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間: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起至同月30日止。
二、申請方式:
(一)應以掛號郵寄或親自交送(含委請他人交送,如快遞、宅急便包裹等)方式向本局申請;逾期申請者,應不予受理。
(二)採掛號郵寄方式申請者,以郵戳為憑;採親自交送方式申請者,應於本局上班時間內(即上午9時整至下午6時整)送達本局,以收發章戳為憑。本局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3號4樓。
(三)申請人檢具之文件、資料,不論撤案、受理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承辦人:李小姐
連絡電話:(02)23758368 分機1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