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發展計畫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2015-01-30

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發展計畫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局音(業)字第10430005652號令發布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流行音樂經紀功能、健全專業型演藝經紀發展,以拓展國際市場,發展流行音樂國際品牌,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及申請案應備條件


(一)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經營或從事以流行音樂經紀業務為主要業務之法人、商號或流行音樂相關公協會。

(二)申請者最近一年內未違反本局相關補助法令而受廢止或撤銷獲補助資格行政處分之情形。

(三)申請者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紀錄。

(四)本案補助以流行音樂演藝經紀計畫為主,且不得以相同或類似之計畫獲得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本局其他補(捐)助。


 

三、補助標的、補助類別、補助名額、補助金額度及補助項目


(一)補助標的:應以發展流行音樂經紀為核心,提出具有產、製、銷經紀效益之整合型專案,且專案之企畫內容應以開發國際市場為前提。

(二)補助類別:


1.第一類(藝人經紀):以培植具市場潛力之流行音樂表演工作者為主要內容,應含藝人培訓、音樂企製、藝人跨業及跨媒體行銷策略與方式、經紀商務模式。申請案企畫書所列經紀人、音樂製作人及個人藝人均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屬團體藝人者,團長及半數以上團員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2.第二類(演出經紀):以建立國際性演出經紀平臺、拓展國際市場之演出活動為主要內容,應含國際性音樂演出之節目企製、節目宣傳、跨國行銷推展之策略與方式、經紀商務模式。申請案企畫書所列音樂總監、節目製作總監、經紀人及個人藝人均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屬團體藝人者,團長及半數以上團員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三)申請者得跨類申請,且每一類僅能申請一件;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跨類 者,均不予受理。

(四)補助名額:每一類之獲補助者以五家為限。

(五)補助金額度:同一申請者以獲補助一申請案為限;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其企畫書所附經費預估明細表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並以新臺幣八百萬元為上限。

(六)補助項目:以執行申請案所產生之業務費用為限。


1.第一類:得為訓練課程師資費、赴國外訓練課程差旅費、音樂企製、行銷推廣及行政支出;人事費、活動獎助金、設備器材購置費及公關禮品等項目均不予補助。

2.第二類:得為演唱活動企製費、國際媒體宣傳費、器材運送費、設備及器材租借費及場地租金;人事費、差旅費、活動獎助金、設備器材購置費及公關禮品等項目均不予補助。



 

四、申請案應具備文件、資料

申請人應檢送下列文件、資料一式十份,並以A4紙張直式橫書,雙面印刷。所有文件、資料應依下列各款規定依序於頁面左側裝訂集結成冊,並編目錄,其以外國文字、簡體字表示者,並應附正體中文譯本: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申請者資格文件及切結書:


1.申請者應檢附經主管機關核發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申請者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公協會者應附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2.申請者最近二年內無欠繳稅捐之紀錄(如國稅局核發之「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

3.切結書:


(1)申請者符合第二點第二款規定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

(2)申請者符合第二點第四款規定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

(3)申請者承諾於獲本局補助之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 內,同意本局於不洩漏獲補助者營業秘密、個人資料等情況下,依本局指定期限及方式,提供獲補助案各項相關書面資料(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異業合作、票房或收視點擊調查、廣告效益評估、商業置入或冠名贊助等),以利本局就補助案所產生之總體效益及效能進行推估計算,並應配合本局辦理產業調查提供相關資料,由本局將前述相關資料提供本局委託之研究單位,就補助案所產生之總體效益及效能進行推估計算(格式如附件四)。



(三)企畫書應載明下列各目內容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企畫名稱:

請依例示提出企畫名稱,例如: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發展計畫作業要點─○○○計畫或○○○案(第○類)。

2.申請者概況:


(1)基本資料。

(2)營運及財務狀況。

(3)經營團隊簡介。

(4)經營理念及策略。

(5)演藝經紀能力及實績。


3.企畫執行團隊簡介:

執行企畫所需之負責人、經紀人、音樂製作人、音樂總監、節目製作總監、藝人、培訓講師等企畫主要人員之簡歷。企畫書所列人員除培訓講師外,均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藝人屬團體者,團長及半數以上團員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4.企畫內容說明:


(1)企畫目標及背景。

(2)企畫之商務策略說明,應包含但不限於:


A.市場定位、市場分析及目標觀眾分析。

B.國內外行銷策略與作為。

C.國內外競爭力分析。


(3)重點內容描述:

依申請類別而定(含跨類申請),應包含但不限於培訓、音樂企製、藝人跨業及跨媒體行銷策略與方式、國際性音樂演出之節目企製、宣傳規劃、經紀商務模式等內容。

(4)企畫書各項工作執行預定進度表。

(5)實施方式。


5.績效指標及查核點:

應提出企畫執行之重要成果產出預估及計算方式(可為質化項目敘述或量化關鍵績效指標KPI項目),並應說明查核方式及查核時間)。該績效指標項目及查核點需經評審小組審核通過,且需經評審小組審核通過達成該指標後再予撥款。

6.經費預估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五):

應列明支出項目及金額,及各項目之經費配置比率(例如:培訓、企製、行銷宣傳等),各補助項目如行政院訂有支付標準者,本局將於額度內撥付。

7.回饋計畫:

由申請者自提,應依計畫執行內容具體提出採行之回饋方式及回饋對象(可包含但不限於學校、產業界、公益團體、法人、鄉鎮社區、偏遠地區、弱勢族群等),且同一申請者在結案三年內再次申請時,需檢具前案之回饋情形證明,否則不予受理申請。

8.其他證明文件:


(1)企畫執行團隊所列應具中華民國籍者,如經紀人、音樂製作人、音樂總監、節目製作總監、藝人等,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企畫執行團隊所列人員、培訓講師、企畫書所列節目企製場地、合作團隊等之合作意向書。

(3)申請者與提案之具開拓國際市場潛力之藝人之經紀權利證明或契約證明。

(4)足以表現提案之具開拓國際市場潛力之流行音樂藝人之演唱實力證明(如:DEMO帶、現場演唱側錄帶等)。




 

五、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申請期間及執行期程: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二)申請方式:


1.付郵遞送者:應於申請期間掛號郵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組綜合業務科(以郵局章戳為憑)。逾期申請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2.親自送達者(含委託他人):應於申請期間之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本局一樓「外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逾期申請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3.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發展計畫」補助案。


(三)申請者檢附之文件、資料,不論受理與否,概不退還。


 

六、評審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補助之企畫書應備文件、資料、應記載之內容及應附加正體字中文譯本,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第二點、第三點第一款或第四點規定之一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本局應遴聘相關業界專家、學者四至六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就前款通過書面審核之申請案進行評審;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三)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四)評審小組評審項目及權重如下,且評審小組必要時得以擇優面談方式進行評審:


1. 企畫內容產、製、銷經紀效益占百分之四十。

2. 申請者演藝經紀實蹟及企畫執行團隊能力占百分之二十五。

3. 經費配置占百分之二十。

4. 績效指標與查核點之合理性與可行性占百分之十五。


(五)評審小組應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作成建議。前開建議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前開建議,並應經本局核定並公告之。

(六)獲補助者申請補助金核撥 (如成果報告書審查)及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七、簽約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屆期未完成簽約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補助契約有修正之必要者,得經本局及獲補助者雙方同意以書面協議變更之。

 

八、撥款及核銷


(一)獲補助者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補助金契約規定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事宜。

(二)本案核定補助項目如行政院訂有標準者,本局將依行政院支付標準於額度內予以補助。

(三)補助金應依預算科目覈實動支,獲補助者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日期應與企畫書執行期間相符。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且應本誠信原則對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獲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四)依本作業要點審核通過之企畫書,費用結報時不採就地審計,獲補助者申請各期補助金核撥時,應附之經費收支明細表及總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自籌款金額、本局補助金額及其他收入、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並加蓋獲補助者大小章、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出納及負責人印章),並應經會計師簽證。


 

九、督導及考核

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實地查核,請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意見確實執行。

 

十、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或申請審查或申請補助金核撥。

(二)應擔保獲補助之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發展企畫書之內容及其周邊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情事。

(三)獲補助者接受本局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受本局之監督。

(四)應擔保獲補助之計畫書或類似計畫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本局其他補(捐)助。

(五)應配合本局就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進行綜合評估、相關成果展示及宣導活動,配合提供獲補助計畫案各項成效資料。

(六)應配合於期中審查報告本局核定之計畫書執行進度,並執行期中審查之決議,期中審查以會議形式召開者,獲補助者應擔保出席期中審查會議。

(七)獲補助計畫所執行之所有活動、宣傳物、發行之作品均應標示「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補助」或類似文意。

(八)獲補助之藝人、團隊或作品參加國際音樂活動時,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及獲補助者名義參加。

(九)獲補助者應依補助用途支用補助經費,不得有虛報、浮報、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之情事。


 

十一、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違反前點第一款至五款規定之一者,本局得廢止或撤銷其獲補助金資格;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違反前點第六款至第八款規定之一者,獲補助者應按獲補助金十分之ㄧ賠償本局,且於其應繳納之賠償金未完全繳納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三)違反前點第九款規定者,本局得廢止或撤銷其獲補助金資格,其已領取補助金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要求繳回部分或全部之補助金,並移送有關單位究責,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案。


 

十二、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