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文影字第103302137222號修正
一、同一申請者在一年內申請在臺灣地區觀摩大陸地區電影片,不得逾十六部,且每部以放映四場為限。
二、申請在臺灣地區觀摩大陸地區電影片者,以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最近一年未違反相關法令受行政處分之大眾傳播事業、機構、團體為限,並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者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申請者依業務性質申請觀摩之說明;
(三)申請觀摩期間、映演電影片部數及場次之說明;
(四)申請年度內已許可觀摩之電影片部數;
(五)申請觀摩時向觀眾收取對價必要性之說明;
(六)大陸地區電影片在臺灣地區觀摩之授權證明;
(七)申請觀摩之大陸地區電影片DVD;
(八)其他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指定之文件。
三、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對於依前點申請觀摩之大陸地區電影片,經審查認為無違反本公告或其他法令規定後,由文化部依電影法相關規定發給准演執照。
四、申請者逾觀摩期間未將取得影展電影片准演執照之大陸地區電影片觀摩映演者,該准演執照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