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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 鼓勵製播多元廣播節目補助要點

  • 發佈日期:2013-06-17

102年度鼓勵製播多元廣播節目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局視(輔)字第10230037791號令訂定發布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高我國廣播內容產能,並深化廣播節目對於人文、土地及社會之關注,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許可領有證照之廣播事業、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廣播節目製作業,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曾獲選本局其他補助金,經本局取消、撤銷、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 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三) 公營廣播事業。


 

三、補助節目主題

應融入人文史地、藝術及社區鄉里特色,且節目表現方式以能符合聽眾喜好,使聽眾感受廣播樂趣為優先。

 

四、 補助節目類型

藝術文化類;文學、歷史類;社區關懷及服務類;廣播劇。

 

五、 節目長度:全案節目總長度應為六百五十分鐘以上(不含廣告)。

 

六、補助金額度


(一)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其企畫書所附廣播節目預估製播成本總金額百分之四十九,並以下列各目金額為上限:


1、藝術文化類節目,文學、歷史類節目,社區關懷及服務類節目:全案新臺幣五十萬元。

2、廣播劇:全案新臺幣六十五萬元。


(二)結案時,實際支出費用未達企畫書預估製作總金額,本局應依原核定比率核算實際補助金,並以核算後較低者為準。結案時如有結餘款者,應依原核定之補助比例繳回。


 

七、申請補助之廣播節目應具備條件


(一)應為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七日前,未曾發行、散布、公開傳輸或公開播送之全新製作之節目。

(二)應於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七日至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完成播送。

(三)屬合資製作者,應有一中華民國國籍之出資總金額逾該廣播節目預估製播成本總金額及實際支出總金額二分之一。

(四)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其屬合資製作者,應以所有合資製作者名義製作。

(五)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不得有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公營廣播事業製作、委製、合製之情形。


 

八、廣播節目規格


(一)各集廣播節目播出時應在節目結束處,明示該廣播節目獲本局補助之意。

(二)各集廣播節目應以MP3格式檔案製作光碟繳交本局驗收。


 

九、企畫書內容

申請者應檢附企畫書一式八份,以A4紙張橫書雙頁繕寫,並應包含下列各款文件、內容:


(一)申請書。

(二)申請者資格文件,含:


1、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2、廣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廣播節目製作業許可證影本。


(三)申請者現況及過去實績說明。

(四)節目企畫說明,含:


1、企畫緣起。

2、節目名稱、節目類型及發音語言。

3、節目總集數、每集節目長度及全案總長度。

4、節目主題及節目特色。

5、預期效益。

6、節目企劃大綱;廣播劇並應檢附各集故事大綱及三十分鐘以上之劇本(申請者應載明企劃大綱、故事大綱及劇本係自創或取材他人之作品或創意改編;如係改編他人作品者,應檢附原著及該著作之助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之書面授權文件)。

7、目標聽眾。

8、全案節目播送起迄日期、節目播出時段、地區及頻率之規畫,如為多家廣播電臺聯播者,應說明主播臺與聯播臺之規畫。

9、主持人及製作團隊名單、經歷簡述。若與大專校院進行產學合作,進用在學學生者,請加以註明並檢附相關證明。

10、節目推廣方式。


(五)節目製作總經費預算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1、應載明申請補助之節目係屬自資製作或合資製作。

2、申請補助之節目屬自資製作者,應提出自籌款來源規劃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自籌款獲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名稱、補助金額及於自籌款中所占比例。

3、申請補助之廣播節目屬合資製作者:


(1) 應由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之申請者提出申請(可為單一申請者或由多數申請者共同提出申請),非由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請時,應檢附其他合資製作者同意由申請者申請及受領本補助金之證明文件。

(2) 應提出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之說明,並檢附申請者出資金額之來源規劃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之出資金額如為獲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名稱、補助金額及於自籌款中所占比例。

(3) 非由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請者,申請者應承諾負本要點責任義務之證明文件。但第十三點、第十四點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六)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一)。

(七)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檢附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中文譯本。文件或內容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十、申請期限及方式


(一)付郵遞送者:應於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七日前(以郵戳為憑)交寄。收件地址應載明: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親自交送者:應於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收發章戳為憑。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三)申請文件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一百零二年度鼓勵製播多元廣播節目補助案」及申請補助之節目類型。申請案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十一、評選小組與評選作業


(一)本局書面審核:申請案件不符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或第七點者,本局不予受理。

(二)評選小組之組成


1、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組成。

2、評選小組之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3、評選小組之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委員於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屬聲明書,聲明與評選之申請案無關聯,並同意對評選會議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委員與獲補助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格。


(三)評選小組委員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核合格之申請案進行評選,並就獲補助者名單及補助金額提出建議。獲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之。

2、其他本局提請審核之事項。


(四)評選項目:


1、 企畫內容之完整性。

2、 企畫可行性及申請者執行能力。

3、 收聽時段、涵蓋範圍及預期效益。

4、 經費及資源配置合理性。


(五)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及補助金額,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


 

十二、結案

獲補助者應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檢附下列各款文件,向本局辦理結案事宜。獲補助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前開期限之展延。


(一)申請函。

(二)領據或發票。

(三)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光碟)一式二份(格式如附件二)。

(四)節目光碟一式二份(請以MP3格式製作,各集廣播節目結束處應符合本要點第八點第一款規定)。

(五)經會計師簽證之補助金廣播節目完整經費收支明細總表(含補助之原始支出憑證正本,並依序編號彙訂),應將補助金之支出用途與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均列入經費收支明細總表。

前項各款文件、內容不全或格式未符規定者,本局得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


 

十三、著作財產權


(一)獲補助者(獲補助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應於本局核撥補助金之日起二年內,將獲補助節目(音樂著作除外)無償授權本局於國內外作非商業性利用,次數不限。本局並得將獲補助節目於非商業性利用之目的下,再授權他人利用。前述所稱利用及再授權他人利用,除包括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於集會場所及其他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公開播送、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數位及類比頻道公開播送、於網際網路上公開傳輸、改作等權利外,尚包括其他著作權法上著作財產權人所享有之一切權利。

(二)獲補助節目有使用他人著作時(包括但不限節目使用之資料、對白、音效及音樂),獲補助者(獲補助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取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書面同意其權利或著作於獲補助節目中使用。又於本局為前款之利用時,獲補助者應協助本局取得他人著作之授權。


 

十四、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撥付。

(二)獲補助者不得將其獲補助金資格轉讓。

(三)獲補助者(獲補助之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應擔保獲補助案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四)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內容確實執行。企畫書內容有變更之必要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申請變更以二次為限。

(五)本局認有瞭解補助案執行情況之必要時,得對獲補助節目進行實地查核或要求獲補助者提供相關資訊,獲補助者應予配合。

(六)獲補助者應於獲補助之廣播節目之相關媒體宣傳及文宣中,載明本局為指導單位;如涉及政策宣導,不得違反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

(七)獲補助者應在補助金核定之日起二年內,無償配合於本局辦理之經驗分享講習活動中,提出成果簡報。


 

十五、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違反前點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其獲補助金資格,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獲補助節目侵害他人權利,經法院判決確定者,亦同。

(二)違反前點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按核定補助金十分之一減少補助金。

(三)違反前點第七款規定者,經本局限期催告一次,仍未履行者,自催告期限屆至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廣播節目製播補助金。

(四) 經本局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廣播節目製播補助金。

(五) 未依第十二點規定期限檢具文件或檢具之文件、內容不全或格式不符規定,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或格式不符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獲補助者放棄執行本局核定之企畫書者,亦同。

前項各款規定於其他合資製作者,準用之。


 

十六、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