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審: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書(如附件)一份及申請書上所列需檢附資料。
(二)換照: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書(如附件)一份及申請書上所列需檢附之資料。
(三)補照: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書(如附件)一份及申請書上所列需檢附之資料。
(一)審查費:六十分鐘以內,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不足六十分鐘以六十分鐘計),每增加三十分鐘加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不足三十分鐘以三十分鐘計)。換照或補照者免繳審查費。
(二)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三百元(換照、補照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一)備妥應檢附之文件,預定在無線廣播電臺、無線電視電臺、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網路廣播電視平臺或其他廣播電視系統播送者,向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行銷推廣科(臺北市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申請。再至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出納(二樓)繳交審查費及證照費,將收據送交承辦單位影印留存。
(二)持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前行政院新聞局及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核發在任一無線廣播電臺、無線電視電臺、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網路廣播電視平臺或其他廣播電視系統播送之准播證明者,申請在其他無線廣播電臺、無線電視電臺、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網路廣播電視平臺或其他廣播電視系統播送時,得以換照方式申請。
(三)本部將於申請案申請文件齊全後進行審查。審查期間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四)經審查,認有須補正情事者,本部得書面限期補正,補正時間計入審查期間。
(五)經審查,無違反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者,本部將函復許可,並隨函核發准播證明。
(六)經審查,有不符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者,本部將載明理由函復不予許可,並另函檢還證照費。
(三)香港澳門地區廣播電視節目於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播送後,有許可辦法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本部得撤銷其許可。
(四)節目播出時,應確實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之「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予以分級及處理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