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期間:
(一) 第一梯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
(二) 第二梯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
二、遞送方式:
(一)掛號付郵遞送者,應於申請截止日前將前點規定之文件、資料,掛號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四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影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二)親自或委請他人(含快遞、宅急便包裹等)交送者,應於申請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前點規定之文件、資料,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四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影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收件章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三、申請書及企畫書不論受理或獲選補助與否,概不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