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補助之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應具備之條件及申請案檢附之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第二點各款規定或經依第四點第三項通知限期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應不予受理。
(四) 評審小組應就第(一)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進行審查,必要時並得以擇優面談方式進行評審或要求申請者補正相關文件、資料。有關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及 補助比率之建議,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前開建議,並應經本局核定。
(五) 獲本局核定補助之第四點第一項第(五)款申請案之變更、補助金撥款審查及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前開建議,並應經本局核定。
1.申請補助之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是否具商業價值、以流行音樂為主要核心內容並結合其他跨界方式或技術30%
2.申請補助之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是否能有效提高流行音樂市佔率或普及率30%
3.製作、開發經費配置合理性20%
4.執行團隊能力與績效20%
(一) 獲本局核定補助之第四點第一項第(四)款申請補助之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其獲補助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指定期限內,檢送下列文件、資料各一份,向本局申請 撥付補助金。本局核定之補助金額違反第三點第一項規定,或該金額與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捐)助金額總和違反第三點第二項規定 時,本局應減少補助金或廢止獲補助者補助金受領資格:
1.補助金核撥申請函。
2.本局抬頭之補助金領款收據或發票。
3.納入本補助金後之獲補助者出資總金額修正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自籌款金額、本局補助金額及其他收入,並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加蓋獲補助者、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出納及負責人印章,補助金額逾新臺幣三十萬元者,並應經會計師簽證)。
4. 擁有獲補助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之流行音樂著作財產權之獲補助者,應出具同意前開流行音樂,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 關,得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將該獲補助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之流行音樂全部或部分於國內外重製、發行,並於無線、有線、衛星廣播頻道、集會場所及上開行 政機關(駐外單位)所屬網站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及公開傳輸之書面授權文件。
5.前目獲補助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之流行音樂,有使用他人著作或權 利者,獲補助者應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權利人,同意其著作或權利,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得於非營利目的範 圍內,將該獲補助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之流行音樂全部或部分於國內外重製、發行,並於無線、有線、衛星廣播頻道、集會場所及上開行政機關(駐外單位)所 屬網站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及公開傳輸之書面授權文件。
6.將依第四點第一項第(四)款第1目規定,繳交之跨界產品書面說明及DVD格式影片介紹或 商務模式服務書面說明及DVD格式影片介紹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將前開書面及影片介紹全部或 部分於國內外重製、發行,並於無線、有線、衛星廣播頻道、集會場所及上開行政機關(駐外單位)所屬網站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及公開展示之書面授權 文件。
7.前目跨界產品書面說明及DVD格式影片介紹或商務模式服務書面說明及DVD格式影片介紹,有使用他人著作或權利者,獲補助者應取得各該 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權利人,同意其著作或權利,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得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將前開書面及影片介 紹全部或部分於國內外重製、發行,並於無線、有線、衛星廣播頻道、集會場所及上開行政機關(駐外單位)所屬網站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及公開展示之 書面授權文件。
8.本局核定之補助金額與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捐)助金額總和已達本局核定之跨界產品成果報告書、商務 模式服務執行成果報告中全部經費支出明細表總支出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九者,應繳交獲補助者協商所有跨業合作廠商,承諾跨業合作廠商不再以獲補助之跨界產品或 商務模式服務,向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申請補(捐)助之書面。
9.本局核定之補助金額與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 之財團法人補(捐)助金額總和未達本局核定之跨界產品成果報告書、商務模式服務執行成果報告中全部經費支出明細表總支出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九者,應繳交獲補 助者協商所有跨業合作廠商,承諾跨業合作廠商再以獲補助之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向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申請補(捐)助時,該補 助金額與前開政府機關(構)、財團法人及本補助案補助金併計後之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之跨界產品成果報告書、商務模式服務執行成果報告中全部經費支出明細表 總支出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九之書面。
10.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二)獲本局核定補助之第四點第一項第(五)款申請案,獲補助者應於製作、開發企畫書所載申請補助之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全部製作、開發完成之次日起算十日內(前開終期逾一百年十二月一日者,則應於一百年十二月一日前),檢送下列文件、資料各十七份,向本局申請審查:
1.獲補助者出資總金額經費收支明細表(正本一份,影本十六份;應列明自籌款金額、本局補助金額及其他收入、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並加蓋獲補助者、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出納及負責人印章,且補助金額逾新臺幣三十萬元者,並應經會計師簽證)。
2.獲補助之跨界產品成果報告書或商務模式服務執行成果報告,其內容應含下列項目:
(1) 製作完成之跨界產品、其具備商業價值,以流行音樂為主要核心內容,結合其他跨界方式或技術之書面說明(含製作完成之日期)及DVD格式影片介紹或開發完成 具備商業價值,以流行音樂為主要核心內容,結合其他跨界方式或技術之商務模式服務書面說明(含開發完成之日期)及DVD格式影片介紹。
(2)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能有效提高流行音樂市佔率或普及率之說明及佐證資料(應包含但不限於整體營收及產能效益等分析與執行說明及佐證資料,如有銷售量、國外授權及代理情形,亦應併附說明及佐證資料)。
(3)製作、開發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全部經費支出明細表(應列明獲補助者及所有跨業合作廠商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捐】助者,並應列明其所有補助項目、金額及其占全部經費支出明細表總支出金額之比率)。
3.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獲補助者依前項規定檢送之文件、資料,經評審小組審查認定符合本局核定之製作、開發企畫書所載內容後,應於本局通知之指定期限內,檢送下列文件各一份,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金。實際補助金額由本局依第三項規定計算:
1.補助金核撥申請函。
2.本局抬頭之補助金領款收據或發票。
3. 擁有獲補助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之流行音樂著作財產權之獲補助者,應出具同意前開流行音樂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 得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將該獲補助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之流行音樂全部或部分於國內外重製、發行,並於無線、有線、衛星廣播頻道、集會場所及上開行政機 關(駐外單位)所屬網站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及公開傳輸之書面授權文件。
4.前目獲補助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之流行音樂,有使用他人著作或權利 者,獲補助者應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權利人,同意其著作或權利,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得於非營利目的範圍 內,將該獲補助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之流行音樂全部或部分於國內外重製、發行,並於無線、有線、衛星廣播頻道、集會場所及上開行政機關(駐外單位)所屬 網站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及公開傳輸之書面授權文件。
5.將依前項第2目之(1)規定,繳交之跨界產品書面說明及DVD格式影片介紹或商務模式服務 書面說明及DVD格式影片介紹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將前開書面及影片介紹全部或部分於國內外 重製、發行,並於無線、有線、衛星廣播頻道、集會場所及上開行政機關(駐外單位)所屬網站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及公開展示之書面授權文件。
6. 前目跨界產品書面說明及DVD格式影片介紹或商務模式服務書面說明及DVD格式影片介紹,有使用他人著作或權利者,獲補助者應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 或權利人,同意其著作或權利,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得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將前開書面及影片介紹全部或部分於國內 外重製、發行,並於無線、有線、衛星廣播頻道、集會場所及上開行政機關(駐外單位)所屬網站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及公開展示之書面授權文件。
7. 本局核定之補助金額與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捐)助金額總和已達本局核定之跨界產品成果報告書、商務模式服務執行成果報告中全部 經費支出明細表總支出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九者,應繳交獲補助者協商所有跨業合作廠商,承諾跨業合作廠商不再以獲補助之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向其他政府機 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申請補(捐)助之書面。
8.本局核定之補助金額與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捐)助金額總 和未達本局核定之跨界產品成果報告書、商務模式服務執行成果報告中全部經費支出明細表總支出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九者,應繳交獲補助者協商所有跨業合作廠商, 承諾跨業合作廠商再以獲補助之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向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申請補(捐)助時,該補助金額與前開政府機關(構)、 財團法人及本補助案補助金併計後之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之跨界產品成果報告書、商務模式服務執行成果報告中全部經費支出明細表總支出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九之書 面。
9.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獲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總經費達本局核定製作、開發企畫書獲補助者出資總金額之經費預估明細表所列總經費者,按核定補助金額補助;未達本局核定製作、開發企畫書獲補助者出資總金額之經費預估明細表所列總經費者,應依獲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總經費按本局核定比率核算實際補助金額。
本局核定之補助金額違反第三點第一項規定,或該金額與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捐)助金額總和違反第三點第二項規定時,本局應減少補助金或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
(三) 獲補助者未於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本局指定期限內申請補助金撥付,或未於第(二)款第一項期限內申請審查,或雖依期限申請,其繳交之文件、資料不 全,經本局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內容仍不全或經評審小組審查認定不符合本局核定之製作、開發企畫書所載內容者,應廢止其補助金受 領資格。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或申請審查或申請補助金核撥。
(二)申請補助檢附之文件、資料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一百年十一月一日前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文件、資料執行。逾前開期限申請變更者,應不予受理。
(三)獲補助者應擔保所有獲補助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情事。
(四)獲補助者應擔保依第七點第(一)款第4目至第7目或依同點第(二)款第二項第3目至第6目出具之書面授權文件,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五)獲補助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參加國際活動時,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參加。
(六)獲補助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均應標示「本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獲行政院新聞局補助」或類似文意。
(七)獲補助者應擔保跨業合作廠商無違背獲補助者依第七點第(一)款第8目、第9目或依第(二)款第二項第7目、第8目規定,繳交之書面所載承諾事項。
(一) 違反前點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一者,本局(包括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以下同)應撤銷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其已領取補助 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流行音樂跨界產品及商務模式服務製作與開發或 類似之補助。
(二)違反前點第(六)款規定者,本局應自知悉之日起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流行音樂跨界產品及商務模式服務製作與開發或類似之補助。
(三)違反前點第(七)款規定者,本局應減少補助金或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溢領或已領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流行音樂跨界產品及商務模式服務製作與開發或類似之補助。
(四)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流行音樂跨界產品及商務模式服務製作與開發或
類似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