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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電視劇本開發補助要點申請期間與遞件方式

  • 發佈日期:2017-06-29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電視劇本開發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局視(輔)字第10630038491號令訂定
一、 目的: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電視節目劇本創作獎作品落實製拍,及提供青創及新創編劇新秀創作之第一桶金,並與電視製作業運用團隊創作模式,開發多元題材及劇種類型,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項目
(一) 第一類:洽邀國內外知名電視連續劇編劇導師完成「電視節目劇本創作獎」之入圍或得獎作品。
(二) 第二類:題材及類型具文化性、實驗性或商業性之電視連續劇劇本開發。
三、 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
(一) 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獎勵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 因違反前款以外補助、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三) 結餘款、賠償或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未完全繳回、給付本局。
(四) 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五) 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四、 補助金額度及範圍
(一) 第一類:每一補助案不得逾本局核定其預估劇本開發經費總預算百分之四十九。
(二) 第二類:每一補助案不得逾本局核定其預估劇本開發經費總預算百分之四十九,且補助金額上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全劇六百分鐘以上:自創或改編自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創作之文學著作或漫畫出版品者,以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為上限。
2、 全劇未達六百分鐘:自創或改編自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創作之文學著作或漫畫出版品者,以新臺幣六十萬為上限。
(三) 補助案實際支出總經費達本局核定其劇本開發經費總預算者,本局按核定補助金額之上限補助;未達者,應依補助案實際支出總經費按本局核定補助金額之比率重新核算本局實際補助金額。
(四) 補助金應專款專用於與劇本開發相關之項目。但上述補助項目不包括劇本開發之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行政管理費(例如水電、能源、通訊等開銷)等項目。
五、 申請開發及獲補助開發之電視劇本應具條件
(一) 不得有抄襲、剽竊或其他侵害他人權利之情形。
(二) 應未獲文化部、文化部所屬機關或文化部補(捐)助之財團法人補助。
(三) 申請本補助案時,該劇本應尚未進行攝製。
(四) 應非獲本局「旗艦型連續劇製作補助」、「電視節目製作補助」、「行動寬頻影音節目製作補助」之劇本。
(五) 完整劇本應於補助契約簽約日起十八個月內完成。但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六) 劇本開發團隊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六、 申請應備之文件、資料
(一) 第一類項目申請應備之文件、資料:
1、 申請表一份。
2、 電視劇本創作獎劇本開發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一式六份),內容應依下列規定依序具體填寫並附相關證明,並按順序膠裝成冊。無相關證明文件者,應載明「無證明文件」,並應敘明理由。
(1) 申請案基本資料:包括案名、類型、劇本修正執行方式(例如資料蒐集、訪問、市場研究、田野調查、編劇會議等)及劇本開發預估期程。
(2) 編劇導師之經歷、資歷(包含但不限於獲獎紀錄、統籌編劇之作品及該作品之播出平臺與收視成效說明),並應附其同意參與劇本開發之合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3) 劇本開發團隊成員名單:應載明各成員之職銜、經歷簡述、合作意向書及國籍證明(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其屬外籍人士者,應檢附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證明文件影本)。團隊包含原電視劇本創作獎入圍或得獎者尤佳。
(4) 著作權歸屬說明:著作人格權(包含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及著作財產權(包含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與編輯權及出租權)之權利歸屬並附證明。
(5) 劇本開發經費總預算表。
(6) 劇本開發攝製計畫:包括戲劇籌拍時程規劃、未來參與之製作團隊(含導演、主要演員、技術人員等,未確定者應註明「未確定」或「建議人選」)之經歷及相關證明。
(7) 申請者簡歷及過去實績說明(如近三年得獎紀錄、製作之連續劇簡介、收視成效、海外行銷績效。設立未滿三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無則免附,但應載明)。
(8) 申請者屬電視節目製作業者,應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為財團法人者,應附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前開證明、章程之業務項目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視節目製作之文意。
(9) 檢附本局「電視節目劇本創作獎」入圍或得獎作品(入圍作品應附故事大綱、主要人物介紹;得獎作品應附故事大綱、分集大綱及三集至五集完整劇本)。
(二) 第二類項目申請應備之文件、資料:
1、 申請表一份。
2、 電視劇本開發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一式六份),內容應依下列規定依序具體填寫並附相關證明,並按順序膠裝成冊。無相關證明文件者,應載明「無證明文件」,並應敘明理由。
(1) 申請案基本資料:包括案名、類型、創作背景及立意、故事大綱(字數應為五千字以上至九千字以下)、主要人物介紹及角色關係架構圖、劇本開發執行方式(例如資料蒐集、訪問、市場研究、田野調查、編劇會議等)及劇本開發預估期程。
(2) 劇本開發團隊成員名單(包含但不限編劇統籌、編劇):應載明各成員之職銜、經歷簡述、合作意向書及國籍證明(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其屬外籍人士者,應檢附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證明文件影本)。
(3) 劇本開發經費總預算表。
(4) 劇本開發攝製計畫:包括戲劇籌拍時程規劃、未來參與之製作團隊(含導演、主要演員、技術人員等,未確定者應註明「未確定」或「建議人選」)之經歷及相關證明。
(5) 申請者簡歷及過去實績說明(如近三年得獎紀錄、製作之連續劇簡介、收視成效、海外行銷績效;設立未滿三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無則免附,但應載明。)。
(6) 申請者屬電視節目製作業者,應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為財團法人者,應附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前開證明、章程之業務項目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視節目製作之文意。
(7) 如係改編自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創作之文學著作或漫畫出版品者,併附以下文件:
A. 原著作完整內容(文字作品以書面格式提供、影像作品以影音檔案為mpeg.格式或完整可播放之DVD格式之DVD光碟格式提供)。
B. 原作者(原著作、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申請者改編劇本之書面授權書影本,前開授權書並應載明授權地域、期間及範圍(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等)。
七、 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 申請期間及本要點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局另行公告。
(二) 申請方式:應以掛號郵寄或親自交送(含委請他人交送,如快遞、宅急便包裹等)方式向本局申請;逾期申請者,應不予受理。採掛號郵寄方式申請者,應於截止日前將前點規定之文件、資料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郵戳為憑;採親自交送方式申請者,應於截止日下午五時前將前點規定之文件、資料送達本局。本局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
(三) 申請文件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電視劇本開發補助案」。檢具之文件、資料,不論撤案、受理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八、 評選作業
(一) 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計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及申請案是否符合要點規定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三點規定、申請補助之劇本、計畫書不符第五點至第七點,應不予受理。申請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亦同。
(二) 評選小組之組成:
1、 由本局遴聘相關學者、專家及業界代表五人至七人組成。
2、 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審查費、交通費。
3、 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選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4、 評選委員於評選及審議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委員於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選之申請案及申請者無關聯,並同意對評選、審核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選委員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格。
(三) 評選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查合格之計畫書,依第四款評選項目進行實質評選,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建議。評選小組並得就獲補助者名單為從缺之建議。評選小組實質評選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審查獲補助者之計畫書變更申請案件,並得就通過變更申請案之獲補助金額作成額度刪減之建議。
3、審查獲補助者申請第一期以外之各期補助金所繳交之文件、資料及執行成果,並得就其執行成果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
4、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評選委員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四) 評選項目
1、計畫書之完整性、創意性。
2、劇本故事架構、戲劇張力、可拍性及市場性(第二類含文化性、實驗性)。
3、洽聘專業編劇之經歷及資歷。
4、劇本開發團隊之執行力。
5、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五) 申請案經評選小組評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局長官核定後,應將評選委員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補助金者名單、計畫書名稱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六) 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比率及額度之刪減,應由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ㄧ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
九、 簽約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書面通知之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補助契約由本局另定之。
十、 補助金核撥、支出憑證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 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補助契約規定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事宜。實際補助金依補助契約規定核算。
(二) 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三) 獲補助者應將各期補助金之支出用途、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與各期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均列入工作執行報告之經費收支明細表及成果報告書之節目總經費收支明細表。
(四) 如經本局同意獲補助者留存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五) 獲補助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一、 計畫書之變更
(一) 獲補助申請案之計畫書除編劇導師或編劇統籌、故事大綱主軸、經費總預算表外,其餘計畫書所載內容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提出佐證資料,向本局申請變更。本局審核前開變更申請時,得請獲補助者到局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絶。經本局同意並於指定期限內修正補助契約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及契約執行;企劃書之變更,除本款但書及第二款另有規定外,變更以三次為限。但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變更次數。
(二) 依前款規定申請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以二次為限,並應提供展延理由及佐證資料。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獲補助者到局說明,並將視其所提出之理由及事證是否充分及合理,決定准駁其展延申請,展延之期限由評選小組決定。但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變更企畫書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前開變更次數,展延期限由評選小組決定。
(三) 前二款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等。
十二、 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結案、撥付。
(二) 應依本局核定之計畫書確實執行;計畫書有變更者,亦同。但本局同意劇本開發期限展延者,不受第五點第一項第五款之限制。
(三)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四) 獲補助者應依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
(五) 不得將獲補助資格或計畫書轉讓予他人。
(六) 計畫書開發完成之電視劇本及依計畫書辦理之各項工作,均應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七) 獲補助案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三、 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且被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電視劇本衍伸開發補助金;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領之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獲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獲領補助金。
2、以不當手段影響評選委員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且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電視劇本衍伸開發補助金;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領之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 違反前點第二款、第五款或第六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
2、 違反前點第二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獲補助者於補助契約簽約後放棄(含已開發但未製作完成)。
3、 違反前點第四款規定,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資料、文件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三)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四)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七款規定,將結餘款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五)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資格之計畫書、劇本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四、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及違反之處置
(一) 申請者應同意本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且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不限申請表內所列。違反者,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案。
(二) 申請者應取得申請案聯絡人之書面同意,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所需,於申請案處理期間得蒐集、處理及利用申請者所提供之申請案聯絡人個人資料,且同意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結束後得繼續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違反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三) 申請者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之規定,就其個人資料向本局行使下列權利:
1、查詢或請求閱覽。
2、請求製給複製本。
3、請求補充或更正。
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請求刪除。但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所需,或其他法令有所規範者,本局得拒絕之。
(四) 申請者保證於申請期間或獲補助案執行結束後,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五、本要點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本局無法執行補助者,本局得停止受理、解除補助契約且不核算、不撥付補助金,獲補助者並不得要求本局任何補償或賠償。
十六、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