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告「補助入圍(選)或獲國內外重要影展獎項電影片之影視事業及導演製作下一部電影片審議作業要點」紀錄片類111年度申請應備文件及製作企畫書參考格式

  • 發佈日期:2021-12-20

依據:「補助入圍(選)或獲國內外重要影展獎項電影片之影視事業及導演製作電影片審議作業要點」第7點第2款。

公告事項:旨揭作業要點111年度紀錄片類申請應備文件、資料如下(一式10份及PDF檔1份):
一、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影本。
二、以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之影視事業及導演資格申請者,或以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之導演資格並同意由我國影視事業提出申請者,應檢附具資格之導演同意執導本申請製作企畫書案電影片之同意書或合約書。
三、依本作業要點第3點第1款第3目規定,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之我國電影片製作業有2家以上或我國籍導演有2人以上,且係分別提具下一部電影片製作企畫書申請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者,應檢附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之所有我國電影片製作業或所有我國籍導演,共同簽署獲補助金分配比率聲明書。
四、補助金紀錄片製作企畫書(企畫書參考格式如附件):
(一)申請書。
(二)紀錄片製作企畫
1、申請補助之紀錄片規劃:
(1)紀錄片名稱、發音語言、類型。
(2)紀錄片之總集數、每集長度及全案總長度。
(3)紀錄片田野調查研究目的、方法之說明。
(4)拍攝動機、紀錄片觀點、主題說明、故事大綱、主要人物、已拍攝素材、預計拍攝內容、表現美學及拍攝價值與效益。如係系列型紀錄片,並應檢附該系列之各主題,並就每一主題詳列其故事大綱及項目大綱。
(5)紀錄片對產業提升助益之說明(包括但不限於製作規格製作技術之提升)。
(6)應載明故事大綱或項目大綱係自創或取材、參考他人著作或創意改編。如係取材、參考他人著作或創意改編者,應檢附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之書面授權文件。
(7)檢附紀錄片完成帶、粗剪帶、樣帶或導演過往作品剪輯(如導演無過往作品,無須檢附,但應載明)。
(8)紀錄片視訊及音訊規格說明,應載明視訊輸出格式、音訊格式及預定使用攝影機之攝影鏡頭、品牌、型號。
(9)紀錄片製作期間規劃:應載明籌備、拍攝(含地點)、粗剪及後製完成(含後製地點)各階段之起訖時間。其有二以上主題者,應分別就各主題按前開各階段規劃起迄時間。
(10)紀錄片首次及於國內公開發表之規劃。
2、工作團隊說明:
(1)應列明製作人、導演、執行製作、企劃、監製、主持人(包含但不限於旁白口述人員)之名單。
(2)應列明技術人員之名單(包含但不限於攝影、燈光、剪輯、音效等職務,其屬新技術人員者,應予註明)。
(3)應檢附上述人員之經歷、合作意向書。
(4)應檢附上述人員之國籍證明。
3、預估製作經費說明。
(三)紀錄片資金說明
1、應載明申請補助之紀錄片屬自資製作或合資製作。
2、申請補助之紀錄片屬自資製作者,應檢附資金來源規劃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資金來源如有向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或獲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名稱、補助項目、補助金額及其占紀錄片製作總支出之比率。自籌款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
3、申請補助之紀錄片屬合資製作者:
(1)應由符合「111年度紀錄片製作補助要點」(以下簡稱本補助要點)第二點規定之申請者提出申請(可為單一申請者或由多數申請者共同提出申請)。非由前開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請時,應檢附其他合資製作者同意由申請者申請本補助之證明文件。
(2)應提出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姓名)、國別、個別出資之金額、比率及形式之說明,同時檢附申請者出資金額之來源規劃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資金來源如有向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或獲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名稱、補助項目、金額及占紀錄片製作總支出之比率;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之出資形式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
(3)應檢附合資製作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
(4)非由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請者,申請者應承諾負本補助要點及契約責任履行義務之證明文件。但本補助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四)申請者
1、基本資料。
2、申請者屬電視事業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照影本。
3、申請者屬電視節目製作業者,應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如為財團法人者,應附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前開證明、章程之業務項目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視節目製作之文意,且應於申請日前一年內開立。申請者屬電影片製作業者,應附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影片製作文意之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最近三年製作之紀錄片簡介、收視成效、海外行銷著作財產權交易情形,及最近三年獲政府補助或委託製作之電視節目、電影片、紀錄片簡介、執行進度及製播績效;設立未滿三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無則免附,但應載明。
5、最近三年參加國內外獎項或參賽紀錄;設立未滿三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無則免附,但應載明。
6、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報稅報表)。
7、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
8、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之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證明,且前開證明應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內開立。
(五)切結書。
(六)其他依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七)前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