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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度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電視節目補助要點」第十點、第十一點及第六點附件四

  • 發佈日期:2023-11-07

一、旨揭補助要點第十點「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修正規定如下: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獲領補助金,或申請補助金審核、撥付。

(二)應擔保申請案之文件資料及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包含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法令、規範)之情事。

(三)獲補助之電視節目參加國外行銷活動(包含但不限於國際影視展、節目展)時,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之名義參加,且參賽報名金鐘獎時,採用之參賽節目名稱應與核定獲補助節目名稱相同。

(四)獲補助者依前點期限內申請補助金核撥時,應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及內容,且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將獲補助者申請補助金之文件(不含節目帶)之全部或一部進行重製、統計等非營利使用,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及公開傳輸)之授權書一份。

(五)獲補助經費於補助案結案時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二、旨揭補助要點」第十一點「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修正規定如下:

(一)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補助金已領取者,亦應於本局核定期限內無息繳回。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電視節目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之規定者。

2、以不當手段影響審查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補助金已領取者,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被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電視節目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三款之規定者。

2、違反前點第四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未於本局書面通知所載期限內申請補助金核撥者或其繳交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內容仍不完整或不符第九點第一款規定者。

(三)獲補助者於本局附負擔補助處分確定前放棄獲補助資格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四)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二款規定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補助金

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且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電視節目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獲補助者之負責人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五)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五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三、補助要點第六點附件四切結書格式,請參相關檔案「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度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電視節目補助要點-附件四切結書修正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