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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國際發展計畫作業要點」之申請期間及方式

  • 發佈日期:2024-01-02

依據:「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國際發展計畫作業要點」第四點。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間:113年1月2日起至2月16日止。

二、企畫執行期程: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所核定之企畫書完成本計畫,至遲應於114年10月31日前完成。

三、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應於本局公告辦理期間內,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進行線上申請,並應依線上系統填寫相關申請資料及上傳相關表件;為進行核對,申請者應以A4紙自行列印申請表並蓋章後,將申請表正本連同企畫書五份,以付郵掛號寄送或專人送至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組綜合業務科(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六樓,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國際發展計畫補助案」。);收件日期郵寄者以寄件郵戳為憑;專人送達者,以本局收發章戳為憑,並應於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達本局。

四、屆期未送出線上申請、或逾期寄達「申請表」正本及企畫書五份,均應不受理其申請;或雖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但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亦不受理申請。

五、申請者檢附之申請表及企畫書,不論受理與否,概不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