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促進計畫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八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 發佈日期:2018-07-06

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促進計畫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八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局音(推)字第10730034171號令修正訂定

 

四、申請案應備文件、資料

申請者應檢附企畫書一式十一份,以A4橫書直式雙頁繕寫,依序於頁面裝訂集結成冊(左側膠裝),並於封面顯著處標示「○○○年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促進計畫-○○○案」及申請者名稱,並應包含下列各款文件、內容: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應繳交證件及文件:

1.申請者符合第二點第二款規定之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報稅證明文件影本。

2.申請者未以申請案相同或相類似企畫書獲得其他政府機關(構)、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捐)助,及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規定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

3.主要合作對象的意向書及國籍說明(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為外籍人士時,應附該外籍人士之居留證明及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

(三)整合專案企畫:所提企畫內容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規定,並包含下列項目(格式如附件三):

1.申請者之公司行號簡介(應含公司行號組織結構與經營理念、近五年推動流行音樂實績、得獎紀錄,及近三年曾獲本局補助之紀錄與獲補助後所產生之效益等),以及為執行企畫案組成之工作團隊。

2.背景說明。

3.市場分析。

4.實施策略與重點工作項目(須包含實施後得以有效達成第三點第一款規定之評估)。

5.預定進度及查核點(各重點工作項目均應訂有執行進度規劃,以作為獲補助後本局審查檢核與撥付補助金之依據)。

6.預期成果(預估執行後對自身與產業發展之效益,例如工業力與技術力的提升、建立新商務模式、革新產業作法、創新音樂類型、強化公司品牌與體質、增加公司及關聯廠商營收、培植產業人力、拓展國內外新市場等,並提出量化及質化之績效衡量指標)。

7.所提企畫總執行期程不得少於十七個月,總預算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二百二十四萬四千九百元,並應附各項經費預估明細表。

8.所提企畫如有涉及購置軟硬體設備者,除應具體敘明購置該設備契合本計畫目的之理由外,並需詳列設備清單、附具型錄,其型錄並應包含圖片、供應廠商報價單等。

9.研提回饋計畫(應為與企畫內容及目的相關之計畫,且應有助提升產業競爭力)。

(四)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各款文件、資料以簡體字、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正體字中文譯本。

 

八、撥款及核銷

 (一)獲補助者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補助金契約規定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事宜。

 (二)補助金額應依企畫書預估經費表所載科目覈實動支。獲補助者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日期應與企畫書執行期間相符。

 (三)補助金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四)獲補助者應將補助金之支出用途、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列入結案之全案經費收支明細表。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獲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五)獲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原始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企畫書之變更

經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並修正補助契約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變更如涉及第四點第二款第三目規定事項者,應提出變更後主要合作對象的意向書及國籍說明。

前項申請企畫書內容變更項目者,變更後總預算不得低於原核定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