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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旗艦型流行音樂製作與整合行銷產業促進計畫作業要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 發佈日期:2012-04-18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新版三字第1000421852Z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新版三字第1010420507Z號令修正

 

九、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獲補助者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或申請補助金結算。

(二)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內容確實執行。但企畫書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敍明理由,於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向本局提出申請,變更申請以一 次為限,且每一類型補助案限提一次,並限一張專輯,其申請變更專輯總預算及演唱(奏)等級均不得低於原核定補助專輯。

前項企畫書變更應經評審小組審查同意並經本局核定後,始得依變更後企畫書執行。

(三)獲補助者因故無法完成獲補助專輯之製作、整合行銷及配套推廣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於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五日前向本局申請放棄獲補助專輯之補助金受領權利,每一類型補助案申請放棄專輯補助金受領權利,以一張專輯為限。

前項申請放棄獲補助專輯之補助金受領權利應經評審小組審查及本局同意,並由本局依第十點第(三)款有關扣減補助金規定,重新核定補助金額(第一、二補助類型)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第三補助類型),暨重新簽訂(第一、二補助類型)或終止(第三補助類型)補助金契約後為之。

(四)獲補助者應配合於期中審查會議報告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進度,並執行期中審查會議之決議。

(五)獲補助者應擔保所有獲補助流行音樂專輯,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六) 獲補助之流行音樂專輯,其著作財產權應歸獲補助者享有,且獲補助者應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得於非營利目的 範圍內,將前開專輯於國內外重製、發行,並於無線、有線、衛星廣播頻道、集會場所及上開行政機關(駐外單位)所屬網站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及公開傳輸之書面 授權文件。

(七)獲補助之流行音樂專輯,有使用他人著作或權利者,獲補助者應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權利人,同意其著作或權利,永久無償授 權本局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得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將前開專輯於國內外重製、發行,並於無線、有線、衛星廣播頻道、集會場所及上開 行政機關(駐外單位)所屬網站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及公開傳輸之書面授權文件。獲補助者應擔保前款及本款出具之書面授權文件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 規定之情事。

(八)獲補助之流行音樂專輯參加國際音樂活動時,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及獲補助者名義參加。

(九)獲補助者不得以相同或相類似之企畫書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或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

(十)獲補助流行音樂專輯均應標示「本專輯係獲行政院新聞局(註:因應政府組織再造,應載明承接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名稱)一百零一年度旗艦型流行音樂製作與整合行銷產業促進計畫」或類似文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