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兒童電視節目製作補助要點第六點。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間:自本要點發布之日起110年2月26日止。
二、遞件方式:
(一)掛號付郵遞送者:應於截止日前,將要點規定之文件、資料,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
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郵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二)親自或委請他人交送者(如快遞、宅配或超商寄件等):應於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要點規定之文件、資
料,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章戳
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