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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鼓勵赴國外參與流行音樂國際活動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 發佈日期:2023-11-06

鼓勵赴國外參與流行音樂國際活動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補助類型

(一) 第一類「海外進修研習」:參加具音樂專業之法人、協會、機構及其他相類組織所主辦,提升流行音樂專業知能且具備證書之進修課程及研習活動(不包含學分班或學位等)。進修研習主題包括但不限於流行音樂創作、錄音編曲與製作、數位音樂、演唱會硬體工程、行銷經紀、新媒體應用及流行音樂產業研究等項目。

(二) 第二類「海外發表演講或擔任與談人」:參加具音樂專業之法人、協會、機構及其他相類組織所主辦之國際流行音樂論壇、座談會、研討會,發表我國流行音樂之專題演講或在我國流行音樂專題演講中擔任與談人,且單場與會人士達二百人次規模者。

(三) 第三類「國際參展」

1. 自行參展:於近五年內參展人數曾於單年內達一萬人次,且總設展廠商曾於單年內達二百家以上規模之國際流行音樂活動中設展(不限線上或線下參展),以促進海外交易、拓展我國流行音樂市場。

2. 配合本局組團參展:本局每年組團至海外進行國際交流,受邀共同參展及參與商務交流活動之業者。

(四) 第四類「出席國際音樂獎頒獎典禮」:音樂作品入圍或獲得非華語性質之國際流行音樂獎項,獲邀出席該獎項頒獎典禮者。

(五) 第五類「參與國際音樂節演出」:音樂節應為流行音樂性質,且近五年內觀眾總參與人次曾於單年內達三萬人次,以及參與演出曾於單年內達三十組以上,參與形式應屬官方策展單位核准之正式演出(不限線上或線下參與演出)。如參與之音樂節係經本局推薦媒合或為SHOWCASE展會活動,觀眾參與人次及演出組數可不受前述規定限制。

五、申請期間及申請方式

(一) 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應於活動執行完畢後申請,申請期程每年分為三梯次,各梯次提出申請期限如附表二所列(各梯次申請期程表如附表二)。

(二) 申請第四類「出席國際音樂獎頒獎典禮」參與之典禮活動為葛萊美獎(Grammy Awards)或全英音樂獎(BRIT Awards)或美國獨立音樂獎(Independent Music Awards),不受各梯次申請期程限制,得於典禮活動結束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局提出申請,或於活動前三十日提出企畫書及其他應備文件向本局申請。

(三) 申請者應於申請期間內,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進行線上申請:

1. 事後申請案:

(1) 線上申請:應先依線上系統填寫相關申請資料,並上傳第六點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相關表件及成果報告書。

(2) 寄送紙本文件:完成線上申請後,應將第六點第二款規定之附件六至附件九用印正本以及申請補助之支用單據正本寄至本局,於信封封套正面註明「鼓勵赴國外參與流行音樂國際活動作業要點第○類」,以親自送達(含委託他人送達)或掛號付郵遞送至「臺北市開封街一段三號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產業組行銷推廣科」。付郵遞送者以郵戳為憑,親自或委託他人(如快遞、宅急便包裹等)送達者應於申請期間,且最遲應於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送至本局一樓「外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申請截止日為例假日或國定假日者,收件順延至收假後第一個工作日)。

2. 依前款之事前申請案:應依線上系統填寫相關申請資料及上傳第六點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之企畫書及相關表件。

(四) 違反前三款規定者,應不予受理。

(五) 申請者依本要點規定所檢附之文件,不論受理與否,概不退還。

(六) 各類型雖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但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均應不受理其申請。

六、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

(一) 各類型申請者應備資格相關文件(應上傳於線上系統):

1. 申請函(如附件一)。

2. 申請表(如附件二)及切結書(如附件三)。

3. 申請者應依其申請之類型繳交下列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請遮蔽涉及個人資料如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出生日期):

(1) 第一類及第二類: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流行音樂產業之從業人員證明文件或在職證明。

(2) 第三類: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流行音樂產業之法人、商號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3) 第四類及第五類:為流行音樂從業人員者,應繳交申請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屬樂團者,樂團成員有外籍團員者,應繳交該外籍團員之居留證明及足以證明該外籍人士得於我國合法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流行音樂產業之從業人員證明文件或在職證明;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從事流行音樂之有聲出版品製作與發行、演藝經紀、展演、行銷之法人(不含外國自然人、外國法人及其在臺灣投資設立之子公司)或團體、商號者,應繳交相關證明文件。

4. 依附表一所列申請補助人員之中華民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如屬樂團者,樂團成員有外籍團員者,應繳交該外籍團員之居留證明及足以證明該外籍人士得於我國合法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上述身分證明文件請遮蔽涉及個人資料如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出生日期。

5.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四)。

6.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如附件五)。

(二) 事後申請案應備成果報告書、收支明細表及相關文件:

1. 各類型成果報告書應包含如下內容並製作目錄及頁碼(佐證資料如為外文,應附上翻譯說明),並上傳於線上系統:

(1) 第一類:a.實際執行進修課程或研習活動內容及期程(如進修研習期間、修課或研習學分內容、課程表及時數等);b.研習或進修活動效益(三千字以上)說明;c.海外進修課程或研習活動單位發給之結業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d.進修課程或研習活動之照片或錄影。

(2) 第二類:a.擔任活動主講者或與談人之邀請函或證明資料影本一份(如足資證明參與活動之官方文宣資料);b.國際流行音樂論壇、座談會、研討會流程及各場之主題及內容(並標明申請者擔任主講者或與談人之場次);c.申請者專題演講或與談之講稿、簡報檔及其他足資證明申請者確於活動發表演說或擔任與談人之紀錄、錄影、照片;d.與談活動效益及心得(三千字以上)說明;e.國際流行音樂論壇、座談會、研討會單場與會人士達二百人次規模之佐證資料。

(3) 第三類:

A. 自行參展:a.參加活動之證明資料影本一份;b.參加之展會簡介:包含時間、地點、主題、內容、舉辦單位介紹及參加之展會歷年規模及知名參展團隊名單等(應包含舉辦單位之專業性、重要性及影響力,並附上近五年內參展人數曾於單年內達一萬人次,且總設展廠商曾於單年內達二百家以上規模之佐證資料);c.參(設)展之實際執行期程及工作內容:包含參(設)展之目的、展品內容、設展攤位規格及位置、場地布置實照、主視覺及為達成參(設)展目的規劃之活動等,如為線上參展應附網頁截圖,並應按各項工作臚列說明,附各項工作佐證證明;d.執行團隊工作人員之姓名、資經歷及本案擔任之工作職務;e.活動官方之文宣資料(包含但不限手冊、DM、報導等);f.參(設)展效益及建議(三千字以上)說明;g.本申請案之文宣品。

B. 配合本局組團參展:a.執行團隊工作人員之姓名、資經歷及本案擔任之工作職務;b.參展效益及建議(三千字以上)說明。

(4) 第四類:a.參加活動之邀請函或證明資料影本一份(如足資證明參與活動之官方文宣資料);b.行程規劃(包含但不限於相關規劃之活動),並附各項工作說明及佐證證明、受提名之證明及獎項說明;c.出席典禮活動人員包含入圍者及執行團隊工作人員之姓名、資經歷及本案擔任之工作職務;d.參加之國際音樂頒獎典禮簡介:時間、地點、主題、內容及舉辦單位介紹(應包含舉辦單位之專業性、重要性及影響力);e.活動官方之文宣資料(手冊、DM、報導等);f.活動效益及建議(三千字以上)說明;g.典禮之記錄及相關錄影、照片。

(5) 第五類:a.受邀參加官方策展單位核准之正式演出活動之邀請函或證明資料影本一份(如足資證明參與活動之官方文宣資料);b.演出情形說明及附各項工作佐證證明(包含但不限演出時間及地點、演出規格、演出內容);c.參與音樂節人員包含歌手或樂團及執行團隊工作人員之姓名、資經歷及本案擔任之工作職務;d.參加之國際音樂節簡介:包含時間、地點、主題、內容、舉辦單位介紹及參加之國際音樂節歷年規模及知名參演藝人團體名單等(應包含舉辦單位之專業性、重要性及影響力,並附上近五年內活動總參與人次曾於單年內達三萬人次,以及參與演出曾於單年內達三十組以上之佐證資料,如參與之音樂節係經本局推薦媒合或為SHOWCASE展會活動,則應繳交相關佐證資料);e.活動官方之文宣資料(包含但不限手冊、DM、報導、正式演出節目表等);f.演出活動效益及建議(三千字以上)說明;g.演出之記錄及相關錄影、照片;h.本申請案之文宣品(海報、DM、手冊等)。

2. 總經費收支明細表(如附件六)用印正本一份: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捐)助者,應列明其補(捐)助項目、金額。

3. 申請補助項目之支用單據正本。

4. 支用單據正本應依附件七至九格式依序編號彙訂造冊,並依「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 依第五點第二款之事前申請案,應將企畫書上傳於線上系統,內容應包含:

1. 受提名獎項說明、簡介及證明、頒獎典禮時間、地點、主題、內容及舉辦單位介紹。

2. 具體行銷宣傳策略及計畫。

3. 赴國外行程規劃(包含但不限於相關規劃之活動)。

4. 整體執行期程:應列明企畫各階段執行期程及全案執行期程。

5. 出席典禮活動人員包含入圍者及執行團隊工作人員之姓名、資經歷及本案擔任之工作職務。

6. 活動預期效益說明。

7. 經費收支預估明細表:應列明全部經費項目及明細,收入欄位應包含向本局申請補助金額,如申請案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九、獲補助者履行之負擔規定及違反處置

(一) 獲補助者有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內容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核算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名目之補償、賠償;如已領取者,應依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自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鼓勵赴國外參與流行音樂國際活動作業要點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 獲補助者有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視其情節輕重,廢止其全部或一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名目之補償、賠償;如已領取者,應依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鼓勵赴國外參與流行音樂國際活動作業要點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 向本局申請補助之申請案,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

2. 其申請案、類似之申請案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或本局其他補(捐)助。

3. 參與之相關活動,無降低國家之國際地位且無損害國家形象、利益之情形。

(三) 獲補助之個人、法人或團體、商(行)號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者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四) 獲補助者應依核定之企畫書內容確實執行,企畫內容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履行,應事前以書面通知本局同意後,始得繼續執行。違反者,本局得按補助比率降低或廢止原同意補助之款項。

(五) 事前獲補助案之相關文宣品應明示「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補助」或類似文意。

(六) 除依本要點相關規定,申請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等規範辦理,經費收支明細表應詳列各項支出用途與金額及全額實支經費總額。申請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且日後審計機關如對支用單據要求補正,獲補助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期限內補正;獲補助者不補正或補正後,審計機關仍要求剔除該單據,獲補助者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賠償,並應於本局通知之期限內返還該原始支用單據所載金額之溢領補助金。本局於獲補助者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應不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