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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促進計畫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2016-02-16

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促進計畫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局音(推)字第10530007272號令發布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我國流行音樂產業技術水準、開發商務模式及開創與推廣流行音樂品牌、強化產業營運體質與市場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從事製作、錄製或行銷有聲出版品業務之公司或行號,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未曾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或曾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但未有受限制不得向本局申請補助金之情形。

(二)前一年度之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者。

(三)非外國公司投資設立之子公司。


 

三、補助標的、補助名額、補助金額度,及補助範圍與用途


(一)補助標的:以申請案所提之企畫能開拓流行音樂市場為導向,具提升流行音樂產業競爭力及帶動周邊效益為補助範圍;其企畫內容須具體載明透過何種策略,能有效提升流行音樂產業之工業力、技術力、建立新商務模式或培養流行音樂產業人才,同時促使申請者及其周邊廠商營業額或淨利共同成長,拓展國內外市場。

(二)每年最高以補助十名為限。

(三)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其企畫書所附經費預估表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並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上限。

(四)補助金限定須用於執行本局核定之企畫書相關工作項目,且不得用於經常性人事費、行政管理費(如水電、能源、通信等開銷、活動獎(助)金、公關禮品)等項目。申請者所提企畫案如有包含購置軟硬體設備者,其補助軟硬體設備購置費不得逾本局核定其申請補助企畫案所載軟硬體設備購置費之百分之四十九,且不得用於裝修工程項目。


 

四、申請案應備文件、資料

申請者應檢附企畫書一式十一份,以A4橫書直式雙頁繕寫,依序於頁面裝訂集結成冊(左側膠裝),並於封面顯著處標示「○○○年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促進計畫-○○○案」及申請者名稱,並應包含下列各款文件、內容: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應繳交證件及文件:


1.申請者符合第二點第二款規定之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報稅證明文件影本。

2.申請者未以申請案相同或相類似企畫書獲得其他政府機關(構)、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捐)助,及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規定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

3.主要合作對象的意向書及國籍說明(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為外籍人士時,應附該外籍人士之居留證明及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


(三)整合專案企畫:所提企畫內容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規定,並包含下列項目(格式如附件三):


1.申請者之公司行號簡介(應含公司行號組織結構與經營理念、近五年推動流行音樂實績、得獎紀錄,及近三年曾獲本局補助之紀錄與獲補助後所產生之效益等),以及為執行企畫案組成之工作團隊。

2.背景說明。

3.市場分析。

4.實施策略與重點工作項目(須包含實施後得以有效達成第三點第一款規定之評估)。

5.預定進度及查核點(各重點工作項目均應訂有執行進度規劃,以作為獲補助後本局審查檢核與撥付補助金之依據)。

6.預期成果(預估執行後對自身與產業發展之效益,例如工業力與技術力的提升、建立新商務模式、革新產業作法、創新音樂類型、強化公司品牌與體質、增加公司及關聯廠商營收、培植產業人力、拓展國內外新市場等,並提出量化及質化之績效衡量指標)。

7.所提企畫總執行期程不得少於十七個月,上開執行期程之終日以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之隔年九月三十日為結案時間;總預算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二百二十四萬四千九百元,並應附各項經費預估明細表。

8.所提企畫如有涉及購置軟硬體設備者,除應具體敘明購置該設備契合本計畫目的之理由外,並需詳列設備清單、附具型錄,其型錄並應包含圖片、供應廠商報價單等。

9.研提回饋計畫(應為與企畫內容及目的相關之計畫,且應有助提升產業競爭力)。


(四)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各款文件、資料以簡體字、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正體字中文譯本。


 

五、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申請期間由本局另行公告。

(二)交付方式:


1.以親自送達(含委託他人送達)或掛號付郵遞送至「臺北市開封街一段三號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組行銷推廣科」。付郵遞送者以郵戳為憑,親自送達者應於申請期間,且最遲於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送至本局一樓「外收發」,以收發章戳為憑。違反者,應不予受理。

2.信封封套正面應標示「○○○年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促進計畫補助申請案」。


(三)申請者檢送之文件、資料,不論受理與否,概不退還。


 

六、評審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案應備之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核。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應不予受理。申請案應備文件、資料不符第四點規定,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

(二)評審小組之組成


1.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六至十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

2.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3.評審委員於審查申請案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三)評審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核通過之企畫書,依第四款審查項目進行實質審查,並以面談方式進行評審,必要時得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2.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並經本局核定後公告之。

3.就獲補助者執行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執行情形,得以面談方式進行審查並作成建議,以作為補助金撥款之依據。前開建議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並經本局核定後通知獲補助者。獲補助者企畫案如有購置軟硬體設備者,由評審委員推派二名以上代表進行現場查驗後,查驗結果併入結案報告審查建議中。

4.獲補助者就核定補助之企畫書內容申請變更,以及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後作成建議,並經本局核定後通知獲補助者。


(四)審查項目及權重:


1.申請者歷年實績及執行能力占百分之十五。

2.所提企畫書內容之完整性及與本計畫目的之契合度占百分之三十五。

3.所提預期成果之可行性占百分之二十五。

4.所提經費配置、預定進度及查核點之合理性占百分之二十。

5.回饋計畫占百分之五。



 

七、簽約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金契約之簽訂;屆期未完成簽約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契約由本局另定之。

 

八、撥款及核銷


(一)補助金分二期撥付,獲補助者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補助金契約規定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事宜。

(二)補助金額應依企畫書預估經費表所載科目覈實動支。獲補助者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日期應與企畫書執行期間相符。

(三)補助金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四)獲補助者應將補助金之支出用途、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列入結案之全案經費收支明細表。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獲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五)獲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原始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企畫書之變更

經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補助金契約所規定期限,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並修正補助契約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

前項申請企畫書內容變更項目者,變更後之分項預算及企畫案之總預算均不得低於原核定各該項目金額。

 

十、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獲補助者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申請審查或申請補助金核撥。

(二)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並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企畫書有變更者,亦同。獲補助者並應依本要點及補助契約規定各項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因故無法履行企畫案內容者,亦應依本要點規定期限申請放棄獲補助金資格、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三)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實地查核,或請獲補助者配合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中報告或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絶。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意見確實執行。

(四)獲補助者應擔保所提企畫書內容與其周邊作品,及依企畫案辦理之各項活動,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情事。

(五)獲補助者於獲補助期間依據本局核定企畫書內容參加國際音樂活動時,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及獲補助者名義參加。

(六)獲補助者於獲補助期間依據本局核定企畫書內容所執行之所有活動、宣傳物、發行之作品均應標示「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年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促進計畫補助」或類似文意。

(七)獲補助案倘遇有外界疑義,獲補助者應主動提供資料澄清並對外說明;全案執行完畢後應配合本局就補助企畫案之執行成效進行綜合評估、相關成果展示及宣導活動,配合提供獲補助企畫案各項成效資料。

(八)獲補助者接受本局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單項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並接受本局之監督。有上述情形,核銷時應檢附已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之公告、公報或相關證明文件。

(九)獲補助者不得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案再申請其他政府機關(構)、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捐)助。

(十)獲補助者應依補助用途支用補助經費,不得有虛報、浮報、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之情事。

(十一)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註明本局全銜。


 

十一、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促進計畫或類似之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者。

2.違反前點第一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二)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促進計畫或類似之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二款、第四款、第八款至第十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

2.雖依前點第二款規定履行依限簽訂、申請及繳交文件、資料等負擔,惟經本局限期通知補(修)正一次,逾期不補(修)正,或補(修)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不符規定或經審核仍未通過者。


(三)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三款、第五款或第七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本局得不再予受理其申請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促進計畫或類似之補助。

(四)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六款或第十一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相關經費不予核銷。


 

十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一)申請者同意本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其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不限申請表內所列。

(二)申請者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所需,以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確認身分,與其聯絡,並於申請期間及執行結束後得繼續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三)申請者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之規定,就其個人資料向本局行使下列權利:


1.查詢或請求閱覽。

2.請求製給複製本。

3.請求補充或更正。

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請求刪除。但如係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等相關目的所必需,或其他法令有所規範者, 本局得拒絕之。


(四)申請者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或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所定之權利,但因申請者提供資料不足或有其他冒用、盜用、不實之情形,可能不能獲得補助或影響其受領補助之權益。

(五)申請者保證於申請期間或執行結束後,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預算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本局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