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廣播節目製作補助要點

  • 發佈日期:2016-02-01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高我國廣播內容多元性及豐富度,鼓勵製作優質廣播節目,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無下列各款情形之無線廣播事業或廣播節目製作業:
(一) 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 曾獲本局補助、獎勵,其應繳回或給付本局之結餘款、溢領之補助金、獎金及賠償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
(三) 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四) 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廣播事業。
 
三、申請補助及獲補助之廣播節目(以下簡稱節目)應具條件
(一) 節目以文史藝術類、社會服務類、跨界合作類、廣播戲劇類、兒童少年類、非流行音樂類等六類為限,且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
(二) 節目(申請集數)於獲補助名單公告前,應未曾發行、散布、公開播送、公開傳輸。
(三) 節目實際總長度應為一千八百分鐘以上,不得超過二千二百分鐘,且應於獲補助名單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間內完成製作。
(四) 節目應由申請者自資製作。
(五) 申請者為無線廣播事業者,節目應在其所屬廣播電臺公開播送;申請者為廣播節目製作業者,節目應在依廣播電視法設立之無線廣播事業所屬廣播電臺公開播送。
(六) 節目應未獲文化部、本局以外之文化部所屬機關、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助。
(七) 節目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廣播事業、廣播電臺所製作、委製、合製或補助。
 
四、補助金額度及範圍
(一) 每一獲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企畫書所附節目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二) 補助金應用於與節目製作相關之項目。但節目製作之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行政管理費(例如水電、能源、通訊等開銷)等項目不予補助。
 
五、企畫書內容
同一申請者申請同類節目,以二件為限。違反者,均不予受理。申請者應檢附企畫書一式八份,以A4橫書雙頁繕寫,並應包含下列各款文件、資料,依序於頁面左側裝訂集結成冊,其封面顯著處應標示「一百零五年度廣播節目─○○○製作補助申請案」及申請者名稱,且內頁應編寫目錄:
(一) 申請書。
(二) 申請者資格及簡介:
1、 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明;如為財團法人者,應附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申請者為廣播節目製作業者,前開登記證明、章程中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廣播節目製作之文意。
2、 申請者為無線廣播事業者,並應附廣播執照。
3、 申請者無第二點各款情形之切結書。
4、 申請者現況及過去實績說明。
(三) 節目製作企畫:
1、 節目規劃:
(1) 企畫緣起。
(2) 節目名稱、節目類型及發音語言。
(3) 節目主題、內容及特色,並應附五至十分鐘MP3規格試聽光碟8份。
(4) 節目企畫大綱;其為廣播戲劇類之節目,應檢附故事大綱、十集分集大綱及三十分鐘以上之劇本。申請者並應載明節目企畫大綱、故事大綱、分集大綱及劇本係自創或取材他人之著作改編;非自行創作者,應檢附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書面授權文件。
(5) 是否為正在公開播送之節目。
(6) 申請補助之節目總集數、每集長度及節目總長度。
(7) 節目公開播送起迄期間、時段、地區、頻率及目標聽眾之規劃。如為廣播電臺聯播者,並應載明主播電臺及聯播電臺之規劃。
(8) 預期效益。
(9) 節目符合第三點第二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切結書。
2、 工作團隊:應檢附主持人及其他參與製作之人員名單、經歷、廣播獎項得獎(入圍)紀錄簡述,並應附主持人及其他參與製作之人員同意參與節目製作之意向書或契約書。
3、 每集經費預估明細表及總經費預估明細表。各項細目均應詳列,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示之。
(四) 節目行銷推廣規劃:
1、 運用數位技術、方式,行銷推廣節目之具體作法及執行期程。
2、 預期效益。
(五) 節目資金說明:
應檢附資金來源規劃及相關證明文件;資金來源如有向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或獲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名稱、補助金額及占節目製作總支出之比率;自籌款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並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
(六) 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六、申請期間及遞送方式
(一) 自本要點發布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止。
(二) 遞送方式
1、 掛號付郵遞送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前(以郵戳為憑)將前點企畫書,以掛號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綜合業務科,以郵戳為憑。違反者,應不予受理。
2、 親自或委託他人送達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前點企畫書,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綜合業務科」,以收發章戳為憑。違反者,應不予受理。
(三) 申請文件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申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廣播節目製作補助案」及申請補助之節目類別。企畫書不論撤案、受理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七、評選
(一) 本局應先就企畫書遞送時間、申請者資格及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查。企畫書遞送時間不符前點規定、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或節目應具條件不符第三點規定者,應不予受理;企畫書其他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亦同。
(二) 評選小組之組成
1、 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六至十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
2、 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3、 評選委員於評選及審議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委員於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選之申請案及申請者無關聯,並同意對評選、審議事項保密,且同意於本局公告獲補助名單後,得由本局依公務使用之必要,公開評選小組委員名單。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
(三) 評選小組職責
1、 就第一款書面審查通過之企畫書,依第四款評選項目進行實質評選,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建議。獲補助者名單、節目名稱、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本局核定後公告之。評選小組實質評選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 審核本局所提之企畫書變更申請案,並得就前開申請案之獲補助金額做成額度刪減之建議,額度之刪減由本局核定之。
3、 其他本局提請審議之事項。評選委員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四) 評選項目標準
1、 節目規劃之創意性及可行性。
2、 節目行銷推廣規劃之可行性及合理性。
3、 申請者及工作團隊之節目製播績效及執行能力。
4、 經費配置之合理性及完整性。
(五) 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應由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ㄧ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
 
八、簽約及補助金之核撥
(一)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補助契約由本局另定之。
(二) 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獲補助者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獲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三) 獲補助者應將各期補助金之支出用途、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與各期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均列入工作執行報告之經費收支明細表及成果報告書之經費收支明細總表。
(四) 獲補助者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 企畫書之變更
(一) 企畫書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事前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本局審核前開變更申請時,得請獲補助者到局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企畫書變更經本局同意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企畫書之變更以三次為限。但因第二款事由展延期限之變更及因本局要約之變更,不計入變更次數。
(二) 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製播期限展延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展延,展延期限合計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 前款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等。
 
十、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獲補助金。
(二)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節目製作企畫,完成節目之製作及公開播送,且節目應符合第三點規定;企畫書有變更者,亦同。但本局同意製作期限展延者,不受第三點第三款「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之限制。
(三)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四) 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及內容,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
(五) 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節目企畫書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他人。
(六) 節目參加國外活動、影視展或報名獎項時,均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參加。
(七) 獲補助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單項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並受本局監督。有前開情形者,獲補助者於申請各期補助金審核時,應檢附已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之公告、公報或相關證明文件。
(八) 節目、企畫書內容及獲補助者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九) 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本局委託之第三人,得將企畫書及成果報告之全部或一部重製、統計,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網路傳輸)之書面正本一份。
(十) 獲補助者應於各集獲補助節目播送結束時,明示該節目獲本局補助之意思。
(十一) 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要求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之意見確實執行。
(十二) 獲補助者自補助契約簽約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期間內,應令本局指定之獲補助節目工作團隊人員,依本局指定之身份、任務(例如擔任嘉賓、講座、經驗分享),出席本局指定之投融資、行銷、研討、講習活動、培訓課程及其他活動。獲補助者應無條件配合履行,且不得要求本局支付任何報酬、補貼或其他任何名義費用。
(十三) 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揭示本局全銜。
(十四) 獲補助廣播節目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一、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補助金資格之年度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廣播節目製作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 違反前點第一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
2、 以不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廣播節目製作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符合第三款規定或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 違反前點第二款、第五款至第八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
2、 違反前點第二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獲補助者於補助契約簽約後放棄製作(含已錄音但未製作完成)。
3、 違反前點第四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仍不完整或不符本要點或補助契約規定者。
(三)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有前款第二目放棄製作(含已錄音但未製作完成)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 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五) 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十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且獲補助者應按集依補助契約所載補助金上限百分之一計算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本局。前開溢領之補助金及賠償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 違反前點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規定,獲補助者應按次依補助契約上限百分之一計算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本局。前開賠償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七) 違反前點第十三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八) 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四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九) 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資格之企畫書、節目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一)申請者應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所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且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不限申請表內所列。違反者,不受理其申請案。
(二)申請案之聯絡人應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所需,蒐集、利用、處理其個人資料。違反者,不受理該申請案。
(三)申請者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之規定,就其個人資料向本局行使下列權利:
1、查詢或請求閱覽。
2、請求製給複製本。
3、請求補充或更正。
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請求刪除。但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所需,或其他法令有所規範者,本局得拒絕之。
(四)申請者保證於申請期間或獲補助案執行結束後,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三、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