錄音、剪輯、特效、音效、調光、沖印及經本局認可之其他後製作。
 
三、國外電影片製作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金者,應在我國製作電影片前,自行或委託我國電影片製作業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核准:
(一) 我國電影片製作業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受委託或協助電影片製作契約書(自行申請者則免附)。
(二) 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國外電影片製作業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
(三) 國外電影片製作業無陸資之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四) 屬國際知名之國外電影片製作業或國際知名之導演之證明文件。
(五) 電影片企畫案(含申請人簡介、過去實績說明、電影片中英文片名、影片類型、製片立意、在我國預定拍攝或製作地點、預估製作期程、製作團隊介紹、預估製作總成本、在我國拍攝或製作之預估成本分析及對我國產生之效益)。
(六) 電影片劇情大綱。
(七) 電影片分場大綱。
前項各款文件為外國語文者,應另附中文譯本。
經本局核准在我國製作電影片之國外電影片製作業,扣除其申領其他我國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後,其在我國支出之電影片製作相關費用,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向本局申請下列補助,補助總額以新臺幣三千萬元為上限:
(一) 該電影片全部或部分在我國拍攝者,補助該電影片在我國拍攝期間僱用我國籍演員、職員人事費用總支出之各百分之三十。
(二) 該電影片全部或部分在我國拍攝且進行前製作或後製作者,補助該電影片在我國拍攝、前製作及後製作等支出之百分之二十五;僱用我國籍演員、職員人事費用總支出之各百分之三十。
(三) 在我國全部或部分進行前製作、動畫電腦繪圖及後製作七十分鐘以上之2D(3D背景)動畫電影片者,補助該電影片在我國前製作、動畫電腦繪圖及後製作總支出之百分之二十五;僱用我國籍演員、職員人事費用總支出之各百分之三十。
(四) 在我國全部或部分進行前製作、動畫電腦繪圖及後製作七十分鐘以上之3D動畫電影片者,補助該電影片在我國前製作、動畫電腦繪圖或後製作總支出之百分之二十五;僱用我國籍演員、職員人事費用總支出之各百分之三十。
(五) 申請前四款補助之國外電影片製作業,得另申請其在我國製作電影片之交通、住宿及拍片期間投保之責任險、為受僱之我國演、職員投保意外險支出費用之百分之十五。
獲前項補助且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情形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本局辦理第三項申請補助案時,得依各年度本要點預算額度,核定該年度之申請案件。其補助金額逾預算金額總數時,本局得停止受理申請。
 
四、經本局依本要點核准在我國製作電影片之國外電影片製作業,得自行或委託我國電影片製作業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補助:
(一) 申請書。其係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載明委託項目、期限及範圍。
(二) 本局核准國外電影片製作業在我國製作電影片之公函影本。
(三) 國外電影片製作業在我國製作之證明文件(含前製作、拍攝/動畫電腦繪圖或後製作電影片之工作紀錄單、工作期程時數、在我國拍片取景之工作照片、使用設備及技術服務說明等項目)。
(四) 受僱之我國籍演、職員名單、職務及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 經我國會計師認證之該電影片在我國支出製作費用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之總經費收支明細表(含補助金支出用途及其他衍生收入等項目)及查核報告書(含中英文電影片片名、電影片前製作、拍攝/動畫電腦繪圖或後製作在我國支出總費用明細表及支出原始憑證影本);屬演、職員人事支出者,應另檢附薪資所得扣繳憑單影本。
(六) 國外電影片製作業在我國拍片期間投保責任險及為受僱之我國籍演、職員投保意外險之證明文件。
(七) 受本局補助之製作、人事、交通、保險、住宿等費用之支出原始憑證正本。
(八) 國外電影片製作業申請我國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明細表(如附件)。
(九)獲補助製作之電影片在國內外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之證明,但經本局認定不需檢附者,得免附。
(十)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為外國語文者,應另附中文譯本。
 
五、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檢具其在金融機構開立之儲戶帳號及領據乙紙向本局申請核發,逾期未申請或未具領據者,視同棄權。經本局審查核可後,由本局將補助金匯入其金融機構帳戶。
本局得視各年度預算額度,分期給付補助金。
 
六、依本要點獲補助製作之電影片符合國產電影片定義時,不得再以該電影片申請本局其他製作補助。
 
七、申請人以虛偽不實資料申領補助金者,本局得撤銷其補助金資格,申請人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外,並應按核定之補助金總額十分之一賠償本局;未繳交完全者,不受理其申請本局各年度各項獎勵及補助。
我國相關業者及演、職員提供虛偽不實資料予申請人申請補助金者,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且自本局核定違反規定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各年度各項獎勵及補助。
 
八、依本要點獲補助製作之電影片應使用與影片內容相同之文字於電影片片首或片尾處揭露「本片部分內容在臺灣取景拍攝;並獲得中華民國文化部協助」或類似內容,及依本局提供之機關識別圖樣。
 
九、依本要點修正發布前申請在我國製作電影片並獲本局核准者,於本要點修正發布後適用新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