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歌詞內容如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情形,目前有下列相關法規可資規範 1.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2.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二條 3.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三條 4.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條 (二)依上述法令規定,處罰對象為:散布、播送、販賣、陳列、刊登、演唱猥褻作品者,或是供應兒童聽聞之供應者。至於構成處罰要件之作品必需符合列條件之一: 1.構成猥褻之要件。 2.被認定為淫詞。3.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4.有礙兒童身心。 但是否符合法令之處罰要件,則仍需就個案由法院認定。
答: 為尊重歌曲之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權,如欲重製、公開播送、公開演出等,請逕洽各該發行之唱片公司商談授權事宜,或可洽各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如本「問與答」中「一般業務」第十二條中所列。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話:2738-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