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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業海外行銷補助要點

  • 發佈日期:2013-05-15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增加國內電視業者海外能見度,創造與海外業界合作機會,促進我國電視節目海外銷售,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際影視展:指國外直接參展廠商數達百分之十,且至少有六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廠商參加之影視相關商展。
     (二)組團參展:指五家以上符合第三點申請者資格條件之業者共同組團,並由其中一家擔任組團者,採用聯合租用攤位共同辦理參展事務之方式,參加本局每年度公告指定之國際影視展。
     (三)自行參展:指符合第三點申請者資格條件之業者,非以組團參展方式參加國際影視展。
     (四)策略目標市場:指本局每年公告指定,具有新開發價值之國家市場。
 
三、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以依中華民國法律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領有證照之無線電視事業、境內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或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國內合法登記或立案之電視相關財(社)團法人或團體為限。但須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二)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三)曾獲政府補助,並經該補助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或有其他違規情形,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
 
四、申請案應備條件
    (一)申請者參與海外行銷活動,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出席參與。
    (二)除國內合法登記或立案之電視相關財(社)團法人或團體外,申請案之其他申請者及共同參展業者應擁有所行銷電視節目之海外行銷發行權,且上開節目之原產地應屬中華民國,其有疑義時,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規定認定之。
    (三)申請案須於申請年度未依本局「補助國產電影片國外行銷作業要點」或「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獲補助者。
    (四)申請者規劃之文宣品內容如涉及我國政府政策宣導事項,不得違反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
 
五、組團參展之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組團者得申請之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1.聯合租用參展攤位之租金及布置費用:補助費用不得逾此二項費用總和之百分之八十。
        2.行銷公關活動費用:
                    指除前目聯合租用參展攤位外,另承租之行銷公關活動場地租金及布置、表演節目、翻譯、文宣品、媒體廣告製作或版面購買等費用;其補助費用不得逾本項目補助費用總和之百分之四十九,並以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幣別同)為上限。
        3.前二目補助費用總和,不得逾該申請案預算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九。
    (二)參與組團之個別業者,得申請之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1.參與行銷公關活動相關演出之藝人:
            (1)機票費用:由臺灣至活動地往返之經濟艙來回機票費用之百分之四十九之機票支出。但歐美地區每張機票補助上限二萬元,亞洲地區每張機票補助上限為七千五百元。
            (2)住宿費用:每家業者申請補助人數不得逾越申請機票補助人數,每人以補助五日為上限,每日不得逾中央機關「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規定核計。申請住宿費用者須與申請機票費用者相同。
        2.參展業者:
            (1)機票費用:每家業者補助一張由臺灣至活動地往返之經濟艙來回機票費用之百分之四十九。但歐美地區每張機票補助上限二萬元,亞洲地區每張機票補助上限為七千五百元。
            (2)住宿費用:每家業者補助一人,且每人以補助五日為上限,每日不得逾中央機關「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規定核計。申請住宿費用者須與申請機票費用者相同。
        3.前二目補助費用總和,不得逾該申請案預算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九。
   (三)參與第一款第二目表演節目之表演者與第二款第一目之藝人不得重覆。
   (四)本局得視當年度預算經費運用情形,酌增指定組團參展之國際影視展場次。
 
六、自行參展之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攤位租金:
        1.每一攤位面積以九平方公尺為計算標準,攤位數取整數,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2.租用一個攤位補助上限為二萬元,每增加一個攤位,增加補助五千元,總補助金額以四萬元為上限,且以攤位租金總和之百分之四十九為上限。
    (二)參展人員出入展場通行證費用:每家業者以二張為限,且以通行證費用總和之百分之四十九為上限。但租用攤位已附帶二張以上通行證者,不得申請本項補助費用。
    (三)參展人員機票費用:每家業者補助一張由臺灣至活動地往返之經濟艙機來回機票費用之百分之四十九。但歐美地區每張機票補助上限二萬元,亞洲地區每張機票補助上限為七千五百元。
    (四)住宿費用:每家業者補助一人,且每人以補助五日為上限,每日不得逾中央機關「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規定核計;申請住宿費用者如同時申請機票費用者,申請者須證明二者之使用人為同一人。
    (五)外語版或非中文正體版宣傳品製作費用:包含製作平面、電子及各類新媒體(包含EDM、APP、社群網站、視頻等)行銷活動之宣傳品等,每家業者補助上限為十五萬元,且以本補助項目費用總和之百分之四十九為上限。
    (六)前五款所列補助項目費用總和,不得逾該申請案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九。
 
七、策略目標市場之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開發人員機票費用:每家業者補助一張由臺灣至策略目標市場往返之經濟艙來回機票費用之百分之四十九。但歐美地區每張機票補助上限二萬元,亞洲地區每張機票補助上限為七千五百元。
    (二)住宿費用:每家業者補助一人,且每人以補助五日為上限,每日不得逾中央機關「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規定核計;申請住宿費用者如同時申請機票費用者,申請者須證明二者之使用人為同一人。
    (三)外語版或非中文正體版宣傳品製作費用:
        1、包含製作平面、電子及各類新媒體(包含EDM、APP、社群網站、視頻等)行銷活動之宣傳品等,每家業者補助上限為十五萬元,且以本補助項目費用總和之百分之四十九為上限。
        2、前目宣傳品補助費用以每次申請案之需求為限。但電子類且可延續使用之宣傳品,僅得申請一次建置費用補助。
    (四)前三款所列補助項目費用總和,不得逾該申請案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九。
    (五)申請者每家每年補助總次數以十次為限。
 
八、補助案申請方式
    申請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申請期間內,檢具本局指定之應備申請文件(如附件一)一式三份,向本局提出申請,前開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中文譯本;屆期未提出申請或雖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但申請文件不全或記載不完整,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不受理其申請。
 
九、申請梯次期間與遞件方式
   (一)每年申請梯次期間由本局公告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付郵遞送者以郵戳為憑,請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事業產業組行銷推廣科。親自或請他人交送者,應於前款公告受理期間之終日十七時前內送達本局(以本局收發章戳為憑)。
   (三)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年度及梯次』電視業海外行銷補助案」。
 
十、補助案優先擇定原則及評選作業
    (一)本局為有效推廣海外行銷、妥善運用資源或政策需要,得依申請補助案是否具有宣揚國家形象或協助臺灣品牌、文化創意、地理風光、文化景點進入國際市場者之內容等,優先擇定補助之。
    (二)組團參展之組團者申請補助案,本局得組成評選小組進行審查,評選作業如下:
        1.評選小組組成
         (1)評選小組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擔任審查委員。
         (2)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3)由本局指派代表擔任召集人。
         (4)評選小組之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委員於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選之申請案無關聯,並同意對評選會議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委員與獲補助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
        2.評選小組職責
         (1)組團者補助申請案,申請者須依本局指定之時間、地點向評選小組進行活動企畫簡報,由評選小組進行評選,並就獲補助者名單及補助金額提出建議。未出席者視同自願放棄補助申請案申請。
         (2)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
        3.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及補助金額,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4.實際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公告之。
    (三)五家以上自行參展者申請參加同一國際影視展時,本局得協調轉型為組團參展方式辦理。
    (四)其他申請補助案由本局自行擇定。
 
十一、補助案結案方式
    (一)受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或本局指定期限內,檢送本局指定之應備結案文件(如附件二)辦理撥款及核銷作業。
    (二)受補助者執行活動企畫案,如有結餘款,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本局;受補助活動之實際支出總金額或本局指定補助項目實際支出之金額低於原申請活動企畫案所載預估經費數時,本局得按補助比率重新計算補助額度或廢止原同意補助之款項。
    (三)受補助者運用受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助案之收入結報。
 
十二、撥款方式
    (一)組團者:
       1、補助款分二期撥付:
         (1)第一期款:本局於核定補助案後,核撥補助款總額之百分之三十,受補助者應依本局書面通知指定期限內,檢具本局抬頭之補助款發票或領據向本局請款。
         (2)第二期款:活動結束後,受補助者依本要點規定期限內完成結案報告及檢具本局抬頭之補助款發票或領據向本局請款。
       2、本局核定次年度補助案時,於次年度核發第一期款。
   (二)參與組團之個別業者:由該獲補助之組團者辦理結案時,同時製作及檢送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之費用結報明細、彙整全部原始支出憑證、領據或發票及匯款帳號資料,統一向本局申請撥款及核銷,補助金額由本局核撥予參與組團之個別業者。
    (三)申請「自行參展」補助案及申請「策略目標市場」補助案:活動結束後,受補助者依本要點規定期限內完成結案報告及檢具本局抬頭之補助款發票或領據向本局請款。
    (四)受補助者未依前三款規定期限內申請補助款核撥或雖依期限申請,但繳交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本局應廢止其獲補助金受領資格,受補助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未繳回者,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三、受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受補助者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對重要事項隱匿不實獲補助金資格者。
    (二)受補助者應擔保獲補助申請案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受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活動企畫案內容確實執行。前開企畫案內容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履行,受補助者應事前以書面通知本局並獲本局同意後,始得繼續執行;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
    (四)受補助者同意無償授權本局運用活動企畫案及活動成果報告書於廣電政策之研究,並承諾於獲補助二年內,無償配合本局進行之產業研究調查相關事項並提供國內外行銷相關資訊。
    (五)受補助者同一申請案得併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但向本局申請補助項目倘已取得其他單位之補助,則不得重複申請。如其他補助單位規定不得重複申請,則從其規定;本局與其他單位補助金額合計不得逾申請案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九。
    (六)受補助案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於明顯處載明本局為指導贊助單位。但經本局同意免列者,不在此限。受補助者執行活動企畫案之相關宣傳、記者會、作品或產品發表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活動,應於三週前通知本局。
   (七)受補助者應切結海外行銷活動期間不會有任何矮化國格行為,若其他國家之主辦單位或其他參展單位發生矮化我國國格行為時,受補助者應立即主動提出抗議並強烈表達不接受立場。
 
十四、受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違反第四條第四款及前點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或第七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廢止或撤銷其獲補助金資格,受補助者應按補助金總額之十分之一賠償本局,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及賠償金未完全繳納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違反前點第三款或第六款規定者,本局得降低或廢止原同意補助之款項,受補助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其他相關補助金之補助。
    (三)違反前點第四款規定者,自違反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其他相關補助金之補助。
    (四)經本局依第一款規定廢止或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廢止或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其他相關補助金之補助。
 
十五、本局核定補助申請案,應以活動執行當年度可運用之預算額度為考量,各年度補助金預算經費,於各年度結束前已執行完畢者,本局不再受理申請,若因當年度預算被刪除、凍結或其他等不可歸責本局之因素,本局得調整補助金額或為其他處置,受補助者不得異議,且不得對本局提出損害賠償、損失補償或其他任何請求。
 
十六、受補助者依受補助申請案所完成之各項紀錄作品(含文字、照片、影像、紀錄片等)、活動腳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受補助者須同意授權本局或其再授權之人於非營利範圍內,不限時間、地點及方式自由運用於各項政策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等,以展現政策推行效益。
 
十七、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