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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4年度廣播節目製作及其整合行銷補助要點

  • 發佈日期:2015-03-16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局視(輔)字第10430014362號令訂定發布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高我國廣播內容多元性及豐富度,並鼓勵廣播產業因應數位匯流趨勢,加強數位應用及其行銷,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無線廣播事業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廣播節目製作業。

 

三、補助範圍


(一) 廣播節目製作:以製作文史藝術類、社會服務類、跨界合作類、廣播戲劇類、兒童少年類、非流行音樂類等六類廣播節目為限。

(二) 前款廣播節目整合行銷推廣活動,應以數位應用及其行銷推廣活動之方式為之。


 

四、補助金額度、上限及限制

每一獲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其企畫書申請案總經費預算表總金額百分之四十九,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但經常性人事費、設備及器材購置費,應不予補助。

 

五、申請補助之申請案應具備條件


(一) 申請補助之廣播節目及其整合行銷推廣活動,應於獲補助名單公告前,未曾發行、散布、公開傳輸、公開播送或辦理,且應於獲補助名單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間內製作、播出及辦理完畢。

(二) 申請者為非政府捐助成立之無線廣播事業時,申請補助之廣播節目應於規定期間,在申請者所屬電臺公開播送;申請者為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廣播節目製作業者,申請補助之廣播節目應於規定期間,在依廣播電視法設立之

無線廣播事業所屬電臺公開播送。


 

六、企畫書內容

同一申請者申請同類廣播節目,以二件為限。違反者,均不予受理。申請者應檢附企畫書一式八份,以A4紙張直式橫書,雙頁印刷,並應包含下列各款文件、資料:


(一) 申請書。

(二) 申請者資格文件,含:


1、 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2、 廣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廣播節目製作業許可證影本;符合免辦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之獨資、合夥、公司或其他法人組織,得免附許可證影本,但應提出符合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第十條規定之證明。


(三) 申請者現況及過去實績說明。

(四) 廣播節目企畫說明:


1、 企畫緣起。

2、 節目名稱、節目類型及發音語言。

3、 播出型態。

4、 節目總集數、每集節目長度及節目總長度;全案節目內容總長度應為一千八百分鐘以上。

5、 節目主題、內容及特色,並應附五至十分鐘MP3規格試聽帶。

6、 預期效益。

7、 節目企畫大綱;其為廣播戲劇類之節目,應檢附故事大綱、十集分集大綱、三十分鐘以上之劇本 (申請者應載明節目企畫大綱、故事大綱、分集大綱及劇本係自創或取材他人之著作或創意改編;如係改編他人著作者,並應檢附原著

作及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申請人改編成廣播節目之書面授權文件)。

8、 全案節目公開播送起迄期間、時段、地區、頻率及目標聽眾之規劃,如為多家廣播電臺聯播者,應說明主播臺及聯播臺之規劃。

9、 主持人及製作團隊名單、經歷、各廣播獎項得獎(入圍)紀錄簡述,並應附主持人及製作團隊同意參與節目製作意向書或契約書。


(五) 數位應用及行銷推廣活動規劃說明:


1、 申請者原有數位應用、行銷活動等實績介紹及說明。

2、 配合申請案節目內容規劃之數位應用服務及行銷推廣活動內容。

3、 配合節目推出之執行期程及具體辦理方式。

4、 數位應用服務及整合行銷推廣之預期效益。


(六) 申請案總經費預算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含經費來源規劃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如有申請或獲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名稱、補助金額所占比率。

(七) 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一)。

(八)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資料不全或內容不備,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七、申請期限及方式


(一) 付郵遞送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日前(以郵戳為憑)將前點應檢附之企畫書,以掛號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違反者,應不予受理。

(二) 親自送達(含委託他人送達)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前點應檢附之企畫書,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收發章

戳為憑。違反者,應不予受理。

(三) 申請文件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廣播節目製作及其整合行銷補助案」及申請補助之廣播節目類別。申請案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八、評選小組與評選作業


(一) 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及申請案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核,申請者資格規定不符第二點應不予受理;企畫書應附文件、資料或內容不符第六點規定且經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亦同。

(二) 評選項目標準


1、 節目內容之創意及完整性。

2、 數位應用服務及整合行銷規劃完整性。

3、 主持人及工作團隊過往成績。

4、 聯播情形、收聽涵蓋範圍及預期效益。

5、 經費及資源配置合理性。


(三) 評選小組之組成及其職務


1、 本局應遴聘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組成評選小組。

2、 評選小組之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3、 評選小組之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委員於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選之申請案無關聯,並同意對評選會議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

任;委員與獲補助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格。

4、 評選小組應就第一款書面審核合格之申請案進行評選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建議。前開建議並應經本局核定後公告之。

5、 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


(四) 前款第四目之建議,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

(五) 評選委員應就本局提請審查之案件,依本局要求開會或提供書面建議。前開案件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九、補助金額之核撥

補助金分二期撥付;獲補助者應將各集獲補助之廣播節目以MP3格式檔案製作光碟於申請各期補助金審核時繳交本局驗收。


(一) 第一期補助金


1、 於獲補助節目公開播送三分之一時,由獲補助者以書面檢附本局抬頭之領據(或統一發票)及附件二申請第一期款應備文件、資料向本局請領補助金上限之百分之四十。

2、 獲補助者未依前目規定如期申請第一期補助金之審核或撥付,或雖依期限申請,惟繳交之文件、資料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申請或補正一次,逾期仍不提出申請或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內容仍不全者,本局應廢止或補助者補助

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賠償金,且二年內本局應不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 第二期補助金


1、 獲補助者應將廣播節目行銷推廣活動,於第二期驗收前完成執行並於成果報告書內完整呈現執行效益作為,並將活動影音檔案,以影片檔案格式製作光碟呈報其執行內容。

2、 於獲補助者完全執行獲補助案之節目製播及其整合行銷推廣活動後,由獲補助者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檢附附件三申請第二期款應備文件、資料及廣播節目製作、廣播節目整合行銷推廣活動等經會計師簽證之總經

費收支明細總表(應列明獲補助者補助金、補助金產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自籌款金額、其他政府機關補(捐)助金額,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並加蓋獲補助者及其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出納及負責人印章,其補助經

費原始憑證應經會計師簽證,並應依附件四、附件五格式依序編號彙訂造冊)請本局審核。

3、 獲補助者應於接獲本局第二期補助金核定通知於五日內,且最遲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前,檢具第二期補助金核撥申請函、本局抬頭之領據(或統一發票)及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撥付第二期補助金。


(三) 第二期補助金結算標準:

補助案實際支出總經費達企畫書所載總經費預算表總金額者,本局按補助金上限扣減第一期補助金之餘額補助;其未達企畫書所載總經費預算表總金額者,本局應依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乘以核定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並扣減已核撥之第一期補助金後,核撥第二期補助金;獲補助者如有結餘款,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四) 成果報告書(含各式文件、資料及節目音檔等)及總經費支出明細表經本局評選小組審查認定不符合企畫書所載各項規劃內容者,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修正並再送審查,修正以一次為限。修正後之成果報告書(含各式文件、資料及節目音檔等),經本局評選小組審查仍未通過者,本局應廢止獲補助者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第二期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金,且該獲補助者應自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之日起五日內將已領之第一期補助金全額繳回本局,本局於該獲補助者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應不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五) 獲補助者未依規定之期限內申請第二期補助金審核或撥付,或雖依期限申請,惟繳交之文件、資料不全者,經本局通知限期申請或補正一次,逾期仍不提出申請或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內容仍不全者,本局應廢止獲補助者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第二期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金,且獲補助者應自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之日起五日內將第一期補助金全額繳回本局,本局於該獲補助者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應不再受理該獲補助者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 補助金撥款方式及結算標準,除上開規定外,如有未盡事宜,獲補助者應依「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文化部補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應行注意事項」、「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等規範補充辦理。日後審計機關如對單項憑證要求補正,獲補助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期限內補正;獲補助者補正或補正後,審計機關仍要求剔除該單項憑證,獲補助者應不得異議,並應於本局通知之期限內返還溢領之補助金,本局於獲補助者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應不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著作財產權


(一)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核撥補助金之日起二年內,將獲補助節目(音樂著作除外)無償授權本局於國內外作非商業性利用,次數不限。本局並得將獲補助節目於非商業性利用之目的下,再授權他人利用。前述所稱利用及再授權他人利用,除包括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於集會場所及其他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公開播送、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數位及類比頻道公開播送、於網際網路上公開傳輸、改作等權利外,尚包括其他著作權法上著作財產權人所享有之一切權利。

(二) 獲補助節目有使用他人著作時(包括但不限節目使用之資料、對白、音效及音樂),獲補助者應取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書面同意其權利或著作於獲補助節目中使用。又本局為前款之利用時,獲補助者應為本局取得他人著作之授權。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審核、撥付,並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

(二) 獲補助者不得將其獲補助金資格轉讓。

(三) 獲補助者應擔保獲補助案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四)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內容確實執行。企畫書內容有變更之必要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申請變更以三次為限。

(五) 獲補助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單項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獲補助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獲補助者應通知本局監辦並接受監督。有上述情形者,獲補助者於申請各期補助金審核時,應檢附已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之公告、公報或相關證明文件。

(六) 獲補助之廣播節目應為獲補助者自資製作辦理,並不得有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公營廣播事業委製、合製、合作辦理之情形。

(七) 本局有瞭解補助案執行情況之必要時或外界對獲助者、獲補助案有疑義時,得對獲補助節目、活動進行實地查核或要求獲補助者提供相關資訊並對外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之意見確實執行。

(八) 獲補助者應於獲補助案之相關媒體宣傳及文宣中,載明本局為指導單位;如涉及政策宣導,不得違反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

(九) 獲補助者應自本局撥付第二期補助金之日起二年內,無償配合於本局辦理之經驗分享講習活動中出席,並提出報告。

(十) 獲補助者應於獲補助案之各集廣播節目播送結束時,明示該節目獲本局補助之意。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 違反前點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八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且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本局不再受領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 違反前點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款規定者,經本局限期催告一次,仍未履行者,自催告期限屆至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三、獲補助者執行獲補助案時,有侵害第三人權益者,應由獲補助者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十四、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