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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流行音樂企製發行補助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2017-02-10

流行音樂企製發行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局音(輔)字第10530010002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局音(輔)字第10620005732號令修正發布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增進臺灣流行音樂產業動能,促進產業鏈各環節之發展,並提升流行音樂企製品質,以強化在全球之競爭力與影響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從事有聲出版品之製作及發行業務公司或行號,且未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一)以申請案相同或相類似企畫書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或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捐)助。

(二)曾獲流行音樂企製發行補助,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

(三)最近二年曾有欠繳稅捐之紀錄。


 

三、補助類型、補助名額、補助項目及補助金額度


(一)品牌發展類:申請案應提出有助提升流行音樂產業競爭力或影響力之關鍵作法,且每一申請案之全部作品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屬未曾出版發行之原創新詞、曲,總曲數應在六首以上或音樂總長度三十分鐘以上。


1、補助名額:每年以補助二十件為限。

2、補助項目:以申請案所產生之製作、企劃、編曲、樂手(Dubbing)、合音、錄音、混音、母帶後期製作、行銷宣傳等項目為限,申請案經費總預算不得低於新臺幣肆佰壹拾萬元,且其中行銷宣傳費不得逾申請經費的三分之一。

3、補助金額度:每件新臺幣貳佰萬元。

4、申請案所列執行團隊人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具中華民國國籍,並檢附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同一申請者每年獲補助以至多二件為限。


(二)新人開發類:申請案之全部作品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屬未曾出版發行之原創新詞、曲,總曲數應在六首以上或音樂總長度三十分鐘以上。


1、補助對象:


(1)第一組:申請案之歌手或樂團新人須為近三年(以公告申請截止日往前推算)獲金曲獎或金音創作獎「最佳新人獎」得獎者,且須具中華民國國籍,且以一次為限。

(2)第二組:申請案之歌手或樂團新人應為出版發行未超過三十首單曲或未超過兩張(含)專輯者,且須具中華民國國籍。


2、補助名額:第二組每年以補助十件為限。

3、補助項目:以申請案所產生之製作、企劃、編曲、樂手(Dubbing)、合音、錄音、混音、母帶後期製作、行銷宣傳等項目為限,申請案經費總預算不得低於新臺幣柒佰貳拾萬元,且其中行銷宣傳費不得逾申請經費的二分之一。

4、補助金額度:每件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

5、申請案所列執行團隊人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具中華民國國籍,並檢附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影視作品原聲帶類:申請案得含主題曲、插曲及配樂,且專輯作品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屬未曾出版發行之原創新詞、曲,總曲數應在六首以上或音樂總長度三十分鐘以上;影視作品得為電視劇、電影以及網劇(以固網寬頻或行動寬頻網際網路影音平臺公開傳輸之電影、戲劇節目等)。


1、補助名額:每年以補助十件為限。

2、補助項目:以申請案所產生之詞曲創作(應為原創)、製作、編曲、配樂師、錄音、混音、母帶後期製作、企劃等項目為限。

3、補助金額度:每件以新臺幣貳佰萬元為上限。

4、申請案所列執行團隊人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具中華民國國籍,並檢附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申請案應檢附影視作品之簡介(含劇情大綱、導演、製作公司、影片類型、集數、片長或其他補助之證明文件等)。


(四)同一申請者得跨類申請,惟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跨類申請者,均不予受理。


 

四、申請案應具備文件、資料

申請者應檢附企畫書紙本一式十份以及PDF檔案資料光碟一片,以A4橫書雙頁繕寫,並應包含下列各款文件、內容,依序於頁面裝訂集結成冊(左側膠裝),並於封面顯著處標示「流行音樂企製發行補助申請案」及申請者名稱,內頁則應編寫目錄:


(一)企畫名稱:請依例示提出企畫名稱:例如流行音樂企製發行補助─○○○企畫(○○類)

(二)申請者


1、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正本。

2、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

3、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於本補助案申請期限截止報名日之前一個月內所出具之申請人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4、製作及發行之有聲出版品業務公司或行號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企畫書應載明下列內容,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專輯製作之整體規劃,包含但不限於專輯名稱、製作概念、曲風類型、曲數、企劃概念、商品定位與客層分析。

2、提出申請案具競爭力或影響力之關鍵因素,並提出達成目標之佐證資料,例如:獲獎紀錄、作品等。

3、申請案之製作人、詞曲創作者、編曲、配樂師、樂手(Dubbing)、和聲、錄音工程師、混音工程師、企劃、演唱者或演奏者等執行團隊(包含姓名、名稱、年齡、國籍、經歷)之介紹與說明,並應檢附申請案所列人員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具中華民國國籍);申請案所列演唱(奏)者若為外籍人士,請檢附外籍人士之居留證明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

4、製作與發行之預估期程(包含詞曲創作、編曲、錄音、配樂、混音、過帶、母帶後期處理、母帶壓片、產品包裝、發行等),及行銷宣傳期程。發行方式得以實體發行或在數位銷售平台上架(以發行日期為依據)。

5、經費總預算及各項預算配置之經費預估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

6、預估效益說明。

7、公司或行號簡介(應含公司或行號組織結構、近三年推動流行音樂實績案例及得獎紀錄等)。

8、申請「影視作品原聲帶類」補助者,應另檢附影視作品之簡介(含劇情大綱、導演、製作公司、影片類型、集數、片長或其他補助之證明文件等)。


(四)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

(五)申請案應檢附演唱或演奏者作品十份(得為DEMO樣帶、試唱帶、表演之影音檔或曾發行之專輯)。

(六)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前項應備之文件、資料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


 

五、申請期間、計畫執行時程及方式


(一)申請期間:本局另行公告之。

(二)申請方式:


1、付郵遞送者:應於申請期間郵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郵局章戳為憑),逾期提出申請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2、親自送達者(含委託他人):應於申請期間之終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本局一樓「外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逾期提出申請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3、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流行音樂企製發行補助申請案」。


(三)申請者檢送之文件、資料,不論受理與否,概不退還。

(四)執行期程:申請者應於本局公布獲補助當日起十七個月內執行完成。


 

六、評審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及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進行審核。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或申請案不符合第三點規定,應不予受理;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符第四點規定,且經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亦同。

(二)「品牌發展類」、「影視作品原聲帶類」及「新人開發類」第二組,採競爭型分別審查,由本局遴聘專家、學者四人至八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就前款本局審核通過之申請案進行實質審查。評審小組並應以擇優面談方式進行評審;且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審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評審委員於評審申請案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平執行評審工作,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審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三)「新人開發類」之第一組申請者,另由前款評審小組個別就其企畫書進行審查。

(四)評審項目及權重:


1、音樂製作企劃內容(含流行音樂作品企劃完整度與可執行度;流行音樂作品特色、發展性與市場性)占百分之三十五。

2、關鍵效益說明(含競爭力或影響力)占百分之三十。

3、執行力及歷年實績占百分之十五。

4、經費配置合理性占百分之二十。


(五)獲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應由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實際獲補助者名單、獲補助製作之專輯、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本局核定後公告之。

(六)評審委員並應就本局提請審查之案件,依本局要求開會或提供書面建議。前開案件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該建議經本局核定後應通知獲補助者,其有修正補助金契約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金契約之修正。

(七)申請案經評審小組審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長官核定後,應將評審委員名單及評審結果(應包括獲受獎勵或補助名單對象、企畫案計畫名稱及獎勵或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七、撥款及核銷


(一)獲補助者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補助金契約規定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事宜。

(二)補助金額應依預算科目覈實動支,獲補助者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日期應與企畫書執行期間相符,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獲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八、督導及考核

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實地查核,請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意見確實執行。

 

九、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之企畫書全部或一部轉讓予第三人。

(二)獲補助者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撥款。

(三)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四)獲補助者接受本局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新臺幣壹佰萬元) 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並受本局監督。

(五)獲補助者應擔保專輯或影視作品及依企畫書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

(六)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註明本局全銜。

(七)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企畫書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展延期限包含執行期程十七個月,總展延期限不得逾二年。

(八)專輯或影視作品應明示「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年補助」或類似文意。

(九)獲補助者應不限時間、次數、方式及地域提供本局獲補助企製作品相關之各項成效資料,供本局非營利使用。

(十)補助金收入(含衍生性收入)扣除支出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按本局核定補助比率繳回,其繳回之金額以受領之補助金金額為上限。


 

十、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任何名目之補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金契約之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金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補助金資格之年度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流行音樂企製發行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二款規定。

2、企畫書、專輯或影視作品涉及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經查證屬實或經法院判決確定。

3、以不當手段影響評審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任何名目之補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金契約之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金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流行音樂企製發行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第三款或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一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一。

2、與本局簽訂補助金契約後放棄製作(含未製作完成)。


(三)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有前款第二目與本局簽訂補助金契約後放棄製作 (含已開始進行但未製作完成)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五)違反前點第六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獲補助者違反第八點或前點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之一,獲補助者應按次依補助契約所載計算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本局。前開懲罰性違約金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七)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款規定將結餘款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一、本要點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本局無法執行補助時,本局得停止辦理,解除補助金契約,且獲補助者不得要求本局任何賠償或補償。

 

十二、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