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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流行音樂展演空間數位發展補助要點

  • 發佈日期:2015-02-02

推動流行音樂展演空間數位發展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局音(輔)字第10430005733號令發布

 

 

一、 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流行音樂展演空間成為推廣流行音樂創作發表、行銷之據點,並鼓勵善用科技技術進行轉型升級,引進數位化流程,投入流行音樂數位展演市場,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者資格:

以符合下列規定且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於國內經營音樂展演空間之法人、非法人團體及商號為限:


(一) 非外國法人在臺投資設立登記之子公司。

(二) 申請之展演空間業者於近三年內每月至少舉行十場以上售票演出且演出入場方式須以門票銷售為主。

(三) 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紀錄。


 

三、 申請補助之整合專案企畫案(以下簡稱企畫案)應具備之條件:企畫案應為建立新型態商業經營模式,開拓流行音樂數位展演市場為導向,及帶動周邊效益,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所規劃之流行音樂演唱會展演場次至少二十場次,且須進行數位平臺線上即時播出,每場次不得少於二十分鐘。

(二) 演出內容及場次:


1. 所規劃之流行音樂演唱會展演之場次,其演出之音樂表演工作者應有曾獲金曲獎或金音創作獎之個人或團體(以下簡稱獲獎表演工作者)於二分之一以上場次中表演,且獲獎表演工作者每場次表演時間應不少於二十分鐘。

2. 獲獎表演工作者,於同一日期及地點表演時,以一場次計。


(三) 應於計畫執行時程規劃各式行銷活動以宣傳展演活動。

(四) 不得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案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本局其他補(捐)助。

(五) 申請補助之企畫案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辦者。

(六) 屬合資辦理者,應有一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額逾該企畫案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及實際支出總金額二分之ㄧ。


 

四、 補助金額度及範圍:

同一申請者以獲補助一申請案為限。補助金額度,不得逾本局核定其企畫案所載經費預估明細表總額之百分之四十九;屬合資辦理者,除應符合前開規定外,且不得逾本局核定該申請補助企畫案所載申請者出資總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九。核定補助項目及補助金上限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須屬執行企畫案所產生之業務費用,例如展演之企劃、製作、宣傳、表演、攝製等費用,且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但為人事費、行政管理費用,例如水電、能源、通信等開銷、活動獎(助)金、公關禮品等項目,應不予補助。

(二) 獲補助之設備須符合係購置攝製1920x1080廣播級Full HD以上影片之軟硬體設備或優規,且補助攝製所需之設備購置費不得逾本局核定其申請補助企畫案所載設備購置費之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

(三) 獲補助者以四家為限。


 

五、 申請補助企畫案應具備之文件、資料:

申請者應檢附企畫案一式十份,以A4橫書雙頁繕寫,且須包含下列各款文件、內容,並依序於頁面左側裝訂集結成冊,其封面顯著處應標示○○○年推動流行音樂展演空間數位發展補助申請案、申請者名稱,內頁則應編寫目錄:


(一) 申請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一。

(二) 申請者依我國法令登記經營音樂展演空間之證明及資本額度文件影本及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附件三。

(三) 企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1. 計畫名稱

2. 計畫目標

3. 申請者及執行工作團隊及技術團隊簡介:


(1) 申請者簡介,應含申請者組織結構及最近三年度營運狀況說明;其屬合資辦理者應全部列名並提出說明。

(2) 執行工作團隊及技術團隊簡介,含姓名、年齡、國籍、學歷、經歷。執行工作團隊中若有外籍人士應檢附居留證明及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雇許可函影本。

(3) 應檢具執行工作團隊及技術團隊勞健保在保文件。

(4) 申請補助之音樂展演空間最近三年所有售票演出活動。


4. 企畫書內容及實行方法:流行音樂展演空間數位發展計畫之工作項目,包含但不限於展演規劃、行銷規劃、數位平臺播出規劃等,及各項工作進度規劃。播出規劃除依第三點第一款之即時播出場次外,應提出點播或非即時播出之行銷規劃。

5. 商務策略說明:


(1) 應詳細介紹合作或使用之數位平臺播出方式,平臺授權機制、平臺商務機制及行銷推廣、開拓海外市場等策略。

(2) 市場定位、市場分析及目標觀眾分析。

(3) 預估回收金額之方式。


6. 申請補助之設備說明:


(1) 申請補助之設備清單購置之理由及預期效益。

(2) 型錄應含圖片、供應廠商報價單等。


7. 經費預估明細表:應依流行音樂展演、節目安排、製作、攝製、播出、包含但不限於數位平臺線上行銷推廣等業務之預估經費及設備購置經費,編製經費支出明細表,並應列明支出項目、金額、分配比例。

8. 自資辦理者,其資金來源說明應載明申請補助屬自資辦理,並檢附自籌款來源規劃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自籌款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
9. 合資辦理者,其資金來源說明應載明申請補助屬合資辦理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應由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申請者提出申請,可為單一申請者或由多數申請者共同提出申請。非由全部合資辦理者提出申請時,應檢附其他合資製作者同意由申請者申請本補助之證明文件。

(2) 應檢附合資辦理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者之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者之出資形式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


10. 預估重要成果指標之規劃:應分列每場次預估之現場觀眾人數及線上即時播出觀賞人次及非即時播出之點閱次數。並應評估說明做成預估人數及點閱次數之方法。


(四)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前項各款文件、資料以外國文字、簡體字表示者,應附加正體字中文譯本。


 

六、 申請期間、計畫執行時程及方式:


(一) 申請期間及執行期程: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二) 申請方式:申請者應於申請期間內,檢具第五點文件、資料一式十份,及符合第二點及第三點第四款、第五款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年度推動流行音樂展演空間數位發展補助,以親送、委託他人遞送或付郵掛號寄送本局,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委託他人遞送者應於申請期間且最遲不得逾申請期間截止日內送達本局一樓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違反者,應不予受理。

(三) 申請者檢送之文件、資料,不論獲受理與否,概不退還。


 

七、 評審作業:


(一) 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企畫案應備之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核。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或企畫案不符合第三點規定,應不予受理;企畫案應備之文件、資料不符第五點規定,且經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亦同。

(二) 本局應遴聘專家、學者四人至六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就前款書面審核通過之企畫案進行實質審查,必要時,並得以擇優面談方式進行評審,且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審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評審委員於評審申請案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平執行評審工作,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

(三) 評審標準:


1. 企畫書內容及執行方法占百分之四十。

2. 申請者及工作團隊之執行能力占百分之二十。

3. 商務策略之創新性與可行性占百分之二十。

4. 經費配置之合理性及完整性占百分之二十。


(四) 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應由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實際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本局核定後公告之。

(五) 評審委員應就本局提請審查之案件,依本局要求開會或提供書面建議。前開案件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六) 本要點所需經費預算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本局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八、 簽約: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約,屆期未完成簽約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補助契約由本局另定之。前項補助契約有修正之必要者,得經本局及獲補助者雙方同意以書面協議變更之。

 

九、 撥款及核銷:


(一) 獲補助者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補助金契約規定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事宜。

(二) 補助金應依預算科目覈實動支,獲補助者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日期應與企畫案執行期間相符。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且應本誠信原則對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獲補助比例繳回本局。

(三) 獲補助案費用結報時不採就地審計,獲補助者申請各期補助金核撥時,應附之經費收支明細表及總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自籌款金額、本局補助金額及其他收入、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並加蓋獲補助者大小章、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出納及負責人印章,並應經會計師簽證。


 

十、 督導及考核: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實地查核,請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意見確實執行。

 

十一、 獲補助者應負擔下列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申請審查或申請補助金核撥。

(二) 獲補助者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補助契約規定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事宜。

(三) 獲補助者因故無法於規定期限前履行本局核定之企畫案內容者,應自知悉之日起五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局。

(四)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案執行。本局核定之企畫案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案執行。

(五) 獲補助者應依照與本局簽訂之補助契約於期限內繳交各項文件及資料以便辦理核銷及結案。

(六) 獲補助者應擔保其參與本補助之企畫案及依企畫案辦理之各項活動,均無侵害他人著作及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七) 獲補助者應擔保配合本局未來相關成果展示宣導活動,並協助提供獲補助企畫案成效資料,含相關著作財產權交易收益之配置比例,作為補助案效益之後續評估依據。

(八) 獲補助者接受本局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受本局之監督。

(九) 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註明本局全銜。


 

十二、 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 違反前點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廢止或撤銷其獲補助金資格;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 違反前點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之一者,獲補助者應按獲補助金十分之ㄧ賠償本局,且於其應繳納之賠償金未完全繳納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三、 本要點相關事項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