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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電影片國內創意行銷計畫補助要點(本現行要點適用於106年12月31日止)

  • 發佈日期:2016-04-27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局影(推)字第10530022693號令發布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國產電影片(以下簡稱國片) 運用新媒體及其他行銷通路進行創意行銷,以協助開拓國內國片市場,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有為申請補助之國片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經營之映演場所,做首輪商業映演行銷之權利,且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影片製作業、電影片發行業:

(一)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或獎勵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因違反前款以外補助或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

(三)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其應繳回或給付本局之結餘款、賠償或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

(四)最近二年有欠繳稅捐紀錄。

(五)最近一年有退票紀錄。

三、申請及獲補助之國片應符合之條件

(ㄧ)應符合「國產電影片及非國產電影片認定基準」第一點所稱「國產電影片」之規定。

(二)連續放映時間應在六十分鐘以上,且應有正體中文字幕。

(三)於申請補助期間始日前,應尚未於我國電影片映演業經營之映演場所做首輪商業映演。

(四)不得以相同國片獲文化部、本局、本局以外之文化部所屬機關(構)、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國內行銷補助。

(五)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補(捐)助之事業、法人委製、製作或合製。

四、補助項目及額度

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企畫書所載預估行銷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

補助金應用於與行銷國片相關之項目。但不包括國片複製片拷貝製作費、設備器材購置費、資料編輯費、辦公室租金、住宿費、交通費、旅運費、人事費、行政管理費(如水電、能源、通訊等開銷)。

五、申請案企畫書應具備之文件、資料

申請者應檢附企畫書紙本一式十份及PDF檔資料光碟一片。企畫書紙本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雙面繕寫,每頁底部應編頁碼,並應包含下列各款文件、資料,依序於頁面左側裝訂成冊,其封面顯著處應標示「○○○年度國片-○○○國內創意行銷補助申請案」及申請者名稱,且內頁應編寫目錄。 

(一) 申請者:

1.申請者之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前開證明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影片製作或發行之文意。

2.申請者有為申請補助之國片,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經營之映演場所,做首輪商業映演行銷權利之證明文件。

3.申請者無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切結書(正本一份,影本九份)。

4.申請者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設立未滿二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

5.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證明,且前開證明應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內開立。

(二) DVD或藍光規格之申請補助行銷之國片粗剪影片(一式二份)。前開粗剪影片應含影像、聲音、對白及足以顯現劇情大綱、表現該影片敘事風格,且播放長度應為七十分鐘以上一百二十分鐘以下為原則,並應有「僅供申請文化部影視局行銷補助用」之文意。

申請者得於申請截止日次日起三十日內,以第六點第二款規定之遞送方式,更換原繳之國片粗剪影片。更換後之國片粗剪影片,仍應符合前項規定。

以掛號付郵遞送方式更換原繳之國片粗剪影片者,以郵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親自或委託他人交送者,以本局收件章戳為憑,違反者,亦同。

(三) 行銷計畫:

  1.申請行銷補助之國片說明:

(1)國片介紹:包括但不限於片名、劇情介紹(應含劇情大綱及人物介紹)、敘事風格、製作團隊介紹(包括但不限於製片/監製、導演、編劇、主角、配角之名單、經歷簡述等)、製作期程。

(2) 符合第三點各款規定之證明文件,無證明文件者應以切結書替代。

2.行銷及國內首輪商業映演規劃:

(1)申請行銷補助國片之商業市場性分析(包括但不限於市場定位、目標觀眾分析)。

(2)創意行銷方式具體作法 (包括但不限於國內市場布局、新媒體【例如:社交平台、行動載具】行銷策略及作法、其他通路行銷策略及作法)及各項行銷作法之期程。

(3)在各直轄市、縣市戲院作首輪商業映演之規劃與期程。

(4)行銷預期效益說明(包括但不限於國內票房預估、新媒體及其他通路行銷效益等)。

3.行銷執行團隊說明(包括但不限於行銷執行團隊之名單、經歷簡述、最近三年辦理國片行銷活動之介紹及其績效)。

  4.預估行銷經費說明:總經費預估明細表應詳列各行銷項目,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表示。

  5.行銷資金來源規劃與說明。

六、申請期間、遞送方式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期間:由本局按年度、梯次公告之。

(二)遞送方式:

1.掛號付郵遞送者,應於申請截止日前將前點規定之文件、資料,掛號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四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影產業組,以郵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2.親自或委請他人交送者,應於申請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前點規定之文件、資料,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四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影產業組,以收件章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三) 申請同一國片於同梯次行銷補助者,以提出一申請案企畫書為限。違反者,申請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作成撤案表示。屆期未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所有申請案均不受理。

(四) 申請書及企畫書不論受理、撤案或獲補助與否,概不予退還。

七、評選及審核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是否符合前點規定,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申請補助之國片不符合第三點規定或申請案不符前點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應不予受理。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亦同。

(二)評選小組之組成:

1.由本局遴聘電影製作、行銷、發行及其他文化創意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七人至九人組成評選小組。

2.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

3.評選委員於評選及審核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評選委員於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選之申請案無關聯,並對評選小組會議及評選相關事項保密,且同意於本局公告獲補助者名單後,得由本局依公務使用之必要,公開評選委員名單。評選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評選委員之聘任;評選委員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獲補助資格。

(三)評選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查合格之申請案企畫書,依第四款評選項目進行實質評選,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行銷項目提出建議。前開建議除補助行銷項目得免公告外,其他應經本局核定後公告之。評選小組實質評選時,得請申請者列席說明,或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補充或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不列席說明或屆期不提供文件、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定仍不全者,評選小組應逕為評選。

2.其他本局提請審核之事項。評選委員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四)評選項目

(1)企畫書所載行銷計畫之創意性及運用新媒體行銷之可行性。

(2)企畫書所載預估行銷經費之合理性。

   (3)企畫書所載行銷執行團隊之執行能力。

   (4)企畫書所附影片劇情大綱、商業市場性分析及行銷作法之關聯性。

(五) 決議方式:

     獲補助金者名單、補助行銷項目、補助金金額上限及額度之刪減,應由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

八、簽約

獲補助金者應於本局核定並通知其獲補助金之日起二十日內,與本局完成國片國內行銷補助金契約書(以下簡稱補助合約)之簽訂。補助合約由本局另定之。

九、補助金核撥

獲補助金者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補助合約規定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事宜。實際補助金依補助合約規定核算。

十、獲補助行銷國片之首輪商業映演

    除獲補助行銷之國片於補助合約簽訂前,已首輪商業映演者外,獲補助金者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合約之日起九個月內,將獲補助行銷國片於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做首輪商業映演。

    獲補助金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前項期限之展延。

十一、結案

獲補助金者應於獲補助行銷國片首輪商業映演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下列各款文件、資料,向本局辦理結案事宜。獲補助金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前開期限之展延。

(一)經會計師簽證之獲補助國片之行銷總經費收支明細表及受補助之補助金經費原始支出憑證正本,並應附會計師查核報告。報告中應明列各級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實際補(捐)助、捐贈金額(應載明補助、捐贈明細及占全部經費比率),且會計師應無保留意見。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二)獲補助行銷國片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做首輪商業映演之證明及依第十三點第十款規定辦理之證明文件。

(三)行銷方式具體作法之執行證明文件(應依企畫書所載國內創意行銷方式具體作法逐項提出)。

(四)行銷計畫執行成效報告(包括但不限於各行銷活動執行效益、行銷執行策略檢討等)及依第十三點第九款規定之授權同意書正本。

(五)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十二、企畫書之變更

企畫書所載國內創意行銷方式具體作法有變更,或因前開變更致補助行銷項目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金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本局審核前開變更時,得請獲補助金者到局說明,獲補助金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本局同意並於指定期限內修正補助合約後,獲補助金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及補助合約執行。變更以二次為限。

十三、獲補助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審核、撥付。

(二)獲補助金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企畫書有變更並經本局同意者,亦同。

(三)獲補助金者應依第八點規定完成補助合約之簽訂。

(四)獲補助金者應依本要點及補助合約規定之期限及應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辦理結案。

(五)獲補助金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企畫書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

(六)獲補助行銷之國片、企畫書內容及依企畫書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七)獲補助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單項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獲補助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獲補助者應通知本局監辦並接受本局監督,且獲補助者於申請各期補助金審核時,應檢附已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之公告、公報或相關證明文件。

(八)獲補助金者應依第十點規定之期限,將獲補助行銷之國片於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做首輪商業映演。

 

(九)獲補助金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本局委託之第三人,得將行銷計畫執行成效報告之全部或一部分重製、統計,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網路傳輸)之書面文件正本一份。

(十)獲補助行銷之國片於國內首輪商業映演時,應於其片頭或片尾,明示獲本局行銷補助之文意。但獲補助金者名單公告前,獲補助行銷之國片已製作完成者,不在此限。

(十一)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要求獲補助金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金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金者並應依本局之意見確實執行。

(十二)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揭示本局全銜。

(十三)獲補助金案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四、獲補助金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補助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合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合約,獲補助金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國產電影片國內行銷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規定者。

2.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者。

 (二)獲補助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合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合約,獲補助金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國產電影片國內行銷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補助合約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二款或第五款至第八款獲補助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

2.違反前點第二款獲補助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獲補助金者於補助合約簽訂後放棄獲補助案者。

3.違反前點第四款獲補助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4.未出具第十一點第一款或第二款文件、資料或出具之文件、資料不全或不符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時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全或不符規定者。

(三)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金者之事由,致獲補助金者有前款第二目放棄獲補助案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合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金者並應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獲補助金者違反前點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五)違反前點第十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金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且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合約所載補助金上限百分之五計算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本局。前開溢領之補助金及賠償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未出具第十一點第三款文件、資料,或出具之文件、資料不全或不符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時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全或不符規定,且前項文件、資料,涉及本局核定補助行銷項目者,相關經費應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金者應將該溢領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前開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給付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七)違反前點第十一款規定,獲補助者應按次依補助合約所載補助金上限百分之一計算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本局。前開賠償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八)違反前點第十二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九)獲補助金者未依前點第十三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五、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一) 申請者同意本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其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不限申請表內所列。

(二) 申請者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所需,以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確認身分,與其聯絡,並於申請期間及執行結束後得繼續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三) 申請者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之規定,就其個人資料向本局行使下列權利:

1. 查詢或請求閱覽。

2. 請求製給複製本。

3. 請求補充或更正。

4.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 請求刪除。但如係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等相關目的所必需,或其他法令有所規範者,本局得拒絕之。

(四) 申請者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或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所定之權利,但因申請者提供資料不足或有其他冒用、盜用、不實之情形,可能不能獲得補助資格或影響其受領補助之權益。

(五) 申請者保證於申請期間或執行結束後,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六、其他規定

申請案企畫書應備文件、資料之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本要點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本局無法執行補助者,本局得停止受理、解除補助合約且不核算、不撥付補助金,獲補助金者並不得要求本局任何補償或賠償。

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