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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紀錄片補助要點第六點、第十四點修正規定

  • 發佈日期:2016-04-28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紀錄片補助要點第六點、第十四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局視(輔)字第10530023342號令修正訂定

 

 

六、企畫書內容

申請者應檢附企畫書一式十份,以A4橫書雙頁繕寫,並應包含下列各款文件、內容:


(一)申請者資格文件


1、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2、電影片製作業許可證、電視事業電視執照、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執照影本。


(二)製作企畫說明


1、申請者現況及過去實績說明,含:


(1)基本資料。

(2)最近三年紀錄片製作簡歷、收視成效、海外行銷著作財產權交易情形、獲政府補助或委託製作之電視節目、電影片、紀錄片及其執行進度。

(3)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其設立未滿三年者,就其設立期間檢附。


2、申請補助之紀錄片說明,含:


(1)紀錄片名稱、發音語言。

(2)完成帶之總集數、每集長度及全案總長度。

(3)拍攝主題說明、故事大綱及分場大綱,如係系列型紀錄片,並應檢附該系列中之各主題,並分列主題說明、故事大綱、分項大綱及全系列每季預定完成之項目大綱。

(4)申請補助之紀錄片於第七點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申請截止日前已開拍者,應檢附該紀錄片三至五分鐘樣帶或片花;申請補助紀錄片於第七點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申請截止日前尚未開拍者,則應檢附十分鐘以上之導演過往作品剪輯。上述樣帶、片花及導演過往作品剪輯應錄製於影音檔案為mpeg.格式或完整可播放之DVD格式之DVD光碟。

(5)應載明故事大綱、分場大綱或項目大綱係自創或取材他人之作品或創意改編。如係改編自他人著作者,應檢附原著及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之書面授權文件。


3、預估製作期間說明:應載明籌備、拍攝(含地點)、粗剪、後製、完成及公開播送各階段起訖時間。其於申請日前已開拍者,並應載明製作時間。

4、製作規格說明,含視訊、音訊規格及預定使用攝影機之攝影鏡頭、品牌、型號,可多重列舉。

5、預估經費說明,含平均每集經費預估明細表及總經費預估明細表,各項細目均應詳列,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表示。

6、工作團隊說明:應檢附製作人、導演、編劇(如有參與製作)、演員(如有參與演出)、主持人(含旁白口述人員)、擔任攝影、燈光、收音、剪接、動畫及音效、顧問職務者之名單、經歷簡述、合作意向書之具體說明及國籍說明(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資金說明


1、應載明申請補助之紀錄片屬自資製作或合資製作。

2、申請補助之紀錄片屬自資製作者(指該紀錄片製作所需之全部成本均由申請者單獨出資,其資金來源包含但不限於融資、定期存款、動產質借、不動產抵押款、借貸款、捐贈款或已獲政府機關(構)之補助金),應檢附自籌款來源規劃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自籌款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如獲其他政府機關(構)者,應敘明該機關(構)名稱、補助金額及於自籌款中所占比率。

3、申請補助之紀錄片屬合資製作者:


(1)應由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申請者提出申請(可為單一申請者或由多數申請者共同提出申請),非由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請時,應檢附其他合資製作者同意由申請者申請本補助之證明文件。

(2)應提出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之說明,同時檢附申請者出資金額之來源規劃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之出資形式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申請補助之紀錄片獲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名稱、補助金額及占企畫書所附紀錄片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之比率。

(3)應檢附合資製作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

(4)非由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請者,申請者應承諾負本要點及契約責任履行義務之證明文件。但第十三點至第十五點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四)播送計畫

應註明預定播送之平臺及頻道名稱。

(五)切結書內容,應包括以下項目:


1、承諾申請補助紀錄片之文件、資料及企畫書內容,均無虛偽不實之情事,且符合本要點規定。

2、承諾申請案如獲補助,不會將獲補助金受領資格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他人。

3、承諾申請案如獲本局及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獲補助者如使用補助金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時,依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並受本局及其他補助機關監督。

4、承諾申請案如獲補助,於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及報名獎項時,以中華民國或臺灣之名義參加。

5、承諾申請案如獲補助,獲補助者無條件同意自簽約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期間內,推派獲補助紀錄片工作團隊代表出席本局所指定之投融資、行銷、展覽、研討、講習及培訓課程等,並承諾洽邀獲補助紀錄片製作人、導演、演員(如有參與演出)、主持人或旁白等主創人員無償出席本局指定之重大展覽、行銷活動至少一場以上。

6、承諾申請案如獲補助,獲補助者同意自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之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內,依本局指定期限及方式,無償提供獲補助紀錄片以下資料,並授權本局將前述相關資料提供給本局委託之第三人,就獲補助紀錄片所產生之總體效益及效能進行推估計算:


(1)獲補助紀錄片之國內外行銷(含國內及海外著作財產權銷售地區及銷售總金額)、宣傳及參與國內外活動、影視展之執行情形(含參與國內外活動、影視展之名義)及成果說明。

(2)獲補助紀錄片之國內外目標收視群。

(3)獲補助紀錄片之國內外播送成果,包括各播送平臺(頻道)、播送期間、平均收視率、播出期間總收視點、首播時與同時段其他各播送平臺(頻道)節目收視排名比較、累積收看人口數或點擊數。



(六)其他依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中文譯本。


 

十四、違反本要點之處置


(一)獲補助者之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不退還履約保證金,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獲補助紀錄片故意侵害他人權利,經和解、調解、仲裁或法院判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亦同。

(二)獲補助者有違法、違反與本局簽訂之補助契約(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違反第六點第一項第五款第五目至第六目以外之任一切結承諾規定者,本局得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不退還履約保證金,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有前開情形或訂約後放棄補助金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俟獲補助者完全繳回已領之補助金後,由本局無息返還履約保證金。

(三)獲補助者有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經本局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函告撤銷通知到達次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各年度紀錄片補助要點補助金。但因前款但書規定,致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在此限。

(四)獲補助者違反第六點第一項第五款第五目切結承諾或第十點第四款規定之一者,自本局查證屬實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各年度紀錄片補助要點補助金。

(五)獲補助者違反第六點第一項第五款第六目切結承諾者,經本局限期催告一次,仍未交付或交付資料不全者,自催告期限屆至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各年度紀錄片補助要點補助金。

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於獲補助紀錄片之全體合資製作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