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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政府組織再造,立法院通過「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組織法」,該法於100年6月29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141號令公布,並自101年5月20日施行,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於是日成立,接續辦理原行政院新聞局輔導之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產業發展相關業務,並為文化部之附屬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