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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4年度補助製作行動寬頻影音節目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2015-06-16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補助製作行動寬頻影音節目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局視(輔)字第10430037373號訂定發布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影視內容產業運用第四代行動通訊技術創新內容製作及傳輸模式,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未有下列情形之ㄧ,且依中華民國法律許可領有證照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


(一)曾獲選其他年度補助金,經本局取消、撤銷、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三)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三、申請補助之節目(以下簡稱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題材不拘,應為符合行動寬頻網路、行動裝置使用特性之創新節目,且能發揮即時、互動、參與、分享、多視角等特色、高度結合國內動畫、特效技術、跨界合作或帶動國內新興人才發展。

(二)類型與長度:


1、戲劇類:例如單元劇、連續劇等。節目每集長度應為三分鐘以上,二十分鐘以下,且總長度應為六十分鐘以上,五百分鐘以下。

2、非戲劇類:例如藝文、科普、歷史、工程、生態、人文、校園、遊戲、競賽、益智、選秀、談話、行腳、綜合或其他(非流行音樂)等,節目每集長度應為三分鐘以上,二十分鐘以下,且總長度應為二百分鐘以上,五百分鐘以下。

3、即時傳輸節目類:例如國內體育賽事、電玩競賽、典禮節慶、藝術現場或其他國內非流行音樂活動之轉播,且公開傳輸內容應與賽事活動同時。


(三)規格:


1、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

2、視訊製作格式應以1920x1080i廣播級HD(含以上)規格為主。依本點第六款公開傳輸時,節目畫質解析度應至少達720P。


(四)應為本要點發布日前未曾發行、散布、公開傳輸、公開播送之節目。

(五)自獲補助者名單公告日起,獲補助節目片尾起始處應明示該節目獲本局補助之文意。

(六)製作及公開傳輸時程:


1、除依規定申請展延並經本局同意者外,獲補助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獲補助節目之製作及公開傳輸。

2、節目首次公開發表(如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發行等)應包含以國內行動寬頻網路服務公開傳輸方式,且公開傳輸以國內網際網路影音平臺完成者優先補助。


(七)工作團隊:屬中華民國國籍之製作人、導播(演)、企劃(編劇)、主持人(主播、主要演員、配音),不得少於各該職務人數二分之一;屬中華民國國籍之技術人員(指擔任攝影、燈光、剪輯、音效、美術設計、特效、動畫等職務),不得少於技術人員總人數之二分之一。

(八)節目之後製作(包含但不限於成音、剪輯、美術、特效、動畫及其他後製工作)項目應於國內完成。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

(九)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不得有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及事業所製作、委製、合製或補助之情形。

(十)屬合資製作者,應有一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額逾該節目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及實際支出總金額二分之ㄧ。

(十一)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獲補助節目;其屬合資製作者,應以所有合資製作者名義製作。

(十二)未曾以相同或相類似之企畫書內容,獲得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構)補助。

(十三)不得有違反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之情事。


 

四、補助金額度


(一)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其企畫書所附節目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百分之四十九。

(二)獲補助節目結案時如有結餘款,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本局;實際支出總金額未達企畫書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時,本局應按補助比率重新核算補助金。


 

五、企畫書

申請者應檢附企畫書一式十份,以A4橫書雙頁繕寫,並應包含下列各款文件、資料:


(一)申請者簡歷、現況及過去實績


1、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2、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許可證影本。

3、申請者基本資料。

4、最近三年節目製作簡歷、閱聽成效(如電視收視率、網路點擊人次)、行銷成果(如著作權交易、異業合作等)。其設立未滿三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

5、過往製作之影音內容作品剪輯,其長度應為三至五分鐘,且應為DVD光碟(影音檔案應為mpeg.格式或為完整可播放之DVD格式)。

6、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其設立未滿三年者,就其設立期間檢附。


(二)節目製作企劃


1、申請補助之節目


(1)節目名稱、發音語言。

(2)節目類型:屬戲劇類、非戲劇類或即時傳輸節目類,且說明為帶狀或塊狀節目。

(3)申請補助之節目總集數、每集長度及節目總長度。

(4)節目企製內容(應包含以下項目,並可提供概念性參考之DVD光碟):


A.題材、宗旨、企製模式及其創新表現方式。

B.符合行動寬頻網路、行動裝置使用特性之說明。

C.發揮即時、互動、參與、分享、多視角等特色、高度結合國內動畫、特效技術、跨界合作或帶動國內新興人才發展之說明。其中跨界合作規劃應說明跨界合作團隊之經歷、成果、合作方式等。

D.節目為戲劇類者,應檢附故事大綱、分集大綱及至少五分之一集數之劇本。

E.節目為非戲劇類或即時傳輸節目類者,應檢附節目流程及節目內容企劃腳本等。


(5)節目製作方式:棚內/棚外作業說明、單機/多機攝影作業說明。

(6)節目規格:


A.節目視訊、音訊規格及預定使用攝影機之攝影鏡頭、品牌、型號(可多重列舉)。

B.預計開發之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影音後製研發技術等(無則免列)。


(7)節目目標族群:說明主要閱聽族群之年齡層、性別等。

(8)製作及公開傳輸期間規劃:應載明籌備、錄製(或拍攝、轉播)及後製、完成及公開傳輸各階段起訖時間。

(9)公開傳輸平臺規劃:例如國內網際網路影音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等。

(10)申請者應載明節目內容係自創、改編著作(含節目)、或模式引進。如係改編自他人著作者,應檢附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之相關書面授權文件;如係引進他人節目模式者,應檢附相關書面授權文件。


2、工作團隊說明:

應檢附製作人、導播(演)、企劃(編劇)、主持人(主播、主要演員、配音)及技術人員(指攝影、燈光、剪輯、音效、美術設計、特效、動畫等職務)之名單、經歷簡述、合作意向書之具體說明及國籍說明(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

3、預估經費說明:

詳列總經費預估明細表,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示之。


(三)資金說明


1、應載明申請補助之節目屬自資製作或合資製作。

2、申請補助之節目屬自資製作者(指該節目製作所需之全部成本均由申請者單獨出資,其金額來源包含但不限於融資、定期存款、動產質借、不動產抵押款、借貸款、捐贈款或已獲政府機關或機構之補助金),應檢附自籌款來源規劃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自籌款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如為獲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名稱、補助金額及於自籌款中所占比例。

3、申請補助之節目屬合資製作者:


(1)應由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申請者提出申請(可為單一申請者或由多數申請者共同提出申請)。非由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請時,應檢附其他合資製作者同意由申請者申請本補助之證明文件。

(2)應提出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之說明,同時檢附申請者出資金額之來源規劃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之出資形式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如為獲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名稱、補助金額及占申請者出資金額之比例。

(3)應檢附合資製作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

(4)非由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請者,申請者應承諾負本要點及契約責任義務之證明文件。但第十一點至第十三點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四)行銷企劃


1、市場定位、市場分析及目標觀眾分析。

2、國內外行銷策略、作為(含傳統、網路、行動載具等平臺行銷)與預估成效指標(如點擊、下載、瀏覽、觸達人次、閱聽頻率等)、推廣總目標及異業結盟。

3、預估相關著作財產權交易收益。

4、預估行銷成本分析。

5、預估回收金額及時程。


(五)承諾履行以下獲補助者應負擔義務之切結書:


1、申請補助節目之文件、資料及企畫書所附文件、資料及獲補助者申請補助金核撥所附憑證、文件、資料均無虛偽不實之情事,且符合本要點規定。

2、獲補助者不會將獲補助金受領資格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他人。

3、企畫書如獲本局及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獲補助者如使用補助金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時,依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規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並受本局及其他補助機關監督。

4、獲補助節目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或報名獎項時,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之名義參加。

5、為瞭解補助案執行情況,本局得對補助案進行實地查核、要求獲補助者提供相關資訊並對外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之意見確實執行。

6、獲補助者無條件同意自補助契約簽約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二年內,推派本局指定之獲補助節目工作團隊人員,無償出席本局指定之投融資、行銷、展覽、研討、講習活動或培訓課程。

7、獲補助者同意自補助契約簽約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二年內,於不洩漏獲補助者營業秘密、個人資料等情況下,依本局指定期限及方式,無償提供獲補助節目以下資料,並同意本局得將前開資料提供本局委託之第三人,就獲補助節目產生之總體效益及效能進行推估計算:


(1)獲補助節目公開傳輸(播送)成果及其證明文件,包括各傳輸(播送)平臺之閱聽排名比較、累積收看人口數或點擊率。

(2)異業合作、廣告效益評估、商業置入或冠名贊助。

(3)其他本局指定之資料。



(六)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中文譯本。


 

六、申請期間


(一)自本要點發布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六日止。

(二)遞送方式


1、掛號付郵遞送者,應於截止日前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郵戳為憑。

2、親自或委請他人交送者,應於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收發章戳為憑。


(三)申請文件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補助製作行動寬頻影音節目申請案」。申請案不論獲選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七、評選及審核作業


(一)本局書面審核:申請案件不符第二點或第三點規定者,應不予受理。未依前點期限或方式檢送第五點規定之文件、資料,或檢送之文件、資料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亦同。

(二)評選小組之組成:


1、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四人至七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

2、評選小組之委員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3、評選小組之委員於評選及審核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委員於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選之申請案、申請者及審核之獲補助節目無關聯,並同意對評選、審核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委員與獲補助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格。


(三)評選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核合格之企畫書,依第四款評選項目進行評選,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比率提出建議。

2、審核本局所提之變更申請案件,並得就獲補助者執行成果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

3、其他本局提請審核之事項,評選委員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四)評選項目


1、整體企畫案(含節目題材、製播模式、行銷策略等)之創新性。

2、整體企畫案可行性及申請者執行能力。

3、整體企畫案於開拓行動影視音服務之市場潛力及可行性。

4、經費配置之合理性及完整性。


(五)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比率及額度,應由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由全體委員二分之ㄧ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六)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與補助比率及額度之刪減,由本局核定之。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預算應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本局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辦。


 

八、簽約及履約保證金


(一)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書面通知之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金契約之簽訂,逾期未完成簽約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契約由本局另定之。

(二)獲補助者應於簽約同時繳納補助金額十分之一之金額作為履約保證金。


 

九、補助金核撥、支出憑證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獲補助者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補助契約規定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事宜。

(二)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三)獲補助者應將各期補助金之支出用途、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與各期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均列入工作執行報告之經費收支明細表及成果報告書之經費收支明細總表。

(四)獲補助者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企畫書之變更


(一)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企畫書涉及第五點第一項各款規定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本局審核前開變更申請時,得要求獲補助者提供相關佐證資料或到局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並將視其所提出之理由及佐證資料是否充分及合理,准駁其變更之申請。

(二)變更以二次為限,另涉及期限之展延者,獲同意展延之期限合計不得逾三個月。但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致有變更企畫書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前開變更次數,且展延期限合計不得逾六個月。

(三)獲補助節目之全劇總長度不得少於本局原核定企畫書所載總長度;戲劇類節目如涉故事大綱變更,仍應符合原故事主軸。

(四)前款但書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


 

十一、著作權授權利用


(一)獲補助節目為戲劇類及非戲劇類節目者,獲補助者(獲補助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應於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之次日起二年,將該節目一部或全部無償授權本局於國內外作非商業利用,次數不限。本局並得將獲補助節目於非商業目的範圍內,再授權他人利用。前述所稱利用及再授權他人利用,除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於集會場所及其他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公開上映、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數位及類比頻道公開播送、於網際網路上公開傳輸、改作等權利外,尚包括其他著作權法上著作財產權人所享有之一切權利。獲補助者如將著作財產權全部或部分讓予他人或與他人共有者,應取得受讓人其他共有人同意,授權本局就獲補助節目一部或全部,有前開利用及再授權他人利用之權利。

(二)獲補助節目有使用他人著作時,獲補助者(獲補助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應事先取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其著作,至少(含)二年於獲補助節目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於集會場所及其他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公開上映、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數位及類比頻道公開播送、於網際網路上公開傳輸之書面同意文件。


 

十二、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臺

獲補助節目為戲劇類及非戲劇類節目者,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先登錄為本局「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臺」(網址:http://tavis.tw)之「產業頻道」會員,並將獲補助節目剪輯成三分鐘至五分鐘以內之數位影音檔案及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音樂、相關海報、影片定格畫面、影片全部或部分畫面),上傳「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資訊平臺」,並同時提供本局指定格式之「影視音內容描述(Metadata)規格書」。獲補助者(補助金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並應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利用上傳之檔案及資料於國內外重製、散布、改作、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及公開上映之書面文件。上傳規格應符合該平臺網站說明。

 

十三、違反本要點之處理


(一)獲補助者之申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不退還履約保證金,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無息繳回已領之補助金。獲補助節目故意侵害他人權利,經和解、調解、仲裁或法院判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亦同。

(二)獲補助者有違法、違約(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或違反第五點第一項第五款第一目至第四目各目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不退還履約保證金,獲補助者並應無條件無息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獲補助者有前開情形或訂約後放棄補助金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無息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本局俟獲補助者完全繳回已領之補助金後,再無息返還履約保證金。

(三)獲補助者因前二款規定之一,經本局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各年度節目製作補助金。

(四)獲補助者違反第五點第一項第五款第五目、第六目、第七目承諾者,經本局限期催告一次,仍未履行、交付或交付不全者,自催告期限屆至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各年度節目製作補助金。

前項各款規定於其他合資製作者,準用之。


 

十四、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一)申請者同意本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其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不限申請表內所列。

(二)申請者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所需,以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確認身分,與其聯絡,並於申請期間及執行結束後得繼續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三)申請者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之規定,就其個人資料向本局行使下列權利:


1、查詢或請求閱覽。

2、請求製給複製本。

3、請求補充或更正。

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請求刪除。但如係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等相關目的所必需,或其他法令有所規範者,本局得拒絕之。


(四)申請者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或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所定之權利,但因申請者提供資料不足或有其他冒用、盜用、不實之情形,將影響獲補助資格或受領補助之權益。

(五)申請者保證於申請期間或執行結束後,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五、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