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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國產電影片國外行銷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 發佈日期:2016-12-30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新影二字第0970520231Z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新影二字第0980521355Z號令第1次修正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新影二字第0990520605Z號令第2次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新影二字第1000520737Z號令第3次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新影一字第1000521834 Z號令修正第十點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局影(推)字第10230005753號令第5次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局影(推)字第10430009052號令第6次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局影(業)字第10430043221號令修正第一點、第二點、第四點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局影(推)字第10530009813號令修正第六點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局影(推)字第10530076521號令修正第9次修正

 

 

 

一、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電影法第四條規定及預算書所列其他對電影事業及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市場展相關補助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各年度本要點補助金預算經費,於各年度結束前已執行完畢者,本局不再受理申請。

 

二、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加國際電影市場展銷售我國電影片之製作業及發行業,得申請國際電影市場展行銷補助金。

前項所稱我國電影片,指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


(ㄧ) 參展前已申請審議分級,且經文化部首次核發分級證明並載明為國產電影片者,其證明文件有效期間自始日起算未滿十二個月。

(二) 全片已拍攝完成且國籍別之認定符合「國產電影片及非國產電影片認定基準」(以下簡稱認定基準)第一點「國產電影片」所定各款要件之一規定。但事後經本局依「認定基準」審查及認定該影片非為國產電影片時,本局保留得撤銷或廢止原同意補助處分之權利,並依第九點規定辦理。

第一項所稱國際電影市場展,其地區及名稱如附表ㄧ。


 

三、國際電影市場展行銷補助金之項目如下,補助金額度如附表二。


(一)參展人員出入前點規定之國際電影市場展會場之通行證費及機票費。

(二)電影試映會費用(包括租用放映器材費用)。

(三)廣告費(以申請者有於所參加國際電影市場展申請舉辦試映會,且於該市場展期間刊登國際媒體所支出有關該影片之廣告費為限)。

(四)攤位費。

(五) 租用設備費(限申請者於該市場展期間向主辦單位租用於展位上所使用之相關設備費)。

(六) 國產電影片翻譯字幕費(同一語言,以補助一次為限)。


 

四、申請國際電影市場展行銷補助金者,應於國際電影市場展結束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下列各款之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屆期未提出申請或雖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但申請文件不齊全或內容不備,且能補正,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均應不受理其申請。


(一)國際電影市場展行銷補助金申請書一份(如附件一)。

(二)依法核發之電影片製作業或電影片發行業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三)參展人員為申請者員工之證明文件一份(應附加蓋申請者印信之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投保證明;參展人為申請者負責人者,免附)。

(四)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加國際電影市場展之證明資料影本一份。

(五)依第二點第二項第一款申請者,應附參展影片之國產電影片分級證明影本一份;其依第同點項第二款申請者,應附參展影片之影片資料(如附件二)、切結書(如附件三)及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六)受前款國產電影片之著作財產權人委託於國際電影市場展期間銷售該國產電影片著作財產權之證明文件一份。

(七)申請攤位費補助者,應檢附租用攤位費支出憑證正本。

(八)申請電影試映會費用(包括租用放映器材費用)補助者,應檢附電影試映會費用(包括租用放映器材費用)支出憑證正本。

(九)申請參展人員出入國際電影市場展會場通行證費補助者,應檢附通行證影本一份及購買通行證支出憑證正本。

(十)申請參展人員機票費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1.機票票根正本或電子機票;

2.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正本或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正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一份;

3.登機證存根正本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一份。使用電子登機證者,得以網路下載列印電子登機證紙本並簽名後辦理報支。


(十一)申請國產電影片翻譯字幕費者,應檢附該語言字幕翻譯費僅向本局申請一次之切結書正本(如附件四)、含翻譯字幕之影片樣本一份(DVD格式)及字幕翻譯費支出憑證正本。

(十二) 申請廣告費補助者,應檢附廣告費支出憑證正本及廣告(平面媒體需附廣告正本,電子或其他形式媒體需附網站頁面或照片) 。

(十三) 申請租用設備費補助者,應檢附租用設備費支出憑證正本及租用之現場設備照片。

(十四)經費收支明細表一份(如附件五)。

(十五)參展報告一份(如附件六)。

(十六)領據(如附件七)及申請者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各一份。

前項第七款至第十三款之匯率換算,應檢附刷卡兌幣紀錄或支出憑證開立日之匯率表(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為準)證明。


 

五、申請者應檢附前點文件,親自(含委託他人)送達或掛號付郵遞送至本局電影產業組行銷推廣科,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補助事由。親自(含委託他人)送達者,應於本局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本局收發章戳為憑;掛號付郵遞送者,以郵戳為憑。

申請截止日為例假日或國定假日者,收件順延至收假後第一個工作日。

違反前二項規定,逾期提出者,應不予受理。

申請者依本要點規定所檢附之文件,不論補助與否,概不退還。申請案經本局依本要點規定審查核定給予經費補助後,本局應將核定後之補助對象、補助案名稱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

 

六、同一申請案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捐)助。

申請者如有以同一申請案向前項規定以外之機關(構)提出補(捐)申請者,其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各機關(構)實際補(捐)助項目及金額。本要點補助金併同其他政府機關(構)核給之補(捐)助金額合計,不得達該國外行銷活動總金額之百分之五十。違反者,本局應不發給或減少發給補助金;其已領取者,應依本局指定期間內,返還溢領之金額,未完全返還前,本局應不受領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其行為有該當第八點規定者,依該點規定處理。

 

七、申請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經費收支明細表應詳列各項支出用途與金額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申請者應對申請文件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八、獲補助者如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之情事、違反本要點規定或以虛偽不實資料申領補助金者,本局應撤銷其受領補助金,獲補助者除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外,並應按本局已撥付補助金總額二倍賠償本局,且獲補助者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各年度國際電影市場展行銷補助。

 

九、依第二點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獲補助者,應於獲補助後一年內提交文化部首次核發之分級證明,如屬非國產電影片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受領補助金資格,獲補助者除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外,並應按本局已撥付補助金總額二倍賠償本局,且獲補助者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各年度國際電影市場展行銷補助。

 

十、申請者應同意依本局業務統計需要,向本局提供其於國際電影市場展所銷售參展影片之銷售成效(包括但不限於銷售地區、著作財產權種類等資訊),作為本局編列本要點預算之參考及利用,本局無須支付任何費用。違反者,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國際電影市場展行銷補助,如有提出申請,本局亦不予受理。

 

十一、申請人申請行銷補助之國際電影市場展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舉行,而申請案於本要點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後提出申請,應適用修正生效前之規定辦理。

本要點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