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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4年度高畫質綜藝類電視節目製作補助要點

  • 發佈日期:2015-07-0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高畫質綜藝類電視節目製作補助要點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數位電視影音品質,鼓勵製作高畫質綜藝類電視節目,俾豐富電視節目內容,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許可領有證照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且未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一)曾獲選其他年度補助金,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三)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三、申請補助及獲補助之電視節目(以下簡稱節目)應具條件
(一)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規定,節目之原產地應為中華民國,且節目之製作人、執行製作人、企劃、導播、編導、監製、主持人及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攝影、燈光、成音、剪輯、美術、特效、動畫等職務)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二)節目以綜藝類為限,且以多螢跨屏、多媒體/網路科技運用、觀眾互動參與、跨界合作之節目優先補助。
(三)節目內容應具娛樂性及市場性。
(四)節目應引進新企劃或新技術人員實際參與製作。
(五)節目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且申請集數應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前未曾發行、散布、公開傳輸、公開播送。
(六)節目視訊輸出格式應為1920x1080/60i廣播級HD(含以上)規格,TC應設定為drop frame time code廣播級格式(59.94i)。
(七)節目音訊應符合下列格式之一:
1、1/2軌立體聲,3/4軌相同立體聲。
2、環場音效:1/2軌立體聲,3/4軌杜比E編碼。
(八)每集節目實際長度應為四十五分鐘以上,且以補助二季之節目集數為限。
(九)節目之後製作(包含但不限於成音、剪輯、美術、特效、動畫及其他後製工作)應於國內完成。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
(十)應於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在國內高畫質頻道晚間六時至十二時時段完成所有獲補助節目集數之公開播送。
(十一)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應有一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額逾該節目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一,且逾該節目實際支出總金額二分之ㄧ。
(十二)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獲補助之節目;其屬合資製作者,應以所有合資製作者名義製作。
(十三)節目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所製作、委製、合製或補助。
 
四、補助金額度及範圍
(一)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企畫書所附電視節目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百分之四十九。其屬合資製作者,除應符合前開規定外,並不得逾本局核定企畫書所載申請者出資總金額之百分之八十。
(二)補助金應用於與節目製作相關之項目。但節目製作之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行政管理費(例如水電、能源、通訊等開銷)等項目不予補助。
 
五、企畫書應具備之文件、資料
申請者應檢附企畫書一式十份及pdf檔資料光碟一片,以A4橫書雙頁繕寫,並應包含下列各款文件資料,依序於頁面左側裝訂集結成冊,其封面顯著處應標示「一百零四年度高畫質綜藝類電視節目─○○○製作補助申請案」及申請者名稱,且內頁應編寫目錄:
(一)申請者
1、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明;如為財團法人者,應附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2、無線電視事業執照、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許可證影本。
3、最近三年綜藝節目製作簡歷及作品剪輯DVD光碟(應為三至五分鐘,mpeg.格式或完整可播放之DVD格式)、收視成效及證明、海外版權交易情形。設立未滿三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
4、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設立未滿三年者,就其設立期間檢附。
5、曾提供我國在校學生參與製作或實習,或曾舉辦電視人才訓練課程、講座等公共回饋事蹟之說明,並應檢附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二)節目製作企劃
1、申請補助之節目規劃:
(1)節目名稱、題材、宗旨、內容、流程、景圖、來賓規劃及發音語言。
(2)節目類型:帶狀或塊狀節目。
(3)節目型態:談話性、競賽性、遊戲性、綜合性或其他型態。
(4)製播方式:棚內/棚外作業說明、單機/多機攝影作業說明、播送作業(即錄播或現場直播)。
(5)電視節目視訊、音訊規格及預定使用攝影機之攝影鏡頭、品牌、型號,可多重列舉。
(6)製作期間及(預計)播送之高畫質電視頻道、期間、時段。
(7)申請補助之集數及每集長度。
(8)節目是否屬申請者創新模式。如係取材、參考他人著作改編或模式引進,應檢附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書面授權文件。
(9)節目採多螢跨屏、多媒體/網路科技運用、觀眾互動參與、跨界合作之規劃,及對電視內容產業發展之助益說明(無則免填)。
2、工作團隊說明:應檢附製作人、執行製作人、企劃、導播、編導、監製、主持人及相關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攝影、燈光、成音、剪輯、美術、特效、動畫等職務)之名單、經歷簡述(其屬新企劃或新技術人員者,應予註明)、合作意向書及國籍證明(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其屬外籍人士者,應檢附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證明文件影本)。
3、預估經費說明:
每集經費預估明細表及總經費預估明細表。各項細目均應詳列,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示之。
(三)節目資金說明
1、應載明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屬自資製作或合資製作。
2、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屬自資製作者,應檢附資金來源規劃及相關證明文件;資金來源如有向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或獲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名稱、補助金額及占節目製作總支出之比率;自籌款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並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
3、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屬合資製作者:
(1)應由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申請者提出申請(可為單一申請者或由多數申請者共同提出申請)。非由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請時,應檢附其他合資製作者同意由申請者申請本要點補助之證明文件。
(2)應提出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姓名)、國別、個別出資之金額、比率及形式之說明,並應檢附申請者出資金額之來源規劃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之出資形式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節目有向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或獲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名稱、補助項目、金額及占節目製作總支出之比率。
(3)應檢附合資製作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
(4)非由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請者,申請者應承諾負本要點及契約責任義務之證明文件。但第十一點、第十二點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四)節目行銷企劃
1、市場定位、市場分析及目標觀眾分析。
2、國內外行銷策略、作為(包括但不限於電視、網路或數位載具等新媒體或平臺行銷)與預估成效(如收視率、接觸人次等)、推廣總目標及異業結盟。
3、預估相關著作財產權交易收益。
4、預估行銷及宣傳成本分析。
5、預估回收金額及時程。
(五)節目回饋計畫
請詳列申請案製播期間及製播後之產學合作方案。
(六)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企畫書參考格式)
(七)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中文譯本。
 
六、申請期間
(一)自本要點發布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四日止。
(二)遞送方式
1、掛號付郵遞送者,應於截止日前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郵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2、親自或委請他人交送者,應於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收發章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三)申請文件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申請一百零四年度高畫質綜藝類電視節目製作補助」。申請案不論受理或獲選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七、評選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及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或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不符第三點規定,應不予受理。企畫書(含中文譯本)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亦同。
(二)評選小組之組成
1、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六至十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
2、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3、評選委員於評選及審議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委員於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選之申請案及申請者無關聯,並同意對評選、審議事項保密,且同意於本局公告獲補助名單後,得由本局依公務使用之必要,公開評選小組委員名單。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
(三)評選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查通過之企畫書,依第四款評選項目進行實質評選,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建議。獲補助者名單、節目名稱、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本局核定後公告之。評選小組實質評選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審核本局所提之變更申請案件,並得就通過變更申請案之獲補助金額做成額度刪減之建議,額度之刪減由本局核定之。
3、其他本局提請審議之事項。評選委員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四)評選項目
1、節目規劃之創意性及可行性。
2、節目行銷企劃及回饋計畫之可行性及合理性。
3、申請者及工作團隊之節目製播績效及執行能力。
4、經費配置之合理性及完整性。
(五)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應由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ㄧ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
(六)本局得於申請案評選會議召開前,聘請財務金融專家就申請案企畫書有關財務資料審查並提供意見,且將前開意見周知評選委員,供評選參考。
 
八、簽約及履約保證金
(一)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屆期未完成簽約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補助契約由本局另定之。
(二)獲補助者應於補助契約簽訂同時,繳納補助金額上限之十分之一,作為履約保證金。
 
九、補助金核撥、支出憑證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補助契約規定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事宜。
(二)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三)獲補助者應將各期補助金之支出用途、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與各期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均列入工作執行報告之經費收支明細表及成果報告書之經費收支明細總表。
(四)獲補助者留存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五)獲補助者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企畫書之變更
(一)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除企畫書所載之製作人不得變更外,其餘所載第五點第一項各款規定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事前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本局審核前開變更申請時,得請獲補助者到局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補助契約修正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補助契約之變更以三次為限。
(二)變更後之節目仍應符合第三點規定。但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致製播期限展延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展延,展延期限合計不得逾三個月。本款展延期限之變更,不計入前款變更次數。
(三)前款但書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審核、撥付。
(二)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節目企畫書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他人。
(三) 節目參加國外活動、影視展或報名獎項時,均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參加。
(四) 獲補助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單項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獲補助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獲補助者應通知本局監辦並接受本局監督。有上述情形者,獲補助者於申請各期補助金審核時,應檢附已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之公告、公報或相關證明文件。
(五)獲補助者(獲補助電視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應出具自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之日起二年,無償授權本局得將節目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於國內外作以下非商業性利用之書面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數位及類比頻道、網際網路、本局所屬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播送 、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獲補助者如將著作財產權全部或部分讓予他人或與他人共有者,應取得受讓人其他共有人同意,授權本局就獲補助節目一部或全部,有前開利用之權利。
獲補助者(獲補助電視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有利用他人之著作或未完全擁有節目之著作財產權時,應取得其他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並出具無償授權本局為前開利用之書面文件(授權期間同前開規定),並將書面正本各一份交付本局。
(六)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先登錄為本局「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臺」(網址:http://tavis.tw)之「產業頻道」會員,並將節目剪輯成三至五分鐘之數位影音檔案(包括但不限於音樂、相關海報或影片定格畫面或影片全部或部分畫面),上傳「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臺」,上傳規格應符合該平臺網站說明。獲補助者(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並應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將上傳之檔案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於國內外座以下非商業性利用之書面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數位及類比頻道、網際網路、本局所屬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七)獲補助者應擔保節目及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八)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揭示本局全銜。
(九)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要求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之意見確實執行。
(十)自獲補助者名單公告日起,獲補助節目集數之片尾起始處應明示該節目獲本局補助之文意。
(十一)獲補助者自補助契約簽約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期間內,應令本局指定之獲補助電視節目工作團隊人員,依本局指定之身份、任務(例如擔任嘉賓、講座、經驗分享),出席本局指定之投融資、行銷、展覽、研討、講習活動、培訓課程及其他活動。獲補助者應無條件配合履行,且不得要求本局支付任何報酬、補貼或其他任何名義費用。
(十二)獲補助者同意依本局指定期限及方式,無償提供以下獲補助節目資料,永久供本局及本局委託之第三人,就獲補助節目產生之總體效益及效能進行評估:
1、獲補助節目於國內外行銷(含國內及海外著作財產權銷售地區及銷售總金額)及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之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含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之名義),及第五點第四款節目行銷企劃、第五款節目回饋計畫之執行成效報告。
2、獲補助節目之國內外目標收視群。
3、獲補助節目國內外播送/傳輸成果及其證明文件,包括各播送/傳輸頻道(平臺)、播送/傳輸期間、平均收視率、播送期間總收視點、首播時與同時段其他各播送平臺(頻道)節目收視排名比較、累積收看人口數或點擊率。
4、異業合作執行說明、效益及證明。
5、其他本局指定之資料。
(十三)獲補助節目於報名金鐘獎及其他國內影視競賽時,其參賽節目名稱應與獲補助節目名稱相同,並應以獲補助者名義報名、參賽。
(十四)獲補助電視節目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本局。實際支出總金額未達企畫書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時,本局應按補助比率重新核算補助金。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金契約之簽約者,本局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或終止補助金契約,不退還履約保證金,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補助金資格之年度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高畫質及高畫質綜藝類電視節目補助金。
1、違反前點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一。
2、企畫書或節目涉及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經查證屬實或經法院判決確定。
3、與本局簽訂補助金契約後放棄製作(含已開拍但未製作完成)。
4、未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製作及傳輸規劃完成節目製播。
5、未依補助金契約規定期限繳交文件、資料向本局辦理補助金申請、核算、撥付或繳交不完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
(二)違反前點第八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
(三)違反第前點第九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規定之一,自本局查證屬實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各年度高畫質及高畫質綜藝類電視節目補助金;違反前點第十二款規定,經本局限期催告一次,仍未交付或交付不全者,自催告期限屆至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各年度高畫質及高畫質綜藝類電視節目補助金。
(四)因本點第一款第三目事由,致補助金契約終止者,獲補助者除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外,並應賠償本局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十萬元。但放棄製作係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所致者,得免除其懲罰性違約金賠償責任,俟獲補助者完全繳回已領之補助金後,由本局無息返還履約保證金;前開補助金及懲罰性違約金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各年度高畫質及高畫質綜藝類電視節目補助金。
(五) 未依前點第十四款規定將結餘款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 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資格之節目申請本要點補助。
前項各款規定於其他合資製作者,準用之。
 
十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一)申請者同意本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其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不限申請表內所列。
(二)申請者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所需,依申請者所提供之個人資料與其聯絡,並於申請期間及獲補助案執行結束後得繼續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三)申請者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之規定,就其個人資料向本局行使下列權利:
1、查詢或請求閱覽。
2、請求製給複製本。
3、請求補充或更正。
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請求刪除。但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所需,或其他法令有所規範者,本局得拒絕之。
(四)申請者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或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所定之權利,但因申請者提供資料不足或有其他冒用、盜用、不實之情形,申請者可能不能獲得補助。
(五)申請者保證於申請期間或獲補助案執行結束後,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四、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