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104年度 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電視節目補助要點

  • 發佈日期:2015-07-08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電視節目補助要點

 

104年7月7日局視(業)字第10430041633號令發布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擴大資深演藝人員演出空間,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為依中華民國法令領有證照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之ㄧ:


(一)曾獲選其他年度補助金,經本局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三)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三、本要點所稱資深演藝人員,係指年滿五十五歲且曾參與三十個以上電視節目演出,或年滿五十五歲且演藝資歷達二十年以上之中華民國籍演藝人員。

前項所稱年滿五十五歲,係指於中華民國(以下同)四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含)出生者。

 

四、補助金額


(一)每集補助以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為上限,補助金額為每集補助金額乘以申請補助之集數,且以一百萬元為上限。

(二)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不得逾申請時所附申請補助集數之製作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


 

五、申請案應具條件


(一)申請者得以同一電視節目非連續播送之集別提出申請,申請補助之集數應為十三集以上,且每集實際長度應為二十二分鐘以上。但節目類型屬連續劇者,每集實際長度應為四十五分鐘以上;節目類型屬單元劇者,申請補助之集數應為五集以上,每集實際長度應為四十五分鐘以上;節目類型屬專訪類者,申請補助之集數應為八集以上,每集實際長度應為二十二分鐘以上。

(二)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每集應有二名以上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且申請補助之各集累計應有十五名以上不同之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但節目類型屬連續劇者,每集應有一名以上之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且申請補助之各集累計應有五名以上不同之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節目類型屬單元劇者,每集應有一名以上之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且申請補助之各集累計應有三名以上不同之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節目類型屬專訪類者,每集應有一名以上之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且申請補助之各集累計應有八名以上不同之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

(三)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屬非戲劇類節目者,該節目之主持人不得列入前款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人數之計算;屬戲劇類節目者,該節目之男女主角不得列入前款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人數之計算。

(四)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所邀請參與演出之資深演藝人員,以演出機會較少、媒體曝光率較低者或生活貧困者為優先。

(五)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曾獲本局一百零三年度本補助案之補助金者,所提參與演出之資深演藝人員名單,重複者不得超過半數。

(六)申請補助電視節目之集別,應為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一月八日期間,於無線或衛星電視頻道公開播送至少一次。

(七)電視節目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

(八)電視節目製作規格應為Digital Betacam(含)以上。

(九)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其原產地應為中華民國。

(十)申請補助之各集電視節目應非屬政府機關(構)補助、委製,或非由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製作、委製、合製。

(十一)同一申請者提出之申請案以三件為限,且同一電視節目應以一個申請案提出。

(十二)申請者應安排全部或部分參與演出之資深演藝人員於媒體、節目或活動進行申請節目之行銷宣傳。


 

六、申請補助應檢送之文件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正本一份及影本六份。

(二)申請者符合第二點資格之證照影本七份。

(三)成果報告書一式七份,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由左向右編排,於各頁(含佐附資料)下方編列頁碼後統一於頁面左側裝訂,其內容應依下列項目順序逐項撰寫:


1、節目名稱。

2、節目類型(載明屬連續劇、單元劇、專訪類、綜藝性、音樂性、談話性、專題報導或其他類型節目,屬其他類型者應敘明節目屬性)。

3、節目播送頻道、時段、製作規格與發音語別。

4、申請補助電視節目之集數、每集節目長度(不含廣告破口)。

5、申請補助電視節目之集別、各集播送日期、各集參與演出之資深演藝人員。

6、節目呈現方式、目標觀眾及特色簡述。

7、主要製播人員名冊(含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製作人、導播(演)、編劇或企劃、主持人等之名單)。

8、參與演出之資深演藝人員名冊(表列姓名、國籍、出生年月日、年齡、演出集別、各演出集別之演出時間起迄點、演出分鐘數及總人數、近一年參與演出之電視節目名稱)。

9、參與演出之資深演藝人員資格證明(檢附資深演藝人員中華民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曾參與三十個以上之電視節目演出作品說明,或由電視或電影相關之職業工會、公(協)會或基金會出具之該藝人演藝資歷達二十年以上證明文件)。

10、參與演出資深藝人之勞務報酬單或支領演出酬勞之相關證明文件。

11、參與演出之資深藝人於媒體、節目或活動進行申請節目行銷宣傳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文宣品、剪報資料、佐證照片或影像紀錄DVD等,應載明參與者姓名、行銷宣傳之名稱、性質、時間、地點及績效簡述)。

12、申請補助電視節目集數之製作總經費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詳列各集細目金額及申請補助集數之製作總經費,總經費應以含稅後金額示之。


(四)申請補助電視節目集別之各集DVD一式七份(應標示集別,以棉套放置)。

(五)切結書正本一份及影本六份(應含下列各目內容,格式如附件三):


1、申請者承諾未來獲補助之電視節目參與國外活動、節目展時,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之名義參加。

2、申請補助之各集電視節目非屬政府機關(構)補助、委製,或非由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製作、委製、合製者。

3、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符合本要點第五點第九款規定,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原產地為中華民國,且不得有違反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之情事。

4、申請者申請補助集數之製作經費,個人所得部分,應依財政部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所得扣繳。


(六)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屬合製者,應由所有合製者共同提出申請,並於申請表載明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獲補助時,各合製者獲補助金之分配比例。

(七)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七、申請期限與遞件方式:


(一)受理申請期限自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止。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付郵遞送者以郵戳為憑,請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親自或請他人交送者,應依前款規定期限內送達本局「廣播電視產業組」(本局五樓,以收發章戳為憑)。

(三)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申請一百零四年度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電視節目補助案」。申請案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八、審查作業與審查小組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參與演出之資深演藝人員資格與申請案應具條件、申請補助應檢送之文件及其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合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者,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審查小組審查


1、審查小組組成


(1)由本局遴聘四位學者、專家及一位本局代表組成。

(2)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3)審查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2、審查小組職責


(1)訂定審查基準。

(2)就前款書面審核合格之申請案進行審查,並就是否補助及補助金額作成建議。

(3)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


3、決議方式:申請案之准駁及補助金額,應有二分之ㄧ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ㄧ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


(三)獲補助者名單及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之。


 

九、撥款方式


(一)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書面通知所載期限內,檢具本局抬頭之補助金發票或領款收據、受補助金額之原始憑證(須黏貼於憑證用紙,格式如附件四)、費用結報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五)及納入本補助金後之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自籌款金額及本局補助金額),經本局核實一次撥付。

(二)獲補助者逾期未檢送前款應檢送之文件或檢送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十、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核撥。

(二)應擔保其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不得違反第五點第九款、第十款,第六點第五款第一目至第四目之切結書內容。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五)獲補助者接受本局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並受本局監督。


 

十一、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獲補助者違反前點規定者,本局應撤銷其獲補助金資格,獲補助者應按補助金總額之五分之一賠償本局,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或應繳納之賠償金未完全繳納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二、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