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符合消費者及電影院業者確實達到平等互惠原則,及兼顧重視觀影品質之其他反對攜帶外食之消費者權益,「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明文規定:「電影片映演業不得為禁止消費者攜帶食物進入映演場所食用之揭示、標示或口頭告知。但味道嗆辣、濃郁、高溫熱湯(飲)或食用時會發出聲響之食物,得於映演場所明顯處揭示或標示禁止攜入。」並於99年2月8日發布施行。
二、另於99年5月17日發布解釋令,以作為消費者與電影片映演業因禁帶外食所衍生消費爭議之處理方式,該解釋令明文如下:
(一)電影片映演業不得為禁止消費者攜帶與映演場所販售相同品項之食物進入映演場所食用之揭示、標示或口頭告知。
(二)消費者對於電影片映演業禁止其攜帶外食之處理不願接受時,得要求全額退費,且電影片映演業不得拒絕及收取手續費或其他任何費用;消費者對於電影片映演業處理方式有異議致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章消費爭議之規定,提出申訴、調解與消費訴訟。
(三)電影片映演業不得另向消費者收取清潔費或其他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