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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影視音拍攝協助申請須知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發布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修正發布



一、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我國及國外影視音業者在我國拍攝影片之申請事宜,特訂定本須知。


二、 受理對象:我國登記立案之影視音製作單位(來台製作影片之國外影視音製作業,須由與我國合作之製作單位提出申請。)


三、 申請單位應依影片製作類別,向本局提出協拍申請:

(一) 電影片:2375-8368分機1428

(二) 電視劇、紀錄片、電視節目:2375-8368分機1530

(三) 音樂影片:2375-8368分機1614


四、 本局受理協拍業務內容如下:

(一) 協拍諮詢。

(二) 協拍協調:

1. 受理影視劇組申請商借由中央政府機關管轄之景點(場館)拍攝影片。

2. 受理地方政府轉介,需由本局協調中央政府機關之協拍案。

3. 外籍/大陸人士來台多次進出簽證。


五、 影視協拍之協調作業時間預估約7個工作天以上,申請單位應自行評估辦理時程,提前向本局提出申請。


六、 申請協拍應備妥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如附件1)。

(二) 企畫書(含公司簡介、故事大綱、團隊及演職員、發行計畫等)。

(三) 拍攝計畫(含拍攝腳本、實際拍攝演職員、道/機具設備、車輛、計畫使用效果等)。

(四) 場景陳設示意圖(若有特殊效果,應載明)。

(五) 拍攝路線、交通維護計畫及替代道路圖。(申請道路拍攝時提供)

(六) 拍攝場地風險評估清單(如附件2-表1),經評估屬高風險拍攝內容者,再行提供安全維護計畫自行確認表(如附件2-表2)。

(七) 申請單位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八)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七、 同一影片申請不同單位場景(場館)之協拍服務時,請分別提出申請。


八、 申請單位提出協拍申請服務時,需針對拍攝場景(場館)進行風險評估,並請於拍攝前、中、後均遵守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勞動法令、規範。


九、 本局辦理影視協拍案因需要而召開協調會議,申請單位應派員出席與會。


十、 申請單位受地方政府之協拍專責機構裁處停止協拍服務期間,本局尊重該專責機構之裁量,不受理協調該單位與該地方政府有關協拍服務之申請。


十一、 在本局促成協拍申請後,申請單位應遵守借景單位要求之規定或條件,若有違反規定或破壞場地之情事,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暫停受理影視協拍服務半年至一年,限制對象包含申請單位、導演及製片。


十二、 在本局促成協拍申請後,申請單位應依拍攝計畫執行,若非因天候及不可抗力因素取消拍攝,須於拍攝日前兩個工作天通知場地管理單位並副知本局。拍攝當日變更作業時間,須於原定申請時間前一小時通知場地管理單位,以利其協調處理。


十三、 本局僅提供影視協拍服務,是否同意允許借景拍攝仍由場地管理權責單位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