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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 流行音樂跨界產品及商務模式服務製作與開發補助要點修正規定

  • 發佈日期:2011-10-13

100年度流行音樂跨界產品及商務模式服務製作與開發補助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1000420104Z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1000420970Z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1000421572Z號令修正發布

 

 

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國內流行音樂業者以跨界合作方式製作或開發流行音樂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以提高流行音樂普及率及流行音樂產業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及申請補助之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應具備之條件


(一)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製作及行銷有聲出版品業務之法人或行號。

(二)前款之法人或行號以獲一次補助為限。已獲補助者再提出申請時,應不予受理。

(三) 申請補助之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應以流行音樂為主要核心內容,結合其他跨界方式或技術,能有效提高流行音樂普及率並對提升流行音樂產業競爭力有助益等特 質。前開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呈現之方式,包含但不限於以影像(如:電影、電視節目)、戲劇、電玩遊戲、圖文(如:漫畫、文學作品)、數位科技等方式呈 現。

(四)前款之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依第五點第(一)款第1目第一梯次申請期間申請者,應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九年十二月二日至一百 年十二月一日間完成製作或開發;依第五點第(一)款第2目第二梯次申請期間申請者,應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日至一百零一年九月三十日間完成製作或開發。

(五)申請補助之跨界產品為電影片者,應為國產電影片;為電視節目者,應為我國電視節目;為戲劇、電玩遊戲、漫畫、文學作品或其他產品者,其著作財產權及發行權,應屬中華民國自然人或法人所有。申請補助商務模式服務者,其服務提供者應為中華民國自然人或法人。

(六)申請者不得以申請補助之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本局其他補(捐)助。

(七)跨業合作廠商不得以申請補助之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獲本局補(捐)助。


 

三、補助金額度


(一)獲第一梯次補助者,其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其成果報告書、執行成果報告或製作、開發企畫書中獲補助者出資總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為上限。

(二)獲第二梯次補助者,其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其成果報告書、執行成果報告或製作、開發企畫書中所載全部經費支出明細表總支出金額或全部經費預估明細表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且不得逾獲補助者實際支出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並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

獲 第一梯次、第二梯次補助者之跨業合作廠商,以獲補助之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捐)助者,本局核定獲補 助者之補助金額與前開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捐)助金額總和,不得逾本局核定獲補助者成果報告書、執行成果報告或製作、開發企畫 書中全部經費支出明細表總支出金額或全部經費預估明細表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


 

四、申請補助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申請者應檢送文件、資料一式十七份,並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雙面印刷;相關佐證資料一式十七份,應以直式A4紙張印刷或黏貼。所有文件、資料應依下列各款規定項目依序於頁面左側裝訂集結成冊:


(一) 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 申請者符合第二點第(一)款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 申請補助之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符合第二點第(五)款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 依第五點第(一)款第2目第二梯次申請期間申請者,應另附下列文件:


1.申請者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設立未滿三年者,應就其設立期間檢附。

2.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於本補助案第二梯次申請期限截止報名日之前一個月內所出具之申請人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五) 申請補助之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已製作、開發完成者,應繳交跨界產品成果報告書或商務模式服務執行成果報告,其內容應含下列項目:


1.(1)製作完成之跨界產品:以流行音樂為主要核心內容,結合其他跨界方式或技術之書面說明(含製作完成之日期)及DVD格式影片介紹。


(2)開發完成之商務模式服務:以流行音樂為主要核心內容,結合其他跨界方式或技術之商務模式服務書面說明(含開發完成之日期)及DVD格式影片介紹。


2.規劃及執行工作團隊簡介


(1)申請者(法人或行號)簡介(應含法人或行號組織結構、近五年推動流行音樂實績案例及得獎、獲補助紀錄,近五年已有跨業合作經驗者,亦得併附相關案例)。

(2)跨業合作廠商(法人或行號)簡介(應含法人或行號組織結構,近五年已有跨業合作經驗者,亦得併附相關案例)。

(3)申請者及跨業合作廠商實際執行製作、開發申請補助之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人員名單及簡介(含姓名、年齡、國籍、學歷、經歷)。


3.跨業合作廠商合作契約書。

4.申請補助之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能有效提高流行音樂普及率及流行音樂產業競爭力之說明及佐證資料(應包含但不限於整體營收及產能效益等分析與執行說明及佐證資料,如有銷售量、國外授權及代理情形,亦應併附說明及佐證資料)。

5.跨業合作廠商以申請補助之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向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申請補(捐)助者,應繳交所有跨業合作廠商申請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捐)助情形一覽表(格式如附件二)。

6.申請者不得以申請補助之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本局其他補(捐)助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

7.申請者是否擁有申請補助之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之流行音樂著作財產權之聲明書(格式如附件四)。

8.申請者擔保其為依第1目規定繳交之跨界產品書面說明及DVD格式影片介紹或商務模式服務書面說明及DVD格式影片介紹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五)。

9. 製作、開發申請補助之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全部資金來源(收入)明細表(應列明申請者及所有跨業合作廠商出資之金額、比率及出資形式;以現金以外財產出 資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證明;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捐】助者,並應列明其補助項目、金額及占收入總額之比 率)。

10.製作、開發申請補助之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全部經費支出明細表(應列明申請者及所有跨業合作廠商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捐】助者,並應列明其所有補助項目、金額及其占全部經費支出明細表總支出金額之比率)。

11.申請者出資總金額之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自籌款金額及其他收入,且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並註明向本局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 申請補助之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未製作、開發完成者,應繳交製作、開發企畫書,其內容應含下列項目:


1.規劃及執行工作團隊簡介


(1)申請者(法人或行號)簡介(應含法人或行號組織結構、近五年推動流行音樂實績案例及得獎、獲補助紀錄,近五年已有跨業合作經驗者,亦得併附相關案例)。

(2)跨業合作廠商(法人或行號)簡介(應含法人或行號組織結構,近五年已有跨業合作經驗有成者,亦得併附相關案例)。

(3)申請者及跨業合作廠商實際執行製作、開發申請補助之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人員名單及簡介(含姓名、年齡、國籍、學歷、經歷)。


2.跨業合作廠商合作契約書。

3.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以流行音樂為主要核心內容,結合其他跨界方式或技術之書面說明(有相關製作物輔助企畫案呈現者,亦得併附,如音樂Demo帶)。

4.製作、開發預估執行期程。

5.申請補助之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能有效提高流行音樂普及率及流行音樂產業競爭力之分析(應包含但不限於整體營收及產能效益等預估分析)。

6.跨業合作廠商以申請補助之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向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申請補(捐)助者,應繳交所有跨業合作廠商申請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捐)助情形一覽表(格式如附件二)。

7.申請者不得以申請補助之跨界產品或商業服務模式,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本局其他補(捐)助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

8.申請者是否擁有申請補助之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之流行音樂著作財產權之聲明書(格式如附件四)。

9.申請者擔保獲本局核定補助時,其為依第七點第(二)款第一項第2目之(1)規定繳交之跨界產品書面說明及DVD格式影片介紹或商務模式服務書面說明及DVD格式影片介紹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六)。

10. 製作、開發申請補助之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全部預估資金來源(收入)明細表(應列明申請者及所有跨業合作廠商預估出資之金額、比率及出資形式;以現金以 外財產出資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證明;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捐】助者,並應列明其補助項目、金額及占收入總額 之比率)。

11.製作、開發申請補助之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全部經費預估明細表(應列明申請者及所有跨業合作廠商經費預估項目及金額;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捐】助者,並應列明其補助項目、金額及占全部經費預估明細表總經費之比率)。

12.申請者出資總金額之經費預估明細表(應列明經費預估項目及金額,並註明向本局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七)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各款文件、資料以簡體字、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正體字中文譯本。

前二項應備之文件、資料或應備內容有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


 

五、申請期間及申請方式


(一)申請期間


1.第一梯次:自本要點公告日起至一百年四月一日止。

2.第二梯次:自一百年六月三十日起至同年八月一日止。


(二)交付方式


1.付郵遞送者:第一梯次之申請者,應於第一梯次申請期間(至遲不得逾一百年四月一日),第二梯次之申請者,應於第二梯次申請期間(至遲不得逾一百年八月一日),以掛號寄至100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出版處第三科(以郵局章戳為憑)。違反者,應不予受理。

2. 親自送達者(含委託他人):第一梯次之申請者,應於第一梯次申請期間(至遲不得逾一百年四月一日下午五時三十分),第二梯次之申請者,應於第二梯次申請期 間(至遲不得逾一百年八月一日下午五時三十分),送至本局一樓「外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違反者,應不予受理。

3.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一百年度流行音樂跨界產品及商務模式服務製作與開發補助」。


(三)申請者檢附之文件、資料,不論受理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六、評審作業


(一) 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補助之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應具備之條件及申請案檢附之文件、資料及應備之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第二點各款規定或經依第四點第三項通知限期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應不予受理。

(二) 本局應遴聘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七人至十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就前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進行評審;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三)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四) 評審小組應就第(一)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進行審查,必要時並得以擇優面談方式進行評審或要求申請者補正相關文件、資料。有關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及 補助比率之建議,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前開建議,並應經本局核定。

(五) 獲本局核定補助之第四點第一項第(六)款申請案之變更、補助金撥款審查及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前開建議,並應經本局核定。

(六) 審查項目及權重:


1.申請補助之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是否以流行音樂為主要核心內容,並結合其他跨界方式或技術30%

2.申請補助之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是否能有效提高流行音樂普及率及流行音樂產業競爭力30%

3.製作、開發經費配置合理性20%

4.執行團隊能力與績效20%



 

七、簽約

獲第二梯次補助之第四點第一項第(六)款申請案,其獲補助之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於公告獲補助者之日未製作、開發完成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金契約之簽約,屆期未完成簽約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補助金契約由本局另定之。

 

八、補助金撥款方式


(一)獲第一梯次、第二梯次補助之第四點第一項第(五)款申請補助之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其獲補助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指定期限內,檢送下列文件、資料各一份,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金:


1.補助金核撥申請函。

2.本局抬頭之補助金領款收據或發票。

3.納入本補助金後之獲補助者出資總金額修正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自籌款金額、本局補助金額及其他收入、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並加蓋獲補助者、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出納及負責人印章,且補助金額逾新臺幣三十萬元者,並應經會計師簽證)。

4. 擁有獲補助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之流行音樂著作財產權之獲補助者,應出具同意前開流行音樂,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 關,得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將該獲補助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之流行音樂全部或部分於國內外重製、發行,並於無線、有線、衛星廣播頻道、集會場所及前開行 政機關(駐外單位)所屬網站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及公開傳輸之書面授權文件。

5.前目獲補助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之流行音樂,有使用他人著作或權 利者,獲補助者應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權利人,同意其著作或權利,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得於非營利目的範 圍內,將該獲補助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之流行音樂全部或部分於國內外重製、發行,並於無線、有線、衛星廣播頻道、集會場所及前開行政機關(駐外單位)所 屬網站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及公開傳輸之書面授權文件。

6.將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五)款第1目規定,繳交之跨界產品書面說明及DVD格式影片介紹或 商務模式服務書面說明及DVD格式影片介紹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將前開書面及影片介紹全部或 部分於國內外重製、發行,並於無線、有線、衛星廣播頻道、集會場所及前開行政機關(駐外單位)所屬網站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及公開展示之書面授權 文件。

7.前目跨界產品書面說明及DVD格式影片介紹或商務模式服務書面說明及DVD格式影片介紹,有使用他人著作或權利者,獲補助者應取得各該 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權利人,同意其著作或權利,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得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將前開書面及影片介 紹全部或部分於國內外重製、發行,並於無線、有線、衛星廣播頻道、集會場所及前開行政機關(駐外單位)所屬網站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及公開展示之 書面授權文件。

8.本局核定之補助金額與獲補助者之跨業合作廠商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捐)助金額總和已達本局核定之 跨界產品成果報告書、商務模式服務執行成果報告中全部經費支出明細表總支出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九者,應繳交獲補助者協商所有跨業合作廠商,共同切結承諾跨業 合作廠商不再以獲補助之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向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申請補(捐)助之書面。

9.本局核定之補助金額與 獲補助者之跨業合作廠商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捐)助金額總和未達本局核定之跨界產品成果報告書、商務模式服務執行成果報告中 全部經費支出明細表總支出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九者,應繳交獲補助者協商所有跨業合作廠商,共同切結承諾跨業合作廠商再以獲補助之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向 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申請補(捐)助時,該補助金額與前開政府機關(構)、財團法人及本補助案補助金併計後之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之 跨界產品成果報告書、商務模式服務執行成果報告中全部經費支出明細表總支出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九之書面。

10.獲補助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均應標示「本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獲行政院新聞局(註:因應政府組織再造,應載明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之名稱)補助」或類似文意之證明。

11.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二) 獲第一梯次補助之第四點第一項第(六)款申請案,獲補助者應於製作、開發企畫書所載申請補助之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全部製作、開發完成之次日起算十日內 (獲補助之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於公告獲補助者之日已全部製作、開發完成者,應於接獲本局通知獲補助之次日起算十日內);前開終期逾一百年十二月一日 者,則應於一百年十二月一日前,檢送下列文件、資料各十七份,向本局申請審查:


1.獲補助者出資總金額經費收支明細表(正本一份,影本十六份;應列明自籌款金額、本局補助金額及其他收入、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並加蓋獲補助者、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出納及負責人印章,且補助金額逾新臺幣三十萬元者,並應經會計師簽證)。

2.獲補助之跨界產品成果報告書或商務模式服務執行成果報告,其內容應含下列項目:


(1)A:製作完成之跨界產品:以流行音樂為主要核心內容,結合其他跨界方式或技術之書面說明(含製作完成之日期)及DVD格式影片介紹。

B:開發完成之商務模式服務:以流行音樂為主要核心內容,結合其他跨界方式或技術之商務模式服務書面說明(含開發完成之日期)及DVD格式影片介紹。

(2)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能有效提高流行音樂普及率及流行音樂產業競爭力之說明及佐證資料(應包含但不限於整體營收及產能效益等分析與執行說明及佐證資料,如有銷售量、國外授權及代理情形,亦應併附說明及佐證資料)。

(3)製作、開發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全部經費支出明細表(應列明獲補助者及所有跨業合作廠商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捐】助者,並應列明其所有補助項目、金額及其占全部經費支出明細表總支出金額之比率)。


3.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獲補助者依前項規定檢送之文件、資料及應備內容,經本局書面審查認定無須補正,且經送評審小組審查認定符合本局核定之製作、開發企畫書所載內容,獲補助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指定期限內,檢送下列文件各一份,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金。實際補助金額由本局依第三項規定計算:


1.補助金核撥申請函。

2.本局抬頭之補助金領款收據或發票。

3. 擁有獲補助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之流行音樂著作財產權之獲補助者,應出具同意前開流行音樂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 得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將該獲補助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之流行音樂全部或部分於國內外重製、發行,並於無線、有線、衛星廣播頻道、集會場所及前開行政機 關(駐外單位)所屬網站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及公開傳輸之書面授權文件。

4.前目獲補助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之流行音樂,有使用他人著作或權利 者,獲補助者應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權利人,同意其著作或權利,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得於非營利目的範圍 內,將該獲補助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之流行音樂全部或部分於國內外重製、發行,並於無線、有線、衛星廣播頻道、集會場所及前開行政機關(駐外單位)所屬 網站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及公開傳輸之書面授權文件。

5.將依前項第2目之(1)規定,繳交之跨界產品書面說明及DVD格式影片介紹或商務模式服務 書面說明及DVD格式影片介紹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將前開書面及影片介紹全部或部分於國內外 重製、發行,並於無線、有線、衛星廣播頻道、集會場所及前開行政機關(駐外單位)所屬網站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及公開展示之書面授權文件。

6. 前目跨界產品書面說明及DVD格式影片介紹或商務模式服務書面說明及DVD格式影片介紹,有使用他人著作或權利者,獲補助者應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 或權利人,同意其著作或權利,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得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將前開書面及影片介紹全部或部分於國內 外重製、發行,並於無線、有線、衛星廣播頻道、集會場所及前開行政機關(駐外單位)所屬網站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及公開展示之書面授權文件。

7. 本局核定之補助金額與獲補助者之跨業合作廠商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捐)助金額總和已達本局核定之跨界產品成果報告書、商務模 式服務執行成果報告中全部經費支出明細表總支出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九者,應繳交獲補助者協商所有跨業合作廠商,共同切結承諾跨業合作廠商不再以獲補助之跨界 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向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申請補(捐)助之書面。

8.本局核定之補助金額與獲補助者之跨業合作廠商獲其 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捐)助金額總和未達本局核定之跨界產品成果報告書、商務模式服務執行成果報告中全部經費支出明細表總支出金 額之百分之四十九者,應繳交獲補助者協商所有跨業合作廠商,共同切結承諾跨業合作廠商再以獲補助之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向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 成立之財團法人申請補(捐)助時,該補助金額與前開政府機關(構)、財團法人及本補助案補助金併計後之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之跨界產品成果報告書、商務模式 服務執行成果報告中全部經費支出明細表總支出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九之書面。

9.獲補助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均應標示「本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獲行政院新聞局(註:因應政府組織再造,應載明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之名稱)補助」或類似文意之證明。

10.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獲 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總經費達本局核定製作、開發企畫書獲補助者出資總金額之經費預估明細表所列總經費者,按核定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未達本局核定製作、開發企 畫書獲補助者出資總金額之經費預估明細表所列總經費者,應依獲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總經費按本局核定比率核算實際補助金額。


(三)獲第二梯次補助之第四點第一項第(六)款申請案,其獲補助之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於公告獲補助者之日已全部製作、開發完成者,應於接獲本局通知獲補助之次日起算十日內,檢送前款第一項各目規定之文件、資料各十七份,向本局申請審查。

獲 補助者依前項規定檢送之文件、資料及應備內容,經本局書面審查認定無須補正,且經送評審小組審查認定符合本局核定之製作、開發企畫書所載內容,獲補助者應 於本局通知之指定期限內,檢送前款第二項各目規定之文件各一份,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金。實際補助金額由本局依下列補助金結算標準規定計算。

補助金 結算標準:獲補助製作、開發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全部實際支出總經費達本局核定補助之申請案企畫書所列全部經費預估明細表所列預估總經費,且獲補助者實 際支出之經費亦達本局核定補助之申請案企畫書所載申請者出資金額者,按核定補助金額上限核撥;獲補助製作、開發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全部實際支出之總經 費未達本局核定補助之申請案企畫書全部經費預估明細表所列預估總經費或獲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經費,未達本局核定補助之申請案企畫書所載申請者出資金額者,應 分別依獲補助製作、開發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全部實際支出之總經費乘以原核定比率及獲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經費乘以百分之八十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並以核算 後較低者之金額核撥。

(四)獲第二梯次補助之第四點第一項第(六)款申請案,其獲補助之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於公告獲補助者之日未製作、開發完成者,由本局分三期撥付獲補助者補助金。


1.第一期補助金(核定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之三十)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指定期限內,檢具第一期補助金核撥申請函及本局抬頭之補助金領款收據或發票,向本局申請撥付第一期補助金。

2.第二期補助金(不得逾核定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之二十)

獲 補助者應於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前,檢送截至同年十一月十五日製作、開發獲補助之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累計支出逾本局核定補助金額上限百分之五十之經費 支出明細表(正本一份,影本十六份;應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並加蓋獲補助者、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出納及負責人印章,且第一期、第二期補助金額 合計逾新臺幣三十萬元者,並應經會計師簽證)及製作、開發獲補助之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期中報告,並依本局通知之時間、地點向評審小組簡報該期中報告。 獲補助者應於接獲本局審核通過期中報告通知後五日內,且於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具第二期補助金核撥申請函及本局抬頭之補助金領款收據或發票,向本局 申請撥付第二期補助金。

3.第三期補助金(不得逾核定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之五十)

獲補助者應於製作、開發企畫書所載申請補助之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全部製作、開發完成之次日起算十日內(前開終期逾一百零一年九月三十日者,則應於一百零一年九月三十日前),檢送第(二)款第一項各目規定之文件、資料各十七份,向本局申請審查。

獲 補助者依前項第3目規定檢送之文件、資料及應備內容,經本局書面審查認定無須補正,且經送評審小組審查認定符合本局核定之製作、開發企畫書所載內容,獲補 助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指定期限內,檢送第(二)款第二項各目規定之文件各一份,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金。實際補助金額由本局依下列補助金結算標準規定計算。

第 三期補助金結算標準:獲補助製作、開發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全部實際支出總經費達本局核定補助之申請案企畫書所列全部經費預估明細表所列預估總經費,且 獲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經費亦達本局核定補助之申請案企畫書所載申請者出資金額者,按核定補助金額上限扣減本局已核撥第一期、第二期補助金之金額後核撥;獲補 助製作、開發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全部實際支出之總經費未達本局核定補助之申請案企畫書全部經費預估明細表所列預估總經費或獲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經費,未 達本局核定補助之申請案企畫書所載申請者出資金額者,應分別依獲補助製作、開發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全部實際支出之總經費乘以原核定比率及獲補助者實際 支出之經費乘以百分之八十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並以核算後較低者扣減本局已核撥第一期、第二期補助金之金額後核撥第三期補助金;其有溢領者,應於本局指定 期間內無條件繳回本局。


(五)本局核定之補助金額與獲補助者之跨業合作廠商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捐)助金額總和違反 第三點第二項規定時,本局應減少獲補助者補助金或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已簽約者,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契約;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 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六)獲補助者未於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款第一項、第二 項規定之期間或本局指定期限內申請補助金撥付或審查,或雖依期限申請,其繳交之文件、資料或應備內容不全,經本局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 資料、內容仍不全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已簽約者,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契約);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 金。

(七)製作、開發獲補助之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累計支出或期中報告經評審小組審查認定未逾本局核定補助金額上限百分之五十或不通過者,獲補 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修正並再送審查,修正各以一次為限。修正後之累計支出或期中報告經評審小組審查仍未通過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已簽約 者,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契約);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八)評審小組審查獲補助者檢送之文件、資 料,認定不符合本局核定之製作、開發企畫書所載內容者,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修正並再送審查,修正以一次為限。修正後之文件、資料、內容經評審小組 認定仍不符合本局核定之製作、開發企畫書所載內容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已簽約者,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契約);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 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九、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或申請審查或申請補助金核撥。

(二) 獲第一梯次補助者,其申請補助檢附之文件、資料有變更必要時,應於一百年十一月一日前,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獲第二梯次補助者,其申請補助檢 附之文件、資料有變更必要時,應於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之文件、資料執行。逾 前開期限申請變更者,應不予受理。

(三)獲補助者應擔保所有獲補助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情事。

(四)獲補助者應擔保依第八點第(一)款第4目至第7目或依同點第(二)款第二項第3目至第6目出具之書面授權文件,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五)獲補助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參加國際活動時,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參加。

(六)獲補助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均應標示「本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獲行政院新聞局(註:因應政府組織再造,應載明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之名稱)補助」或類似文意。

(七)獲補助者應擔保跨業合作廠商無違背獲補助者依第八點第(一)款第8目、第9目或依第(二)款第二項第7目、第8目規定,繳交之書面所載承諾事項。


 

十、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 違反前點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已簽約者,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契約);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 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流行音樂跨界產品及商務模式服務製作與開發或類似之補助。

(二)違反前點第(六)款規定者,本局應自知悉之日起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流行音樂跨界產品及商務模式服務製作與開發或類似之補助。

(三) 違反前點第(七)款規定者,本局應減少補助金或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已簽約者,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契約);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 期限內無條件繳回溢領或已領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之任何補助。依第八點第(四)款第三項、第(六)款、第 (七)款、第(八)款規定,應無條件繳回溢領或已領之補助金者,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亦同。

(四)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流行音樂跨界產品及商務模式服務製作與開發或類似之補助。


 

十一、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

 

十二、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因組織法變更,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