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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事業相關租稅減免措施

  • 發佈日期:2011-10-24

一、 營業稅及娛樂稅

電影事業映演電影片,可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及「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規定,申請免徵營業稅及娛樂稅減半課徵之優惠。

 

二、 關稅


(一) 電影片製作業、發行業、映演業及電影工業進口影視媒體專用器材或車輛,可依「影視媒體專用器材或車輛進口免繳關稅證明書申請須知」申請免繳關稅證明書。

(二) 依「關稅法」規定,應徵關稅之攝製電影電視之攝製製片器材、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工具、盛裝貨物用之容器,進口整修、保養之成品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物品,在進口之日起六個月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出者,免徵關稅。

(三) 依「關稅法」規定,攝製電影、電視人員攜帶之攝製製片器材、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工具、展覽物品、藝術品、盛裝貨物用之容器,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政府機關寄往國外之電影片與錄影帶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類似物品,在出口之翌日起一年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進口者,免徵關稅。


 

三、 營利事業所得稅

依「營利事業投資國產電影片製作業製作國產電影片投資抵減辦法」規定,營利事業投資達一定規模之電影片製作業之創立或擴充(該電影片製作業須製作國產電影片),其原始認股或應募屬該電影片製作業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期間達三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價款之百分之二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