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產電影片國內映演獎勵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公告事項:
一、「國產電影片國內映演獎勵要點」第四點「獲獎勵金者之資格及獎勵金額上限」修正規定如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生效:
(一)獲獎勵金者應為符合第二點規定且為映演獲獎勵金國片之電影片映演業者。
(二)前款獲獎勵金之電影片映演業,且應無下列各目情形:
1、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或獎勵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2、因違反前款以外補助或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
3、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其應繳回或給付本局之結餘款、賠償或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
(三)每一獲獎勵金國片之每日映演獎勵金,應依映演場所每日映演場次、比例核給,且不得逾本局核定公告之國片院線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每日映演獎勵金額度上限;六十分鐘(含)以上之獲獎勵金國片,其每部獎勵金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未達六十分鐘之獲獎勵金國片,其每部獎勵金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