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2、無線電視事業執照、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許可證影本。
1、申請者現況及過去實績說明,含:
(1)基本資料。
(2)最近三年節目製作簡歷、收視成效、海外行銷版權交易情形、獲政府補助或委託製作之節目及該節目執行進度、製播績效及其證明文件。其設立未滿三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
(3)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其設立未滿三年者,就其設立期間檢附。
(4)最近三年參加國內金鐘、金馬、其他國內或國際影視競賽之紀錄。其設立未滿三年者,就其設立期間檢附。
(5)製作之電視節目曾提供我國在校學生參與製作跟拍或實習,或曾舉辦編、演、製等電視人才訓練課程、講座,或曾將場景於節目製拍以外開放公眾參訪等加值利用事蹟之說明,並應檢附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2、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說明,含:
(1)節目名稱、發音語言。
(2)節目類型。
(3)總集數、每集長度及全劇(案)總長度。
(4)連續劇類應檢附故事大綱、分集大綱、人物介紹及五集劇本。
(5)電視電影類應檢附故事大綱及劇本。
(6)兒童少年節目類應檢附劇本大綱及三集以上之劇本;未滿三集者,依其實際集數檢附。
(7)除兒童少年節目外,申請補助節目於第九點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申請截止日前已開拍者,應檢附該節目三至五分鐘樣帶或片花。申請補助節目於第九點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申請截止日前尚未開拍者,則應檢附十分鐘以上之導演過往作品剪輯。樣帶、片花及導演過往作品剪輯應含對白,且應錄製於影音檔案為mpeg.格式或完整可播放之DVD格式之DVD光碟。
(8)應載明劇本、故事大綱、分場大綱、人物介紹係自創或取材他人之著作或創意改編;如係改編自他人著作者,應檢附原著及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之書面授權文件。
3、預估製作期間說明:應載明籌備、拍攝(含地點)、粗剪、後製、完成及公開播送各階段起訖時間。其於申請日前已開拍者,並應載明製作時間。
4、製作規格說明,含:電視節目視訊、音訊規格及預定使用攝影機之攝影鏡頭、品牌、型號,可多重列舉。
5、工作團隊說明:應檢附製作人、導演(播)、編劇、主角、配角、主持人、節目內容諮詢顧問(兩人)、擔任攝影、燈光、剪輯、音效、美術設計等職務者之名單、經歷簡述、合作意向書之具體說明及國籍說明(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6、預估經費說明:平均每集經費預估明細表及總經費預估明細表,各項細目均應詳列,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表示。
7、節目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平臺規劃說明(期間、時段、頻道介紹等,包含但不限於傳統電視頻道、多媒體隨選視訊服務、視頻網等)。
1、應載明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屬自資製作或合資製作。
2、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屬自資製作者(指該節目製作所需之全部成本均由申請者單獨出資,其資金來源包含但不限於融資、定期存款、動產質借、不動產抵押款、借貸款、捐贈款或已獲政府機關(構)之補助金),應檢附自籌款來源規劃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自籌款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如為獲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名稱、補助金額及於自籌款中所占比率。
3、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屬合資製作者:
(1)應由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申請者提出申請(可為單一申請者或由多數申請者共同提出申請)。非由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請時,應檢附其他合資製作者同意由申請者申請本補助之證明文件。
(2)應提出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之說明,同時檢附申請者出資金額之來源規劃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之出資形式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獲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名稱、補助金額及占企畫書所附電視節目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之比率。
(3)應檢附合資製作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
(4)非由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請者,申請者應承諾負本要點及契約責任義務之證明文件。但第十五點至第十七點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市場定位、市場分析及目標觀眾分析。
2、國內外行銷策略、作為(包括但不限於網路或數位載具等新媒體或平臺行銷)與預估成效(如收視率、接觸人次等)、推廣總目標及異業結盟。
3、預估相關著作財產權交易收益。
4、預估行銷及宣傳成本分析。
5、預估回收金額及時程。
1、承諾申請補助電視節目之文件、資料及企畫書內容,均無虛偽不實之情事,且符合本要點規定。
2、承諾申請案如獲補助,不會將獲補助金受領資格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他人。
3、承諾申請案如獲本局及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獲補助者如使用補助金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時,依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規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並受本局及其他補助機關監督。
4、承諾申請案如獲補助,獲補助電視節目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及報名獎項時,以中華民國或臺灣之名義參加。
5、承諾申請案如獲補助,獲補助者無條件同意自補助契約簽約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期間內,推派獲補助節目工作團隊代表出席本局所指定之投融資、行銷、展覽、研討、講習及培訓課程等,並承諾洽邀節目製作人、導演、主要演員或主持人等主創人員無償出席本局指定之重大展覽、行銷活動至少一場以上。
6、承諾申請案如獲補助,獲補助者同意自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之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內,依本局指定期限及方式,無償提供獲補助節目以下資料,本局將依前述相關資料提供本局委託第三人,就獲補助節目所產生之總體效益及效能進行推估計算:
(1)獲補助電視節目於國內外行銷(含國內及海外著作財產權銷售地區及銷售總金額)、宣傳及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之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含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之名義),及第四款行銷企畫、第五款回饋計畫之執行成效報告。
(2)獲補助電視節目之國內外目標收視群。
(3)獲補助電視節目國內外播送成果及其證明文件,包括各播送平臺(頻道)、播送期間、平均收視率、播出期間總收視點、首播時與同時段其他各播送平臺(頻道)節目收視排名比較、累積收看人口數或點擊率。
(4)異業合作、廣告效益評估、商業置入或冠名贊助。
(5)其他本局指定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