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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音樂新媒體應用節目製播計畫補助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 發佈日期:2021-05-06

流行音樂新媒體應用節目製播計畫補助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申請補助製播之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節目特色:

1、節目應符合本要點訂定之目的,並應用新媒體服務特性,製播符合線上觀影習慣且具企製創意之節目內容,展現臺灣流行音樂實力,並能吸引觀眾觀賞及參與,以及帶動流行音樂產業內容與技術併進發展、培養產業人才。

2、節目應具備海外行銷潛力,並有助提升產業之國際競爭力,且應有協助流行音樂產業開發海外市場之目標、策略與規劃。

3、國際合資合製節目,應有面向國際市場之製播與行銷策略,產製具有市場性及國際銷售實力之節目內容。

(二)節目類型及長度:節目類型及長度不拘。

(三)播出平臺:應規劃於國內及海外新媒體視訊平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以國內線上影音平臺優先播出者,應為國內合法登記設立或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且該平臺應具備海外拓銷市場能力) ,並可於電視頻道或其他傳輸管道播出,發揮跨平台產業之傳播綜效。

(四)工作人員:

應提出主要職務工作人員之姓名、職稱、重要資經歷等介紹,主要 職務應包含但不限於製作人、導播、企畫、音樂總監、混音、編曲、樂手等人員,且全案工作人員應有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五)申請補助之節目應未曾發行、散布、公開傳輸、公開播送或公開上映。

(六)申請補助之節目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助,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助。

(七)申請補助之節目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者。

(八)申請補助之節目應按所提企畫書之工作時程確實執行,如因實際執行有調整需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提出展延申請,經本局同意後使得執行,且展延期限不得逾二年。但因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工作時程展延申請,並經本局同意者,展延期限不得逾二年六個月。

(九)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應有一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額逾該節目預估及實際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ㄧ。

(十)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獲補助之節目;其屬合資製作者,應以所有合資製作者名義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