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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4年度補助製作高畫質電視節目徵選要點

  • 發佈日期:2015-02-25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局視(輔)字第10430010691號令訂定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數位電視產業健全發展,提昇電視節目影音品質及內容之精緻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許可領有證照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且未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一)曾獲選其他年度補助金,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三)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三、電視節目主題
應呈現臺灣多元、多樣人文、社會、景觀等內涵且富創意;申請補助連續劇類者並以兼具符合觀眾喜好、新興人才引用、題材一源多用與跨界、跨業領域整合及海外行銷潛力為優先。
 
四、電視節目類型及長度
(一)連續劇類:每集長度應為四十五分鐘以上,且全劇應為十二小時以上,三十小時以下。
(二)電視電影類:全案長度應為七十五分鐘以上。
(三)兒童少年節目類:每集長度應為二十四分鐘以上,全案不得少於五小時。但屬動畫類型之兒童少年節目,不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五、補助金額度
(一)獲核定補助之申請案,其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該申請案企畫書所附電視節目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百分之四十九,並以下列金額為上限:
1、連續劇類: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2、電視電影類:全案新臺幣五百萬元。
3、兒童少年節目類:全案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5.1聲道環繞音效補助:連續劇類及電視電影類申請案之音效規格如依第七點規定製作5.1聲道環繞音效者,得另申請本款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其企畫書所附該音訊格式製作項目成本金額百分之四十九,並以下列金額為上限:
1、連續劇類:每小時新臺幣十萬元。
2、電視電影類:全案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獲補助之電視節目辦理結案時,如有結餘款,應將結餘款按本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實際支出總金額未達企畫書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時,本局應按補助比率重新核算補助金。
 
六、申請案之電視節目及其企畫書應具備條件
(一)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未曾發行、散布、公開傳輸、公開播送或公開上映者。
(二)未曾以相同或相類似之企畫書內容,獲得本局電視或電影製作補助。
(三)同一電視節目,應依第四點所列節目類型擇一申請。
(四)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
(五)不得全程在國外(含大陸地區)取景及拍攝。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屬連續劇類者,其在國內拍攝之場景,應有主角之呈現,且應達獲補助電視節目總長度二分之一以上。
(六)屬中華民國國籍之主角、配角、主持人、製作人、導演(播)、編劇,不得少於各該職務人數二分之一;屬中華民國國籍之技術人員(指擔任攝影、燈光、剪輯、音效、美術設計等職務者),不得少於技術人員之總人數二分之一。
(七)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其後製作(指剪輯、錄音、特效、音效及其他後製工作)項目應於國內完成。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
(八)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屬兒童少年節目類者,應聘邀二名以上之相關領域學者專家擔任節目內容諮詢顧問。
(九)屬合資製作者,出資之一方應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其出資總金額逾該電視節目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及實際支出總金額二分之ㄧ。
(十)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獲補助電視節目;其屬合資製作者,應以所有合資製作者名義製作。
(十一)於第十三點所規範之高畫質頻道公開播送時,其內容應與本局審核通過之完成帶一致。
(十二)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不得有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製作、委製、合製、補助之情形。
(十三)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曾獲選本局補助,但未完成簽約者。
2、曾獲選本局補助且完成簽約,因違反規定,經本局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者。
(十四)不得有違反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之情事。
 
七、電視節目規格
(一)視訊格式應為1920x1080i廣播級HD(含以上)規格,TC須設定為drodiv frame time code 廣播級格式,不接受其他任何視訊格式
(二)音訊格式應符合下列格式之一:
1、1/2軌立體聲,3/4軌相同立體聲。
2、5.1聲道環繞音效:1/2軌立體聲,3/4軌杜比E編碼。 
(三)電視節目各集完成帶片尾起始處應明示該電視節目獲本局補助之文意。
 
八、企畫書內容
申請者應檢附企畫書一式十份,以A4橫書雙頁繕寫,並應包含下列各款文件、內容:
(一)申請者資格文件
1、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2、無線電視事業執照、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許可證影本。
(二)製作企畫說明
1、申請者現況及過去實績說明,含:
(1)基本資料。
(2)最近三年節目製作簡歷、收視成效、海外行銷版權交易情形、獲政府補助或委託製作之節目及該節目執行進度、製播績效及其證明文件。其設立未滿三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
(3)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其設立未滿三年者,就其設立期間檢附。
(4)最近三年參加國內金鐘、金馬、其他國內或國際影視競賽之紀錄。其設立未滿三年者,就其設立期間檢附。
(5)製作之電視節目曾提供我國在校學生參與製作跟拍或實習,或曾舉辦編、演、製等電視人才訓練課程、講座,或曾將場景於節目製拍以外開放公眾參訪等加值利用事蹟之說明,並應檢附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2、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說明,含:
(1)節目名稱、發音語言。
(2)節目類型。
(3)總集數、每集長度及全劇(案)總長度。
(4)連續劇類應檢附故事大綱、分集大綱、人物介紹及五集劇本。
(5)電視電影類應檢附故事大綱及劇本。
(6)兒童少年節目類應檢附劇本大綱及三集以上之劇本;未滿三集者,依其實際集數檢附。
(7)除兒童少年節目外,申請補助節目於第九點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申請截止日前已開拍者,應檢附該節目三至五分鐘樣帶或片花。申請補助節目於第九點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申請截止日前尚未開拍者,則應檢附十分鐘以上之導演過往作品剪輯。樣帶、片花及導演過往作品剪輯應含對白,且應錄製於影音檔案為mdiveg.格式或完整可播放之DVD格式之DVD光碟。
(8)應載明劇本、故事大綱、分場大綱、人物介紹係自創或取材他人之著作或創意改編;如係改編自他人著作者,應檢附原著及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之書面授權文件。
3、預估製作期間說明:應載明籌備、拍攝(含地點)、粗剪、後製、完成及公開播送各階段起訖時間。其於申請日前已開拍者,並應載明製作時間。
4、製作規格說明,含:電視節目視訊、音訊規格及預定使用攝影機之攝影鏡頭、品牌、型號,可多重列舉。
5、工作團隊說明:應檢附製作人、導演(播)、編劇、主角、配角、主持人、節目內容諮詢顧問(兩人)、擔任攝影、燈光、剪輯、音效、美術設計等職務者之名單、經歷簡述、合作意向書之具體說明及國籍說明(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6、預估經費說明:平均每集經費預估明細表及總經費預估明細表,各項細目均應詳列,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表示。
7、節目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平臺規劃說明(期間、時段、頻道介紹等,包含但不限於傳統電視頻道、多媒體隨選視訊服務、視頻網等)。
(三)資金說明
1、應載明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屬自資製作或合資製作。
2、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屬自資製作者(指該節目製作所需之全部成本均由申請者單獨出資,其資金來源包含但不限於融資、定期存款、動產質借、不動產抵押款、借貸款、捐贈款或已獲政府機關(構)之補助金),應檢附自籌款來源規劃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自籌款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如為獲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名稱、補助金額及於自籌款中所占比率。
3、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屬合資製作者:
(1)應由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申請者提出申請(可為單一申請者或由多數申請者共同提出申請)。非由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請時,應檢附其他合資製作者同意由申請者申請本補助之證明文件。
(2)應提出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之說明,同時檢附申請者出資金額之來源規劃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之出資形式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獲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名稱、補助金額及占企畫書所附電視節目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之比率。
(3)應檢附合資製作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
(4)非由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請者,申請者應承諾負本要點及契約責任義務之證明文件。但第十五點至第十七點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四)行銷企畫說明
1、市場定位、市場分析及目標觀眾分析。
2、國內外行銷策略、作為(包括但不限於網路或數位載具等新媒體或平臺行銷)與預估成效(如收視率、接觸人次等)、推廣總目標及異業結盟。
3、預估相關著作財產權交易收益。
4、預估行銷及宣傳成本分析。
5、預估回收金額及時程。
(五)回饋計畫說明
申請案製播期間及製播後,可切實執行之產學合作方案、幕前及幕後新興人才引進人數,及其於申請案所擔任之職務。
(六)切結書內容,應包括以下項目:
1、承諾申請補助電視節目之文件、資料及企畫書內容,均無虛偽不實之情事,且符合本要點規定。
2、承諾申請案如獲補助,不會將獲補助金受領資格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他人。
3、承諾申請案如獲本局及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獲補助者如使用補助金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時,依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規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並受本局及其他補助機關監督。
4、承諾申請案如獲補助,獲補助電視節目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及報名獎項時,以中華民國或臺灣之名義參加。
5、承諾申請案如獲補助,除具不可抗力因素外,於報名金鐘獎、金馬獎等國內影視競賽時,採用之參賽節目名稱與核定獲補助節目名稱同,並以獲補助者名義報名、參賽。
6、承諾申請案如獲補助,獲補助者無條件同意自補助契約簽約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期間內,推派獲補助節目工作團隊代表出席本局所指定之投融資、行銷、展覽、研討、講習及培訓課程等,並承諾洽邀節目製作人、導演、主要演員或主持人等主創人員無償出席本局指定之重大展覽、行銷活動至少一場以上。
7、承諾申請案如獲補助,獲補助者同意自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之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內,依本局指定期限及方式,無償提供獲補助節目以下資料,本局將依前述相關資料提供本局委託第三人,就獲補助節目所產生之總體效益及效能進行推估計算:
(1)獲補助電視節目於國內外行銷(含國內及海外著作財產權銷售地區及銷售總金額)、宣傳及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之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含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之名義),及第四款行銷企畫、第五款回饋計畫之執行成效報告。
(2)獲補助電視節目之國內外目標收視群。
(3)獲補助電視節目國內外播送成果及其證明文件,包括各播送平臺(頻道)、播送期間、平均收視率、播出期間總收視點、首播時與同時段其他各播送平臺(頻道)節目收視排名比較、累積收看人口數或點擊率。
(4)異業合作、廣告效益評估、商業置入或冠名贊助。
(5)其他本局指定之資料。
(七)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中文譯本。
 
九、申請期間
(一)連續劇類、電視電影類、兒童少年節目類:自本要點發布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五日止。
(二)遞送方式
1、付郵遞送者,應於截止日前將前點規定之文件、內容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郵戳為憑。
2、親自或委請他人交送者,應於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前點規定之文件、內容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章戳為憑。
3、未依前二款所定期限截止日檢送前點規定之文件、內容,或檢送之文件、內容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不受理其申請。
(三)申請文件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補助製作高畫質電視節目徵選案」及申請補助之節目類型。申請案不論獲選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十、評選及審核作業
(一)本局書面審查:申請案件不符第二點、第四點、第六點或第七點規定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二)評選項目說明
1、製作企畫之創意、可行性及對產業提升之助益。
2、申請者過往高畫質電視節目製播績效及執行能力。
3、行銷企畫、回饋計畫。
4、資金說明之合理性及完整性。
(三)評選小組之組成:
1、由本局遴聘影視製作、傳播、行銷、財務會計、資通訊等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組成。
2、評選小組之委員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3、評選小組之委員於評選及審核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委員於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選之申請案、申請者及獲補助節目無關聯,並同意對評選、審核相關事項保密,及同意於本局核定公告獲補助名單之後,得由本局依公務使用之必要,公開評選小組委員名單。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格。
(四)評選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查合格之申請案,依第二款評選項目進行評選,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建議。
2、審核獲補助者之企畫書除製播期限變更以外之其他變更申請案件,並得就通過變更申請案之獲補助金額作成額度刪減之建議。
3、審核獲補助者申請第一期以外之各期補助金所繳交之文件、資料及執行成果,並得就其執行成果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
4、其他本局提請審核之事項,評選委員就本局提請審核之案件,依本局要求開會或提供書面建議。
(五)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與補助比率及額度之刪減,應由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經全體委員二分之ㄧ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六)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與補助比率及額度之刪減,由本局核定之。
(七)本局得於申請案評選會議召開前,聘請財務金融專家就申請案企畫書財務資料審查並提供意見。
 
十一、簽約及履約保證金
(一)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書面通知之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屆期未完成簽約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補助契約由本局另定之。
(二)獲補助者應於簽約同時繳納補助金額上限十分之一之金額作為履約保證金。
 
十二、補助金核撥補助金核撥、支出憑證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補助契約規定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事宜。
(二)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三)獲補助者應將各期補助金之支出用途、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與各期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均列入工作執行報告之經費收支明細表及成果報告書之經費收支明細總表。
(四)獲補助者留存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五)獲補助者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三、執行時程
除依第十四點規定申請展延並經本局同意者外,獲補助者應自簽約日起一年內,完成獲補助電視節目之製作及公開播送。
前項所稱公開播送指於國內高畫質頻道中,擇一公開播送。獲補助節目屬電視電影類,獲補助者應於前項高畫質頻道或電影片映演場所擇一公開播送、公開上映。
獲補助電視節目屬連續劇類者,於第二項高畫質頻道之播送時段應於晚間六時至十二時之間。
 
十四、企畫書之變更
(一)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企畫書涉及視訊及音訊格式以外之第八點第一項各款規定變更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並於指定期限內修正補助契約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及契約執行。獲補助電視節目屬連續劇類者,得於全劇總長度未減少之前提下,申請總集數變更;如涉劇本變更,仍應符合原故事大綱主軸。
(二)變更以三次為限。但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以二次為限,並須提供展延理由及佐證資料。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獲補助者來局說明,並將視其所提出之理由及事證是否充分及合理,決定准駁其展延之申請;同意展延之期限合計不得逾六個月,但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致有變更企畫書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前開變更次數,且展延期限合計不得逾一年。
(三)前款但書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
 
十五、著作財產權
(一)獲補助者(獲補助電視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應於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之日起五年,將該節目一部或全部無償授權本局於國內外作非商業性利用,次數不限。本局並得將獲補助電視節目於非商業性利用之目的下,再授權他人利用。前述所稱利用及再授權他人利用,除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於集會場所及其他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公開上映、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數位及類比頻道公開播送、於網際網路上公開傳輸、改作等權利外,尚包括其他著作權法上著作財產權人所享有之一切權利。獲補助者如將著作財產權全部或部分讓予他人或與他人共有者,其對本局之授權不受影響。
(二)獲補助電視節目有使用他人著作時,獲補助者(獲補助電視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應事先取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其著作,永久於獲補助電視節目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於集會場所及其他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公開上映、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數位及類比頻道公開播送、於網際網路上公開傳輸之書面同意文件。
 
十六、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臺
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先登錄為本局「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臺」(網址:httdiv://tavis.tw)之「產業頻道」會員,並將獲補助電視節目剪輯成五分鐘以內之數位影音檔案及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音樂、相關海報與劇照、影片定格畫面、影片全部或部分畫面),上傳「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臺」。獲補助者(補助金電視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並應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利用上傳之檔案及資料於國內外重製、散布、改作、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及公開上映之書面文件。上傳規格應符合該平臺網站說明。
 
十七、違反本要點之處理及損害賠償
(一)獲補助者之申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不退還履約保證金,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獲補助電視節目故意侵害他人權利,經和解、調解、仲裁或法院判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亦同。
(二)獲補助者有違法、違反與本局簽訂之補助契約(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違反第八點第一項第六款第五目、第六目以外之任一切結承諾規定者,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不退還履約保證金,獲補助者並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獲補助者有前開情形或訂約後放棄補助金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俟獲補助者完全繳回已領之補助金後,由本局無息返還履約保證金。
(三)獲補助者因第一款或第二款經本局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各年度高畫質電視節目補助金。但因前款但書規定,致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在此限。
(四)獲補助者違反第八點第一項第六款第五目、第六目切結承諾及第十二點第四款者,自本局查證屬實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各年度高畫質電視節目補助。
(五)獲補助者違反第八點第一項第六款第七目切結承諾者,經本局限期催告一次,仍未交付或交付不全者,自催告期限屆至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各年度高畫質電視節目補助金。
前項各款規定於其他合資製作者,準用之。
 
十八、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一)申請者同意本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其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不限申請表內所列。
(二)申請者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所需,以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確認身分,與其聯絡,並於申請期間及執行結束後得繼續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三)申請者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之規定,就其個人資料向本局行使下列權利:
1、查詢或請求閱覽。
2、請求製給複製本。
3、請求補充或更正。
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請求刪除。但如係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等相關目的所必需,或其他法令有所規範者,本局得拒絕之。
(四)申請者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或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所定之權利,但因申請者提供資料不足或有其他冒用、盜用、不實之情形,可能不能獲得補助資格或影響其受領補助之權益。
(五)申請者保證於申請期間或執行結束後,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九、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