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告中華民國105年度紀錄片製作補助要點第八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 發佈日期:2017-01-04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紀錄片製作補助要點第八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局視(輔)字第10530076241號令修正訂定

 


 


八、簽約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書面通知之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補助契約由本局另定之。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之處置


(一)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紀錄片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之規定者。

2、以不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紀錄片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第三款或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二款或第五款至第八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

2、違反前點第二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獲補助者於補助契約簽約後放棄製作(含已開拍但未製作完成)。

3、違反前點第四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三)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有前款第二目放棄製作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 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五) 違反第前點第十一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且獲補助者應按集依補助契約所載補助金上限百分之五計算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本局。前開溢領之補助金及賠償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 違反前點第十二款規定,經本局催告一次仍不履行者,獲補助者應按次依補助契約所載補助金上限百分之二計算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本局。前開賠償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七) 違反前點第十三款或第十四款規定,獲補助者應按次依補助契約所載補助金上限百分之一計算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本局。前開賠償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八) 違反前點第十五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九) 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六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 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資格之企畫書、紀錄片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依第三款規定致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且未有溢領補助金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規定於其他合資製作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