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來臺參與國產電影片製作之大陸地區電影主創人員簡歷,主要演員有申請助理人員陪同來臺時,並應敘明該助理人員來臺擔任之工作內容及其來臺、離臺日期。
2. 參與演出之電影片劇本(含劇情大綱、人物介紹)。
3. 參與國產電影片製作之電影主創人員明細表(應註明各該電影主創人員之國籍或設籍地區及擔任職務;其為主要演員者,應註明國籍或設籍地區、飾演電影片人物之姓名及主配角別)。
4. 製作預定日程表
(1)內容應含預定拍攝及其他製作行為之日期、地點、場次、電影主創人員,並應就大陸地區電影主創人員參與製作之部分,以及在臺灣地區以外場景特別標註。
(2)大陸地區電影主創人員來臺製作國產電影片期間,參加合理且必要之宣傳活動,及依其許可目的性質召開記者會、接受大眾傳播媒體(含報紙、雜誌、電視、廣播)訪問,參加無線廣播電臺、無線電視電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及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非戲劇節目表演者,應在活動計畫書與預定日程表中敘明。
(二)行程安排、變更及保證人依許可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 行程之變更有涉及前款第四目之二媒體活動之情形者,應符合來臺目的性質,且邀請單位應於入境前或行程變更前,檢具確認行程表及原核定行程表,送移民署及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