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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兒童電視節目製作補助要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 發佈日期:2018-10-22

依據:「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兒童電視節目製作補助要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公告事項: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兒童電視節目製作補助要點」第九點「補助金核撥、支出憑證處理及核銷程序」修正規定如下:

(一)獲補助者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補助契約規定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事宜。實際補助金依補助契約規定核算。

(二)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三)獲補助者應將各期補助金之支出用途、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性收入,與各期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均列入工作執行報告之經費收支明細表及成果報告書之節目總經費收支明細表。節目總經費收支明細表應經會計師簽證,並應檢附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報告書中應註明獲補助者之出資總金額、比率,且會計師應無保留意見;依前點第二款規定開設專戶者,報告書中應註明獲補助者確實將補助金專款專用於節目製作之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行政管理費以外之節目製作相關項目)。

(四)獲補助者留存之原始支出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原始支出憑證經本局報經審計部同意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得免檢送至本局,但獲補助者應依「文化部補捐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五)獲補助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