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逾二分之一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者。
(二)導演具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明、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四分之一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且未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之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屬相同國籍者,未逾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二分之一者。
(三)在國內取景、拍攝達全片三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三分之一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且該電影片未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之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屬相同國籍者,未逾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二分之一者。
(四)全片在國內完成後製作(指錄音、剪輯、特效、音效、沖印及其他後製工作)、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三分之一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且該電影片未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之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屬相同國籍者,未逾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二分之一者。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
(五)動畫電影片在國內製作費用達製作費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或參加該電影片製作之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