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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紀錄片補助要點第12點修正規定

  • 發佈日期:2015-10-0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紀錄片補助要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局視(輔)字第10430059981號令修正訂定

 

十二、企畫書之變更


(一)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企畫書涉及視訊及音訊格式以外之第六點第一項各款規定變更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並於指定期限內修正補助契約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及契約執行之。

(二)變更以三次為限。但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以二次為限,並須提供展延理由及佐證資料。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獲補助者到局說明,並將視其所提出之理由及事證是否充分及合理,決定准駁其展延申請;同意展延之期限合計不得逾六個月,但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變更企畫書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前開變更次數,且展延期限合計不得逾一年。

(三)前款但書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