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電視劇本開發補助要點第七點。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間: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二、申請方式:
(一)掛號郵寄方式申請者:應於截止日前,將前揭要點規定之文件、資料,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郵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二)親自或委請他人交送者(如快遞、宅配或超商寄件等):應於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前揭要點規定之文件、資料,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章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三)申請文件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電視劇本開發補助案」。申請案不論受理或獲補助與否,除申請者繳交之隨身碟或行動硬碟外,概不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