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告修正「金曲獎獎勵要點」第四點、第七點規定

  • 發佈日期:2023-12-01

金曲獎獎勵要點第四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四、獎勵名額及方式:

(一)出版獎部分:

  1. 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牌一面;其中最優者一名,頒發金曲獎座一座及獎金。
  2. 其中年度歌曲獎獎勵對象包括報名單位、演唱人、作詞人及作曲人,入圍作品各頒發獎牌一面,其中最優者一名,各頒發金曲獎座一座、獎金均分。

(二)個人獎部分:

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牌一面;其中最優者一名,頒發金曲獎座一座及獎金。入圍或得獎作品為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各頒發創作人該

獎項入圍獎牌一面或獎座一座。但入圍或得獎作品為合唱團或交響樂團創作者,僅頒發合唱團或交響樂團入圍獎牌一面或獎座一座。

(三)評審團獎部分:

得獎者以一名為原則,頒發金曲獎座一座及獎金。

(四)特別貢獻獎部分:

得獎者以兩名為限,頒發金曲獎座一座及獎金。


前項出版獎及個人獎入圍名額,得由評審會為增減或從缺之決定,且入圍後,評審會應評選出最優者一名;評審團獎以評選出一名為原則、特別貢獻獎以評選出二名為限,並得從缺。



七、特別貢獻獎得獎人或得獎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座及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