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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一年度補助樂團錄製有聲出版品要點

  • 發佈日期:2011-12-15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0960420124Z號令發布全文十二點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0960420655Z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八點、第十一點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0960421445Z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十一點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0980420064Z號令修正全文十二點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0990420073Z號令修正第三點、第六點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0990421673Z號令修正第十一點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1000421940Z號令修正全文十四點
 
一、 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培植優秀樂團,協助其錄製有聲出版品,以厚植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潛力,特訂定本補助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本補助案申請者,以二人以上樂團為限,且團長及團員半數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三、補助項目及補助額度
(一) 補助項目:以創作、改作,具原創性、富創意及音樂價值,且未發行之有聲出版品為限。
(二) 補助額度:補助金額由本局視企畫書內容決定,且以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三十萬元以上為限。
 
四、申請補助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如下:
(一) 申請表十二份(格式見附件)。
(二) 企畫書十二份(以A4紙張直式橫書),內容應包括:創作概念、內容簡介、製作方式、發行計畫、作業期程、預估經費、樂團簡介(含樂團成立、團長、團員、表演、發片或得獎經歷等)。
(三) 申請補助之有聲出版品樣帶(應以CD形式呈現)一份,並貼妥基本資料標籤(註明樂團名稱及曲目),樣帶曲目不得少於三首,歌曲長度不限。
(四) 團長及每位團員均應繳交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其為外籍人士者,應繳交居留證明及工作證明影本(黏貼於A4紙張);同一人得跨團報名,但以二團為限。
 
五、前點各款檢附之文件、資料及應記載之內容有不全者,本局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申請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受理該申請案。申請案(包括檢附之文件、資料)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六、評審小組及評審作業
(一) 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及申請補助檢附之文件、資料及應記載之內容進行審核,有未符第二點或第四點規定情事之ㄧ者,應不予受理。
(二) 本要點之評審工作,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擔任,評審標準由該小組議定之。
(三) 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出席費。
(四) 評審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評審。
(五) 評審小組應提出建議獲補助名單,並就補助金額提出建議,前開建議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經本局核定。
(六) 本局必要時得召開期中審查會議,評審小組應就獲補助者企畫書執行內容提出建議,前開建議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並經本局核定。
(七) 獲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內容變更、獲補助者依第八點申請第二階段補助金撥款審查及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前開建議,並應經本局核定。
 
七、簽約
獲補助者應於收到本局通知後七日內,與本局完成簽約手續,逾期未完成簽約者,本局應廢止其獲補助金受領資格。補助契約由本局另訂之。
 
八、撥款方式
補助金分二階段撥付,並以獲補助之樂團團長為受領人:
(一) 第一階段補助金(核定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之三十)
獲補助者應於補助契約簽訂之日起七日內檢具第一階段補助金核撥申請函、本局抬頭之第一階段補助金領款收據及本局指定之文件,向本局申請核撥,逾期未提出申請者,本局應廢止其獲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補助契約。
(二) 第二階段補助金(不得逾核定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之七十)
獲補助者應依第十二點規定之期限及規格,完成獲補助金之有聲出版品錄製,並檢具結案報告十二份、錄製完成之有聲出版品二十片、錄製完成之有聲出版品一千片之壓片證明、第二階段補助金核撥申請函、本局抬頭之第二階段補助金領款收據、經費收支明細表及本局指定之文件送交本局審查。前開檢送之文件、資料及應備內容,經本局書面審查認定無須補正,且該結案報告及有聲出版品經送評審小組審查認定符合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內容者,本局得扣減第十點第(二)款應減少之金額後,核撥第二階段補助金。
(三) 獲補助者未依前款規定之期限提出第二階段補助金核撥申請,或雖提出申請,但所附文件、資料、規格或應備內容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本局應廢止其獲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應將第一階段補助金金額繳回本局;獲補助者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樂團錄製有聲出版品補助或類似之補助。
(四) 評審小組審查獲補助者所繳交之結案報告及有聲出版品,認定不符合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內容者,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修正並再送審查,修正以一次為限。修正後之結案報告及有聲出版品仍不符合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內容者,本局除不支付第二階段補助金外,並得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及終止補助契約。
 
九、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或申請補助金額核發。
(二) 應擔保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內容執行,且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情事。
(三) 獲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補助契約簽訂日起四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提出申請,申請變更企畫書限提一次。前開企畫書變更應經評審小組審查同意並經本局核定後,始得依變更後企畫書執行。
(四) 應擔保出席本局召開之期中審查會議,並報告企畫書之執行進度、內容及執行成果,且依本局核定之期中審查會議之決議事項執行。
(五) 應擔保無條件配合本局辦理之本案成果發表會或本案相關推廣活動中公開演出。
(六) 獲補助金之有聲出版品封面或封底應加註「本專輯由行政院新聞局(註:因應政府組織再造,應載明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名稱及網址)補助製作;網址:www.gio.gov.tw」或類似文意。
 
十、違反本要點及補助契約之處理
(一)違反前點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其獲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二)違反前點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按核定補助金之十分之一減少補助金。
(三)經本局查證受補助者有違約、放棄補助契約或違反本要點規定情事之ㄧ者,本局應廢止或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受領之補助金;獲補助者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樂團錄製有聲出版品補助或類似之補助。但本要點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經本局廢止或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廢止或撤銷之日起一年內,喪失申請樂團錄製有聲出版品補助之資格。
 
十一、本補助案各年度申請須知由本局另訂之。
 
十二、獲補助者應於補助契約簽訂日起七個月內完成獲補助金之有聲出版品之錄製,且獲補助金之有聲出版品曲目總長度不得少於三十分鐘。
 
十三、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十四、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接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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