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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鼓勵赴國外參與流行音樂國際活動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 發佈日期:2021-03-18

鼓勵赴國外參與流行音樂國際活動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二、補助類

(一)
第一類「海外進修研習」:參加具音樂專業之法人、協會、機構及其他相類組織所主辦,提升流行音樂專業知能且具備證書之進修課程及研習活動(不包含學分班或學位等)。進修研習主題包括但不限於流行音樂創作、錄音編曲與製作、數位音樂、演唱會硬體工程、行銷經紀、新媒體應用及流行音樂產業研究等項目。
(二)
第二類「海外發表演講或擔任與談人」:參加具音樂專業之法人、協會、機構及其他相類組織所主辦之國際流行音樂論壇、座談會、研討會,發表我國流行音樂之專題演講或在我國流行音樂專題演講中擔任與談人,且單場與會人士達二百人次規模者。
(三)
第三類「國際參展」

  1. 自行參展:於近三年內參展人數曾達一萬人次、總設展廠商曾達二百家以上規模之國際流行音樂活動中設展(不限線上或線下參展),以促進海外交易、拓展我國流行音樂市場。
  2. 配合本局組團參展:本局每年組團至海外進行國際交流,受邀共同參展及參與商務交流活動之業者。
(四)第四類「出席國際音樂獎頒獎典禮」:音樂作品入圍或獲得非華語性質之國際流行音樂獎項,獲邀出席該獎項頒獎典禮者。
(五)
第五類「參與國際音樂節演出」:音樂節應為流行音樂性質,且近三年內觀眾總參與人次曾達三萬人次,國際參與演出曾達三十組以上,參與形式應屬官方策展單位核准之正式演出(不限線上或線下參與演出)。

五、申請期間、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資料
(一)
申請期間及申請方式:
  1. 申請期程每年分為三梯次,各梯次提出申請期限如附表二所列各梯次申請期程表如附表二
  2. 申請第四類「出席國際音樂獎頒獎典禮」參與之典禮活動為葛萊美獎(Grammy Awards)或全英音樂獎(BRIT Awards)或美國獨立音樂獎(Independent Music Awards),則不受各梯次申請期程限制,應於典禮活動結束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局提出申請。
  3. 應於申請文件之信封封套正面註明「鼓勵赴國外參與流行音樂國際活動作業要點第○類」,以親自送達含委託他人送達或掛號付郵遞送至「臺北市開封街一段三號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產業組行銷推廣科」。付郵遞送者以郵戳為憑,親自或委託他人(如快遞、宅急便包裹等)送達者應於申請期間,且最遲應於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送至本局一樓「外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申請截止日為例假日或國定假日者,收件順延至收假後第一個工作日
  4. 違反前三目規定者,應不予受理。
  5. 申請者依本要點規定所檢附之文件,不論受理與否,概不退還。
  6. 各類型雖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但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均應不受理其申請。
(二)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
      1.
申請函(如附件一)。
      2.
申請表(如附件二)及切結書(如附件三)。
      3.
申請補助者資格之證明文件:申請者應依其申請之類型繳交下列證明文件:
         (1) 第一類及第二類: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流行音樂產業之從業人員證明文件或在職證明
         (2)
第三類: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流行音樂產業之法人、商號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3)
第四類至第五類:為流行音樂從業人員者,應繳交申請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第五類樂團成員有外籍團員者,應繳交該外籍團員之居留證明及足以證明該外籍人士得於我國合法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流行音樂產業之從業人員證明文件或在職證明;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從事流行音樂之有聲出版品製作與發行、演藝經紀、展演、行銷之法人(不含外國自然人、外國法人及其在臺灣投資設立之子公司)或團體、商號者,應繳交相關證明文件。
      4. 成果報告書紙本一式五份及電子檔一份,各類型成果報告書應包含如下內容並製作目錄及頁碼(佐證資料如為外文,應附上翻譯說明)
         (1)
第一類:a.以中華民國(臺灣)國民身分參加海外進修課程或研習活動之證明資料影本一份;b.實際執行進修課程或研習活動內容及期程(如進修研習期間、修課或研習學分內容、課程表及時數等);c.研習或進修活動效益(三千字以上)說明;d.海外進修課程或研習活動單位發給之結業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e.進修課程或研習活動之照片或錄影。
         (2)
第二類:a.以中華民國(臺灣)國民身分參加擔任活動主講者或與談人之邀請函或證明資料影本一份(如足資證明參與活動之官方文宣資料);b.國際流行音樂論壇、座談會、研討會流程及各場之主題及內容(並標明申請者擔任主講者或與談人之場次);c.申請者專題演講或與談之講稿、簡報檔及其他足資證明申請者確於活動發表演說或擔任與談人之紀錄、錄影、照片;d.與談活動效益及心得(三千字以上)說明;e.國際流行音樂論壇、座談會、研討會單場與會人士達二百人次規模之佐證資料。
        (3)
第三類:
            A.
自行參展:a.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加活動之證明資料影本一份;b.參加之展會簡介:包含時間、地點、主題、內容、舉辦單位介紹及參加之展會歷年規模及知名參展團隊名單等(應包含舉辦單位之專業性、重要性及影響力,並附上近三年內參展人數曾達一萬人次、總設展廠商曾達二百家以上規模之佐證資料);c.參(設)展之實際執行期程及工作內容(包含參(設)展之目的、規劃設展攤位規格、場地布置內容、主視覺及為達成參(設)展目的規劃之活動等,如為線上參展應附網頁截圖,並應按各項工作臚列說明,附各項工作佐證證明);d.執行團隊工作人員之姓名、身分、資經歷及擔任之工作職務;e.活動官方之文宣資料(包含但不限手冊、DM、報導等);f.參(設)展效益及建議(三千字以上)說明;g.本申請案之文宣品。
           B.
配合本局組團參展:a.執行團隊工作人員之姓名、身分、資經歷及擔任之工作職務;b.參展效益及建議(三千字以上)說明。
       (4)
第四類:a.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加活動之邀請函或證明資料影本一份(如足資證明參與活動之官方文宣資料);b.行程規劃(包含但不限於相關規劃之活動),並附各項工作說明及佐證證明、受提名之證明及獎項說明;c.執行團隊工作人員之姓名、身分、資經歷及擔任之工作職務;d.參加之國際音樂頒獎典禮簡介:時間、地點、主題、內容及舉辦單位介紹(應包含舉辦單位之專業性、重要性及影響力);e.活動官方之文宣資料(手冊、DM、報導等);f.活動效益及建議(三千字以上)說明;g.典禮之記錄及相關錄影、照片。
       (5)
第五類:a.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受邀參加官方策展單位核准之正式演出活動之邀請函或證明資料影本一份(如足資證明參與活動之官方文宣資料);b.演出情形說明及附各項工作佐證證明(包含但不限演出時間及地點、演出規格、演出內容);c.執行團隊工作人員之姓名、身分、資經歷及擔任之工作職務;d.參加之國際音樂節簡介:包含時間、地點、主題、內容、舉辦單位介紹及參加之國際音樂節歷年規模及知名參演藝人團體名單等(應包含舉辦單位之專業性、重要性及影響力,並附上近三年內活動總參與人次曾達三萬人次,國際參與演出曾達三十組以上之佐證資料);e.活動官方之文宣資料(包含但不限手冊、DM、報導、正式演出節目表等);f.演出活動效益及建議(三千字以上)說明;g.演出之記錄及相關錄影、照片;h.本申請案之文宣品(海報、DM、手冊等)。
    5.
依附表所列申請補助人員之中華民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申請第五類者,如樂團成員有外籍團員者,應繳交該外籍團員之居留證明及足以證明該外籍人士得於我國合法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並應與成果報告書分開裝訂。
    6.
總經費收支明細表(如附件四)一份: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捐)助者,應列明其補(捐)助項目、金額。
    7.
申請補助項目之原始支出憑證正本。
    8.
原始支出憑證正本應依附件五至七格式依序編號彙訂造冊,並依「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9.
未獲邀請單位補助申請者相關費用之切結書(如附件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