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報名參選「一般作品獎」及「學生作品獎」者,應為影像創作作品之製片或導演,且為該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該作品之導演應符合(1)及(2)之規定,且其擔任導演之作品累計獲(3)至(7)之獎項,未逾二部者:
(1)未曾導演過獲旗艦組及策略組國產電影片補助金作品、電影長片輔導金或逾二部電影短片輔導金補助之電影片;
(2)未曾導演逾二部獲國產電影片製作完成補助之電影片;
(3)金穗獎獎項;
(4)金馬獎獎項;
(5)金鐘獎獎項;
(6)金視獎獎項;
(7)台灣國際紀錄片雙年展獎項等。
(六)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應提供可直接播放之DVD格式拷貝。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如有無法播放或播放狀況不佳等情形者,本館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受理評審。
(一)報名表正本(一份)。
(二)第三點第(一)款之授權同意書正本(一份)。
(三)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符合第四點第(二)款規定之切結書正本(一份)。
(四)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未違反第四點第(四)款第1目規定之切結書正本(一份)。
(五)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報名者擔保該作品著作財產權使用無虞之切結書正本(一份)。
(六)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音樂清單(一份),請詳列曲名、使用區間、類型(歌曲或配樂)、作曲者、作詞者、演唱者(若配樂無作詞者或演唱者可免填),並請註明是否為電影原創歌曲;若未報名參選「音樂設計」、「電影原創音樂」等個人單項,報名時則可免附本清單。
(七)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劇情簡介、實際拍攝地點說明、預告片、導演簡介及照片、演職人員表(含工作人員表、主要演員飾演角色對照表)、劇照等之電子檔(各一份),彙整儲存於光碟片(VCD或DVD)中。
(八)報名參選「一般作品獎」者,另須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1.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製片、導演及編劇,以及其餘二分之ㄧ以上主要演職人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各一份)。
2.報名參選「一般作品獎」者,不限攝製之媒材,應繳交DVD拷貝九片。
(九)報名參選「學生作品獎」者,另須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1.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及編劇,以及其餘二分之ㄧ以上主要演職人員之學生證(需加蓋註冊章)或在學證明文件(各一份),或出具學校或科(系)所證明確為在學期間所參與攝製完成之證明文件正本(一份)。
2.報名參選「學生作品獎」者,不限攝製之媒材,應繳交DVD拷貝九片。
六、報名期限
自本要點公告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六日止,逾期不予受理報名。報名文件不全者,本館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受理評審。
七、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名者應以郵寄(須掛號)或親送方式向本館報名。採掛號郵寄方式報名者以郵戳為憑;採親送方式報名者,應於本館上班時間內送達,並於信封上註明「報名第三十六屆獎勵優良影像創作金穗獎」。
報名地點: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100台北市青島東路七號四樓)。
聯絡電話:(02)23924243分機43。
八、評審方式
(一)由本館遴聘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核定之影視專家、學者七人至九人,組成評審團評審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評審團評審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以下簡稱參選作品)之准駁及獎金金額,應以集會方式為之。
(二)評審團之委員,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委員於參選作品評審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該次評審之參選作品無關聯,並同意對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館得報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終止該委員之聘任;委員與該次評選之參選作品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館並得報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撤銷該參選作品之獲獎資格。
(三)評審方式分初選及決選二階段辦理。初選階段,評審團應依第二點規定,先評審出「一般作品獎」及「學生作品獎」各獎項之入圍名單(不含一般及學生作品個人單項表現獎);決選階段,評審團應依入圍名單,評審出第二點規定之「一般作品獎」及「學生作品獎」各獎項獲獎名單。
(四)評審團應自參選或入圍作品中,評審出「一般作品個人單項表現獎」及「學生作品個人單項表現獎」獲獎名單。
(五)前二款獲獎名額得從缺。各獎項之入圍名單及獲獎名單,應經評審團之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前開建議,應由本館報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核定。
(六)初選及決選階段之評審方式,由評審團決議之。
(七)評審團之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或評審費。評審委員如係由遠地前往集會所在(三十公里以外),得參照「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交通費用。
九、入圍名單、獲獎名單公布及獎金核發
(一)入圍名單由本館報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核定後擇期公布,並發給入圍者入圍證書;獲獎名單由本館報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核定後,於頒獎典禮當日揭曉,並頒發獲獎者獎座。
(二)「一般作品獎」及「學生作品獎」之獲獎者應自頒獎典禮之日起二個月內,繳交下列文件、資料予本館,以便核發獎金;逾期未繳交或繳交之文件、資料不完全者,撤銷其獲獎資格,獲獎者應將已領取之獎座交回本館:
1.第三點第(二)款規定之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全新複製片一部。
2.第三點第(二)款之授權書二份(正本)。
3.獲獎者之獎金收據(正本)。
4.其它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或本館指定之文件。
(三)「一般作品個人單項表現獎」及「學生作品個人單項表現獎」之獲獎者應自頒獎典禮之日起二個月內,檢具獎金收據(正本)向本館申領獎金;逾期未申領者,本館得不予核發。
十、違反規定之處置
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獲獎者資格,獲獎者應將已領取之獎座及獎金交回本館,若對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或本館造成損害,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以虛偽不實資料、文件報名參選者。
(二)有抄襲、剽竊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經查證屬實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十一、未盡事宜之補充規定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館報請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