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104年高畫質綜藝類電視節目製作補助要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 發佈日期:2015-11-17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高畫質綜藝類電視節目製作補助要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局視(輔)字第10430070872號令修正訂定
 
十、企畫書之變更
(一)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除企畫書所載之製作人不得變更外,其餘所載第五點第一項各款規定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事前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本局審核前開變更申請時,得請獲補助者到局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補助契約修正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補助契約之變更以三次為限。
(二)變更後之節目仍應符合第三點規定。但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製播期限展延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展延,展延期限合計不得逾三個月。本款展延期限之變更,不計入前款變更次數。
(三)前款但書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