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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4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

  • 發佈日期:2015-03-27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局影(輔)字第10420017583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局影(業)字第10430043221號令修正發布

 

 

一、主旨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培育基礎電影長片製作人才,鼓勵運用特效技術,產製具商業市場性、多元創新內容或文化藝術價值等類型之國產電影片,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期間

本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以下簡稱輔導金)之申請,分二梯次辦理:


(一)第一梯次申請時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止。

(二)第二梯次申請時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止。

申請人應於前項各梯次規定之申請時間內,檢具第六點規定文件、資料,以郵寄(須掛號)遞送或親自交送(含委請他人交送,如快遞、宅急便包裹等)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採掛號郵寄方式申請者,以郵戳為憑;採親自交送方式申請者,應於本局上班時間內(即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達。

本局地址:10047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四樓。

聯絡電話:02-2375-8368分機1420或1427。


 

三、輔導金電影長片之組別及補助比率、金額

輔導金電影長片獲補助金額,不得逾獲輔導金者出資總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並以第二項各款規定金額為上限。

本年度輔導金電影長片分下列三組,每組獲選名單及輔導金金額由輔導金評選小組依本要點規定完成評選,並作成建議;實際獲選名單及金額由本局核定並公告之。


(一)一般組(補助具商業市場取向之國產電影片):獲一般組輔導金金額,不得達申請案企畫書所載輔導金電影長片製作總成本之百分之五十,且以新臺幣三千萬元為上限。

(二)新人組(補助由新人導演執導之國產電影片):獲新人組輔導金金額,不得達申請案企畫書所載輔導金電影長片製作總成本之百分之五十,且以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為上限。

(三)多元組(補助具多元創新或文化藝術價值內容之國產電影片):獲多元組輔導金金額,不得達申請案企畫書所載輔導金電影長片製作總成本之百分之五十,且以新臺幣三千萬元為上限。

第一項所稱獲輔導金者出資總金額,指以獲輔導金者名義投資輔導金電影長片製作之金額,其金額來源包含但不限於融資、定期存款、動產質借、不動產抵押款、借貸款、捐贈款或贊助款。


 

四、申請人資格

申請人以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為限。申請輔導金之電影長片由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合製者,應由所有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共同提出申請。

申請人曾經本局撤銷其策略性補助金、旗艦組及策略組補助金或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受領資格者,於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應不受理其申請。

申請人最近一會計年度(曆年制)資產負債表所載淨值總額不得為負數,且最近一年內應無退票紀錄。但第二梯次申請人於申請時,其資產負債已為正值,應檢附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不受前開最近一會計年度資產負債表所載淨值不得為負數之限制。

 

五、輔導金電影長片應符合之條件


(一)一般組:除應符合下列第一目至第三目之規定外,並應符合本款第四目至第六目規定之 一:


1.導演之一或製片之一應曾執導或製作二部以上電影長片,且其中一部電影長片全國票房應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或臺北市地區票房達新臺幣五十萬元。

2.導演均不得兼任申請案之製片。

3.同梯次每一導演以執導一部電影長片為限;同梯次每一製片以製作二部電影長片為限。

4.製片之一或導演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含該輔導金電影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及部分特效應在國內完成。

5.導演及三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未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之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屬相同國籍者,未逾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二分之一,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含該輔導金電影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及部分特效應在國內完成。

6.動畫電影長片在國內製作費用達製作費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導演(或製片)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參加該電影長片製作之人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含該輔導金電影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及部分特效應在國內完成。


(二)新人組:除應符合下列第一目至第三目之規定外,並應符合本款第四目至第六目規定之一:


1.導演之一應曾執導一部電影長片、二十分鐘以上之短片或七十五分鐘以上之單元劇。

2.導演均不得兼任申請案之製片。

3.同梯次每一導演以執導一部電影長片為限;同梯次每一製片以製作二部電影長片為限。

4.導演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含該輔導金電影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及部分特效應在國內完成。

5.導演及三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未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之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屬相同國籍者,未逾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二分之一,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含該輔導金電影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及部分特效應在國內完成。

6.動畫電影長片在國內製作費用達製作費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導演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參加該電影長片製作之人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含該輔導金電影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及部分特效應在國內完成。


(三)多元組:除應符合下列第一目至第三目之規定外,並應符合本款第四目至第六目規定之一:


1.導演之一應曾執導二部以上電影長片,且其中一部電影長片全國票房應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或臺北市地區票房達新臺幣五十萬元,或其中一部電影長片曾獲國內外重要影展競賽單元獎項入圍或得獎(個人獎項以最佳導演獎為限)。

2.導演均不得兼任該申請案之製片。

3.同梯次每一導演以執導一部電影長片為限;同梯次每一製片以製作二部電影長片為限。

4.導演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參加該電影長片製作之人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含該輔導金電影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及部分特效應在國內完成。

5.導演及三分之一以上參加該電影長片製作之人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含該輔導金電影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及部分特效應在國內完成。

6.動畫電影長片在國內製作費用達製作費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導演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參加該電影長片製作之人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含該輔導金電影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及部分特效應在國內完成。

前項所稱國內外重要影展競賽單元獎項入圍或得獎,指在國內曾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賽獲金馬獎正式獎項、台灣國際紀錄片(雙年展)影展競賽單元得獎、台北電影節競賽單元得獎、高雄電影節競賽單元得獎,或在國外曾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加「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所稱第一類國際影展競賽單元入圍或得獎、第二類國際影展競賽單元入圍或得獎、第三類國際影展競賽單元得獎、第四類國際影展競賽單元得獎。


(四)放映時間應在六十分鐘以上,且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但輔導金電影長片經評選小組依第十二點規定進行審核,且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建議得不受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之限制者,不在此限。

(五)不得全程在國外取景或拍攝,且在國內拍攝之場景,應有主角或配角之呈現。但動畫片不在此限。

(六)輔導金電影長片製作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以三十五毫米或超十六毫米底片以上規格拍攝,且其複製片應以三十五毫米電影片規格製作。

2.以電影規格之數位攝影機拍攝,且其複製片應以三十五毫米電影片或電影規格DCP數位檔案輸出,畫素應為1920x1080 pixel或更高等級之解析度,音訊格式應為16/24Bit,48KHz,格率為24格/秒。


(七)擔任輔導金電影長片之導演,應將本年度及之前年度執導之九十九年度至一百零二年度旗艦組及策略組補助金電影長片、輔導金電影長片及短片攝製完成並取得各該電影片之准演執照或分級證明。

(八)於本局公告獲選本年度輔導金電影長片名單前,應尚未取得該電影片准演執照或分級證明。

(九)不得以相同或相類似之企畫書所載電影片製作企畫或劇本獲得本局其他製作補助。但依國產電影片劇本開發補助要點獲劇本開發補助金或一百年度票房獎勵製作國產電影片補助金辦理要點、一百零一年度票房獎勵製作國產電影片補助金辦理要點規定獲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製作補助金之電影長片者,不在此限。

(十)輔導金電影長片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未獲文化部捐助之財團法人製作補助、投資或委製。

(十一)輔導金電影長片獲政府機關(構)及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電影製作合計達輔導金電影長片製作總成本之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如有涉及採購事項,且該當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之構成要件,應依該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申請書及企畫書

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及輔導金企畫書(以下簡稱企畫書)十五份,向本局申請本年度輔導金;申請人之申請書及企畫書,不論獲輔導金與否,概不予退還。

企畫書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具體填寫。無相關資料說明者,應載明「無資料」;其有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者,應依序附於企畫書後。


(一)電影長片製作企畫。填寫項目及應附之證明如本款第一目至第六目規定,並應按申請組別檢附本款第七目、第八目或第九目規定之證明文件。


1.申請人及國外合製電影片製作業現況及過去實績說明(例如過去製作電影片之數量、國內票房、得獎紀錄、海內外著作財產權交易收入、對臺灣電影產業回饋效益、事蹟等資料),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申請人最近一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設立未滿一年者,應就其設立期間檢附;第二梯次申請者於申請時資產負債已為正值者,應檢附會計師查核報告。

(3)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申請人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證明,且前開證明應於申請人申請日前一個月內開立。

(4)申請輔導金之電影長片有與國內電影片製作業合資或與國外電影片製作業合資或合製者,應檢附合資或合製文件影本及合資、合製者同意遵守第十五點各款規定之文件。


2.電影長片片名、製作立意、製作規格、劇情大綱(或劇情簡介)、預定拍攝地點、預估製作期程,其於申請日期前已開拍者,並應載明拍片進度。

3.電影長片製作團隊介紹(含製片、導演、編劇、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藝術與技術人員及其個人過去實蹟、獲獎紀錄相關證明文件,並應標明導演、製片及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之國籍;載明之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藝術與技術人員尚未確定者,應註明「未定」(未註明「未定」者,視同已確定),並應檢附製作團隊成員同意參與本電影長片製作之合約書或同意文件影本(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藝術與技術人員未定者,免附)。

4.特效運用計畫,包含預計使用之特效技術、設備、項目說明。

5.預估製作總成本表。

6.導演出具符合第五點第七款規定之切結證明。

7.申請一般組輔導金者,應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1)導演或製片曾執導或製作二部以上電影長片之證明,並提出其中一部電影長片全國票房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或臺北市地區票房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證明。

(2)每一導演出具該梯次其僅執導一部電影長片之切結證明;每一製片出具該梯次其僅製作二部電影長片之切結證明。

(3)編劇同意將劇本拍攝為本電影長片之授權文件影本。

(4)劇本改編自他人著作者,應檢附該著作及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劇本之授權文件影本。

(5)屬中華民國國籍之導演、製片及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應檢附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8.申請新人組輔導金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導演曾執導一部電影長片、二十分鐘以上之短片或七十五分鐘以上之單元劇之相關證明。

(2)每一導演出具該梯次其僅執導一部電影長片之切結證明;每一製片出具該梯次其僅製作二部電影長片之切結證明。

(3)編劇同意將劇本拍攝為本電影長片之授權文件影本。

(4)劇本改編自他人著作者,應檢附該著作及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劇本之授權文件影本。

(5)屬中華民國國籍之導演、製片及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應檢附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9.申請多元組輔導金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導演曾執導二部以上電影長片之證明,並提出其中一部電影長片全國票房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或臺北市地區票房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證明,或影展舉辦單位出具其中一部電影長片得獎或入圍之證明文件影本,及該得獎獲入圍之電影長片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參展之證明文件影本。

(2)每一導演出具該梯次其僅執導一部電影長片之切結證明;每一製片出具該梯次其僅製作二部電影長片之切結證明。

(3)編劇同意將劇本拍攝為本電影長片之授權文件影本。

(4)劇本改編自他人著作者,應檢附該著作及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劇本之授權文件影本。

(5)屬中華民國國籍之導演、製片及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應檢附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電影長片行銷企畫。填寫項目如下,並檢附第六目證明文件。


1.電影長片市場定位、市場分析及目標觀眾分析。

2.電影長片國內外行銷策略、市場布局之規劃及異業結盟(置入性行銷)。


3.國內發行商簡介及實績說明、預估上映檔期、預估票房等(未確定者請註明『未定』)。

4.國際發行商簡介及實績說明、國際參展計畫等(未確定者,請註明『未定』)。

5.預估行銷及宣傳成本分析。

6.證明文件:


(1)與國內發行商簽訂之發行合約或同意文件影本(未確定者,免附)。

(2)與國際發行商簽訂之發行合約或同意文件影本(未確定者,免附)。

(3)國內電影片映演業同意映演本電影長片之合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未確定者,免附)。

(4)電影長片著作財產權交易合約或同意文件影本。(未確定者,免附)。



(三)電影長片集資計畫:


1.應載明申請輔導金之電影長片製作資金來源為自資或合資。

2.申請輔導金電影長片製作資金來源屬申請人自資者,應提出申請人資金來源規劃說明;其資金來源為獲政府機關(構)、政府補助之財團法人補助者,應列明機關(構)、財團法人名稱、補助金額及占申請人出資金額之比率。

3.申請輔導金電影片製作資金來源屬合資者:


(1)應提出申請人及其他合資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之說明;申請人獲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補助者,並應列明機關(構)、財團法人名稱、補助金額及占申請人出資金額之比率。

(2)應檢附合資製作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申請人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



(四)電影長片回饋計畫:


1.申請人及合製之國外電影片製作業過去製作之電影片曾提供主要製作團隊以外非為電影片從業人員之創作者、我國大專校院以上學校在校學生等參與製作跟拍、實習或過去曾舉辦電影訓練課程、講座、校園映演座談會等回饋紀錄事蹟之說明,並應檢附證明文件(無回饋事蹟者,免附)。

2.電影長片未來之回饋計畫。


(五)劇本(含劇情大綱及人物介紹)。

(六)檢附導演作品(內含對白)三至五分鐘,影音檔案類型為mpeg.或為完整可播放DVD格式光碟。

(七)申請案為動畫長片者,應另檢附人物造型轉面、美術設計風格說明及分鏡腳本。

(八)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企畫書內容未符前點規定或企畫書記載不全或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全者,本局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局不受理其申請。

同一梯次申請案之企畫書所載導演相同者或有製片製作三部以上電影長片之情形之一者,本局應通知各該申請者限期自行協調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者,本局應不受理各該申請案。


 

七、評選小組及議事


(一)輔導金評選小組(以下簡稱評選小組):由本局遴聘影視及其他文化創意、創投產業之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七人至十一人組成評選小組。評選小組評選輔導金電影長片申請案(以下簡稱申請案)之准駁及輔導金金額,應以會議為之;前開會議應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二)評選小組之委員,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委員於申請案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無關聯,並同意對評選小組會議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委員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輔導金獲選資格。

(三)獲輔導金申請案名單及獲輔導金金額,應經出席評選小組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前開建議,應經本局核定。

(四)前款核定事項之變更及依第十二點第二項、第十五點第二款應經評選小組審查同意之事項,應經申請案評選小組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同意,始得作成建議,並不適用第一款規定。

(五)前款建議,應經本局核定之。

(六)本局得於申請案評選會議召開前,聘請財務金融專家就申請案企畫書財務資料審查並提供意見。

(七)評選小組之委員及財務金融專家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發給交通費、出席費或審查費。


 

八、簽約

獲輔導金者應於本局核定並通知其獲選輔導金之日起九個月內,與本局完成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影片製作合約書(以下簡稱製作合約)之簽約,逾期未完成簽約者,本局應廢止其輔導金受領資格;製作合約由本局另定之。

 

九、信託合約之簽訂

獲輔導金者與本局簽訂製作合約之日起二個月內,應委託一家信託業承作輔導金之信託管理事宜。獲輔導金者應監督受委託之信託業者於信託合約簽訂前,將信託合約交付本局核定。獲輔導金者並應自本局核定信託合約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信託合約之簽訂。

 

十、信託管理


(一)獲輔導金者應於簽訂信託合約後,檢附輔導金收據及信託業開立之已繳交信託管理費、查核費之證明向本局申領輔導金。輔導金由本局依信託合約分期交付該信託業辦理撥付。

(二)獲輔導金者向該信託業辦理輔導金電影長片製作成本之單據核銷金額,應逾製作合約核定輔導金金額之二倍。

(三)信託合約中倒數第二期輔導金(應為製作合約核定輔導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應俟輔導金電影長片經本局依第十二點規定核定審核通過,且信託業審查輔導金電影長片製作成本單據核銷無誤後,予以支付。

信託業審查前目輔導金電影長片製作成本單據核銷,認定獲輔導金者之核銷金額逾本局核定輔導金之二倍,即按本局原核定輔導金金額補助;獲輔導金者之核銷金額未逾本局核定輔導金之二倍,信託業應即通知本局重新核定輔導金金額。本局應依以下公式重新核定輔導金金額並修正製作合約,其有溢領者,並應依本局指定期限內繳還本局。

計算公式:(獲輔導金者之核銷金額÷2 )-新臺幣一千元。

(四)信託合約中最後一期輔導金(應為製作合約核定輔導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應俟獲輔導金者依第十四點規定向本局辦理輔導金電影長片結案,並經本局核定通過後,予以支付。

(五)信託金額支付之條件、程序,依信託合約之規定,獲輔導金者得分期申領輔導金。申領各期輔導金時,應依信託合約規定交付相關資料,經信託業審查無誤後,始得支領,且前一期支領之輔導金未核銷前,不得申領後一期的輔導金。獲輔導金者向信託業核銷各期輔導金時,應出具各項支出憑證正本,並註明支出用途。其為境外支出憑證者,得以影本(應經當地會計師簽證及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替代。境外支出憑證內容應翻譯成中文,且應換算成新臺幣計價。

(六)信託業之管理費用,由獲輔導金者支付。

(七)信託業應聘請專業人士(名單事前應由信託業送交本局核准)查核輔導金電影長片之執行進度、製作成本單據核銷之審查及申領信託金事宜,其費用由獲輔導金者支付。

(八)前二款管理費及查核費得列為製作成本,併同各期輔導金之單據辦理核銷。

(九)輔導金於信託專戶所衍生的利息金額,應全數繳回本局。

(十)信託業應將輔導金電影長片收支計算表,定期送交本局。

十一、輔導金電影長片攝製完成期限

獲輔導金者應於與本局簽訂製作合約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將輔導金電影長片攝製完成,並取得電影片分級證明。其無法於上開期限內攝製完成,並取得電影片分級證明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展期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全片以動畫製作者,應於與本局簽訂製作合約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將輔導金電影長片攝製完成,並取得電影片分級證明。其無法於上開期限內攝製完成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展期不得逾十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因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獲輔導金者無法於展延期限攝製完成,取得分級證明者,不受前項展延期限及次數之限制。但仍應依第十二點、第十三點及第十四點規定期限辦理輔導金電影長片製作完成之審核、發行及結案。

前項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及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


 

十二、輔導金電影長片製作完成之審核

獲輔導金者應於輔導金電影長片完成攝製、取得電影片分級證明後六個月內,且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性映演前,檢具審核申請書、輔導金電影長片分級證明正反面影本、電影長片複製片、符合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相關證明及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向本局申請審核;未檢送上開審核資料文件或檢送之資料文件不全者,本局得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二次為限。

前項申請案,本局得請評選小組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核,並作成建議,送請本局核定。


(一)電影長片是否符合第五點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五點第三款規定。

(二)電影長片是否符合企畫書所載之電影片製作業、片名、製作規格、劇情大綱、製片、導演、編劇、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攝影、剪輯、美術。

(三)電影長片之拍攝品質。

經核定未通過審核之輔導金電影長片,本局得要求獲輔導金者限期修改,並再送審核;其修改期間累積不得逾六個月。


 

十三、輔導金電影長片的發行期間

獲輔導金者應於輔導金電影長片於本局核定審核通過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將該電影長片依本局核定審核通過之內容,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性映演;其無法於上開期限內作首輪商業性映演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向本局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十四、輔導金電影長片之結案

獲輔導金者應於輔導金電影長片應於首輪商業映演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且不得逾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三十日,檢具結案報告及下列各款文件,向本局辦理結案事宜。獲輔導金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前開期間(限)之展延。


(一)製作企畫執行成效報告(含前後製執行過程說明、就業人力說明)。

(二)行銷企畫執行成效報告(含行銷策略檢討、輔導金電影長片國內外票房記錄證明、發行期間及其國內外著作財產權交易或發行之收入及衍生週邊商品收入)及符合第十三點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參展及入圍或得獎紀錄。

(四)回饋企畫執行成效報告(含對臺灣電影產業之效益)。

(五) 經會計師簽證之輔導金電影長片總經費收支明細表及受補助之輔導金經費原始支出憑證正本(其為境外支出憑證者,得以影本替代,惟應經當地會計師簽證及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境外支出憑證內容應翻譯成中文,且應換算成新臺幣計價),並應附會計師查核報告(報告中應註明獲輔導金者出資總金額及比率)。其中原始支出憑證部分,屆時如經本局報經審計部同意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得免檢送,但獲輔導金者應依「文化部補捐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1.收入部分包含但不限於國內外票房、融資、民間投資、各級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補助(請載明領取之補助明細及占全部經費比率) 或投資、民間捐贈、國內外影片著作財產權交易收入及衍生週邊商品收入。

2.支出部分包括輔導金電影長片製作總成本(應分人事費、材料費、美工費、製作費、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雜支等八項,並檢附該八項之細目清冊)、宣傳行銷費用。上開人事費支出,應另附個人扣繳憑單影本(繳稅義務人為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其領受之勞務報酬及勞務發生地為中華民國境內之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規定辦理就源扣繳並開立扣繳憑單向當地國稅局申報)或人事費發票影本,並註明該個人擔任之職務;製作總成本金額應逾該片製作合約核定輔導金金額之二倍,其屬境外之支出憑證,得以影本(應經當地會計師簽證及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替代。


(六)信託業開立之該電影長片製作支出核銷金額證明文件。

(七)第十五點第五款及第六款之授權書正本及第十五點第七款第二項授權書影本。

(八)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開立受領獲輔導金者已履行第十五點第七款第一項規定無償贈送二個全新複製片(其規格應符合第五點第七款規定之一,如選擇繳交數位格式之全新複製片,應繳交未加密之DCP檔及HDCAM-SR錄影帶各一個)及經本局審定通過之該電影片全部海報及劇照各二份之證明。

(九)輔導金電影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在國內沖印之證明。

(十)輔導金電影長片符合第五點第十一款規定之證明。

(十一)輔導金電影長片提供主要製作團隊以外非為電影片從業人員之創作者、我國大專校院以上學校在校學生等參與製作跟拍、實習之證明,或舉辦輔導金電影長片校園映演座談會、電影訓練課程或講座之會議、課程紀錄(含時間、地點、出席演職員、座談內容及照片)。

(十二)其他本局指定文件。

結案時,輔導金金額逾獲輔導金者實際出資總金額百分之八十者,本局應以獲輔導金者實際出資總金額乘以百分之八十重新核算實際輔導金金額,並修正製作合約;其有溢領者,應依本局指定期限內繳還本局。


 

十五、獲輔導金者應遵守之事項


(一)獲輔導金者不得將輔導金電影長片轉讓與其他電影片製作業攝製。但經本局許可,得與國內外電影片製作業合製,或變更為本局原核定之部分獲輔導金者製作。

(二)獲輔導金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攝製輔導金電影長片。下列各目規定事項有變更必要者,獲輔導金者始得以書面述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企畫書經評選小組審查同意變更,並經本局核定後,獲輔導金者始得依修正後之企畫書攝製輔導金電影長片。變更以三次為限。


1.一般組企畫書所載電影片片名、製作規格、劇情大綱、編劇、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攝影、剪輯、美術及未符合第五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之導演或製片。

2.新人組及多元組企畫書所載電影片片名、製作規格、劇情大綱、製片、編劇、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攝影、剪輯及美術。


(三)輔導金電影長片片首或片尾處應明示「本片係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一百零四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影片」或類似文意,並依本局要求加註機關識別圖樣。

(四)獲輔導金者應配合參加本局舉辦之各項國片行銷活動、臺北金馬影展及本局指定之各項影展等。

(五)獲輔導金者依第十四點辦理結案前,應先登錄為本局「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臺」(網址:http://tavis.tw)之「產業頻道」會員後,將該電影片剪輯成十分鐘以內之普遍級或保護級預告片數位影音檔案及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音樂、相關海報與劇照、影片定格畫面、影片部分畫面)上傳「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臺」;獲輔導金者應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本局再授權之人及政府機關,得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利用上傳之檔案及資料於國內外重製、散布、改作、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及公開上映之書面文件;獲輔導金者未完全擁有輔導金電影長片之著作財產權時,應為本局、本局再授權之人及政府機關取得其他著作財產權人出具上開授權之書面文件。上傳規格請參考該平臺網站說明。

(六)獲輔導金者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本局再授權之人及政府機關,於該輔導金電影長片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性映演之日起十二個月後,得將輔導金電影長片作非營利性公開上映 、公開播送,並得將輔導金電影長片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作以下運用之書面同意文件;獲輔導金者未完全擁有輔導金電影長片之著作財產權時,應為本局、本局再授權之人及政府機關取得其他著作財產權人出具上開授權之書面文件: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於上開政府機關所屬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獲輔導金者應依本局指定期間、型式無償提供輔導金電影長片,供本局作前項授權之運用。


(七)獲輔導金者依第十四點辦理結案前,應無償贈送二個符合第十二點審核通過之輔導金電影長片全新複製片(其規格應符合第五點第七款規定之一,如選擇繳交數位格式之全新複製片,應繳交未加密之DCP檔及HDCAM-SR錄影帶各一個)及經本局審定通過之該電影片全部海報及劇照各二份予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作為永久典藏及推廣之用。

獲輔導金者並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該中心,於輔導金電影長片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性映演之日起十二個月後,得將輔導金電影長片作非營利性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並得將輔導金電影長片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作以下運用之書面同意文件;獲輔導金者未完全擁有輔導金電影長片之著作財產權時,應為該中心取得其他著作財產權人出具上開授權之書面文件: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於所屬網站之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八)輔導金電影長片參加國際影展活動時,應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及獲輔導金者名義參加。

(九)獲輔導金者提供予本局之文件或承作輔導金信託管理之信託業之文件、支出憑證,不得有偽造、變造或冒混情事。

(十)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相同或相類似之企畫書或劇本獲得本局其他製作補助。

(十一)輔導金電影長片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未獲文化部捐助之財團法人製作補助、投資或委製。

(十二)獲輔導金者應為輔導金電影長片分級證明上所載出品公司之一。

(十三)獲輔導金者應於結案前,舉辦一場以上之輔導金電影長片校園映演座

談會、電影訓練課程或講座,或已提供輔導金電影長片主要製作團隊以外非為電影片從業人員之創作者、我國大專校院以上學校在校學生等參與製作跟拍或實習。


 

十六、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輔導金者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本局應撤銷其輔導金受領資格(已簽約者,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製作合約,獲輔導金者並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輔導金):


1.依第六點第二項各款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實,經本局查證屬實。

2.未依第十點第三款或第十四點第二項規定於本局指定期限內將溢領之輔導金繳還本局。

3.違反第十一點輔導金電影長片攝製完成期限規定。

4.未依第十二點第一項規定期限檢送申請審核文件或檢送之資料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二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5.輔導金電影長片經本局核定審核未通過或依第十二點第三項限期修改,屆期未修改或於期限內修改後仍未通過審核。

6.違反第十五點第一款、第二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二款規定。

7.違反製作合約或信託合約規定。但本要點及信託合約另有違約處理規定者,不在此限。

8.輔導金電影長片侵害他人著作權,並經法院判決確定。

9.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審查委員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獲輔導金者應無條件按製作合約所載輔導金總額百分之三十賠償本局:


1.違反第五點第十一款規定。

2.違反第十三點規定或未依第十四點規定期限檢具結案報告及文件或檢具之結案報告或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二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全。

3.未依第十五點第五款前段規定將輔導金電影長片剪輯上傳「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臺」或違反第十款或第十一款規定。


(三)未依第九點規定期限,完成信託合約之簽訂或因前二款情形經本局撤銷輔導金受領資格或通知繳納賠償金之獲輔導金者,自本局通知繳納賠償金或解除合約及被撤銷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各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且於其應繳回已領之輔導金及賠償金未完全繳回、賠償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及獎勵。

(四)獲輔導金者未依第十五點第四款規定配合參加本局舉辦之各項國片行銷活動及本局指定之各項影展,應按次依本局核定輔導金金額上限之百分之五賠償本局,且於其應繳納之賠償金未完全繳納前,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及獎勵。

(五)獲輔導金者未依第十五點第六款第二項規定之期間、型式提供輔導金電影長片,經本局再通知限期提供輔導金電影長片,屆期仍不提供者,應按次賠償本局新臺幣一百萬元,且於其應繳納之賠償金未完全繳納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及獎勵。


 

十七、附款之優先適用

本局核定獲輔導金之申請案,如有附款者,其附款應優先於本要點適用。

 

十八、其他規定

輔導金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本局無法執行本要點時,本局得停止辦理,且申請人或獲輔導金者不得要求本局賠償或補償。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